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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页风险法律规制的误区 风险法律规制的误区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健康风险、平安风险无处不在,对风险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规制是众多规制方式中的一种规制过程中存在的许多误区会导致规制效果的大打折扣结合布雷耶教授的?打破恶性循环?来对规制过程中的误区以及如何防止从而到达更好的规制效果进行分析 风险法律规制误区 一、风险法律规制概述 1、风险的概念 目前对“风险〞较为通行的界定是:在确定时段或因特定挑战出现特定不利后果的盖然性它通常会表现为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本钱、代价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在给我们带来获利的同时会伴随着损失而对风险的规制就包括把这种不确定性尽量减至最小,以收获性价比最好的规制效果风险的一个特点是:我们不可能把它降至“零风险〞的水平,这是不可行的 2、法律规制的界定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单词“regulation〞,笔者认为规制就是社会主体对社会行为通过不同的手段、方式进行的约束、监督和管理顾名思义,法律规制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监督、管理的目的同样的,风险法律规制,即希望用法律手段来控制风险中的不确定性,最终以合理的法律设置获取最大收益,并能使公众认可和接受。
二、风险法律规制中的误区 布雷耶在?打破恶性循环?一书中,对美国风险规制链条上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探讨了风险规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因应之道布雷耶虽以美国为分析对象,但对正处于风险中的我国来说,有很多可借鉴之处近年来,频发的各类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平安事件,都说明我国风险规制手段的缺失和风险规制体系的漏洞当然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不代表能够取得规制风险的最正确效果,因为对各类风险进行筛选使其成为法律规制对象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误区布雷耶在书中探讨的问题也是我们应该特别关注的 1、设定“零风险〞规制目标的误区 这个误区可以用布雷耶书中讲到的“最后10%〞来说明规制者要么出于自身的热望,要么为了贯彻实施立法的指示,因此常期望能将风险完全去除要去除最后10%的风险相对于所获取的多一点点的公共平安来说,会付出与之不相称的高昂本钱任何事件都含有风险,而且不可能将其降至零水平通常用来规制风险的资源不是无限的,在去除最后风险的过程中很可能带来更为严重的风险比方书中以去除石棉为例,专家们确信白色石棉在未破损的情形下是无害的,但是对它的去除会使其纤维弥漫于大气中,去除的过程已经危及到去除石棉的工人。
不去除该白色石棉那么不会导致其破损,就不会有风险如果去做一件事比不做这件事的风险还要大,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去做呢?所以不要把规制目标设为“零风险〞,最后极少风险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不会带来危害零风险〞的设定往往会忽略规制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很容易使我们掉入陷阱要不要纳入法律规制是需要理智分析的过程 2、公众偏差性认知的误区 公众对风险的认知一般缺乏专业性,往往与专家的评判有差异公众可能会凭经验法那么作出直观的判断,不信任专家,高估较低风险的盖然性通常公众希望对外表上看似灾难性的风险、经常性的风险优先规制,但专家的判断一般是正确的公众的推动是很强大的力量,规制机构往往受公众偏差性认知的诱导,这样就会导致错误地安排规制次序,致使达不到最正确规制效果规制机构可以把对风险的评估依据及结果向公众公示,让公众理解并接受其安排,而不是盲目地被公众认知诱导,将其判断纳入法律规制领域并对其进行优先规制 3、媒体选择性报道的误区 媒体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媒体可以把各种消息第一时间传达给受众,起到信息传播的作用另一方面,媒体受利益的驱动会在事件发生后,而仅对有影响力的事件进行大肆报道,这种选择性地报道就误解了各风险的先后排序。
媒体的渲染会起到推波助澜的效果,公众情绪受拨动,政府承受舆论的压力,规制机构在媒体的驱使下会做出并不明智的选择为了缓和社会情绪,贯彻实施立法的指示,规制机构会将不需规制或者不急需规制的风险列入法律规制领域这最终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耽误较大风险规制的最正确时期 三、对我国风险法律规制的启示 风险法律规制不是仅依靠健全的法律就能实顺利现法律规制前的风险评估是更为重要的环节而这一过程会面临许多的误区,上文结合布雷耶的?打破恶性循环?中的内容进行了简略的分析规制机构首先应该集中解决好关于风险的统一认识和优先次序的安排,才能实现风险法律规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美]史蒂芬・布雷耶著.宋华琳译.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21.4. 【2】 [美]史蒂芬・布雷耶著.宋华琳译.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21.5. 【3】 [美]史蒂芬・布雷耶著.宋华琳译.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21.13. 【4】 [美]史蒂芬・布雷耶著.宋华琳译.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