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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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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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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钢轨探伤车(以下简称探伤车)是自轮运行的大 型专用检测装备,主要对铁路在役钢轨内部伤损(以下简称 钢轨伤损)进行超声波无损检测,部分探伤车还安装了铁路 工务巡检系统(以下简称工务巡检系统)为加强和规范探伤 车的运用管理,保证探伤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可靠,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轨 道车管理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探伤车运用管理工作坚持科学检测、综合分析、 安全运用的原则,总体要求是:(一)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司)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合理设置检测参数,动态保持良好 耦合,确保获取可靠的检测数据二)建立检测数据地面回放分析制度,在计算机自动 分析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检测数据的全程回放、人工判读 和周期对比,合理评判钢轨伤损或其他异常三)运用与维护并重,加强对探伤车车辆、检测系统 (含超声检测系统、工务巡检系统及其车下悬挂结构)的维 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和正常检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各型标准轨距探伤车的运 用和管理,米轨探伤车、各合资铁路公司探伤车及其他装有 钢轨超声检测系统的专用车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探伤车安装的工务巡检系统的运用和管理按照 《铁路工务巡检系统运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总公司运输局负责拟订全路探伤车运用管理相 关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全路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工作;组织 探伤车技术培训和关键岗位的岗位资格培训;提出总公司铁 路基础设施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探伤车的年度检 测计划;推动探伤车的技术发展并安排相关检测试验第六条检测中心在总公司运输局指导下,承担全路钢轨 探伤监督性检查和调研分析、探伤车超声检测系统年度检定 探伤车技术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工作;具体组织探伤车检测 试验;制定本单位探伤车操作维护细则;负责本单位探伤车 运用管理工作第七条铁路局负责编制本局探伤车的年度检测计划;组 织实施铁路局管内探伤车的检测、运行工作;制定本局探伤 车运用管理细则;制定本局各型探伤车操作维护细则;负责 本局探伤车运用管理工作第三章检测项目和检测报告第八条探伤车分为:GTC—40型、GTC—60型、GTC—80型,其最高检测速度分别为 40、60、80km/ho第九条探伤车超声检测系统的检测项目包括:序号检测项目GTC—40GTC—60GTC—801轨头横向裂纹寻寻寻2轨头轨腰纵向水平裂纹寻寻寻3螺孔裂纹寻寻寻4闪光焊、气压焊接头轨头和轨腰疲 劳伤损寻寻寻5轨腰斜裂纹寻寻寻6轨底的轨腰投影区处横向裂纹第十条探伤车超声检测可疑钢轨伤损报警分为三级:一 级报警,即 B 型图未形成明显的伤损形态走势;二级报警, 即 B 型图形成较为明显的伤损走势;三级报警,即 B 型图显 示为严重伤损。

      第十一条探伤车 B 型图显示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立即通 知铁路局工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务处)和工务设备管理 单位(含工务段、桥工段等,以下简称工务段):(一)贯穿轨头截面或轨腰的裂纹二)螺孔裂纹发展至轨头、轨底、轨端或双向总长度 大于 50mmo(三)轨腰水平裂纹或轨腰斜裂纹大于 100mm四)钢轨全截面断裂工务段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按钢轨折断进行处理,并在 24h 内将复核结果和处理情况报铁路局工务处,并抄送探伤 车运用单位和检测中心第十二条探伤车超声检测报告包括《超声检测日报告》 《当次超声检测报告》《月度超声检测报告》《年度运用报告》 格式见附件 1、4第十三条因探轮外膜扎破等原因产生无效检测数据时, 应在《超声检测日报告》中明确标识该区段第十四条检测中心应于当日检测完成后 48h 内将《超声 检测日报告》交铁路局工务处铁路局工务处应及时向工务 段分发检测报告、收集复核结果并向检测中心反馈钢轨伤 损三级报警应于 5日内,二级报警应于7日内,一级报警应 于 10 日内反馈检测中心应于当次检测任务结束后 20 日内 通过铁路办公网向总公司运输局提交《当次超声检测报告》 (PDF 电子版);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交 上年度《年度运用报告》(PDF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十五条铁路局探伤车运用单位应于当日检测完成后 48h 内将《超声检测日报告》交铁路局工务处和工务段工 务段应及时向铁路局工务处和铁路局探伤车运用单位反馈 复核结果钢轨伤损三级报警应于 5 日内,二级报警应于 7 日内,一级报警应于10 日内反馈铁路局应于每月 10 日前 通过铁路办公网向总公司运输局提交上月度《月度超声检测 报告》(PDF电子版),并抄送检测中心;应于每年1月15日 前向总公司运输局提交上年度《年度运用报告》(PDF电子版 和纸质版),并抄送检测中心第四章检测与运行第十六条探伤车检测、运行按路用列车办理运输调度 部门应根据探伤车检测、运行电报及时将探伤车检测、运行 纳入调度日计划,安排运行时分,重点掌握运行情况探伤 车在高速铁路检测、运行应安排在非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 纳入路用列车开行计划机组人员出乘前 24h 内休息时间不 得少于6h,出车前预留不少于lh做出发准备工作,一次连 续工作时间(包括出、退勤时间)不得超过 10h第十七条探伤车无火回送时,应拆除传动轴、安排人员 值乘、编挂在普通货物列车尾部,严禁溜放和通过驼峰,不 得编挂旅客列车第十八条探伤车须安装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相关要 求的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 (CIR)等电务车载设备。

      电务车载设备未安装、故障未修复、 无有效检测合格证的一律禁止上线运行根据运行需要,探 伤车驾驶员还应配备无线列调手持电台、 GSM—R 手持终端 (OPH)O第十九条运行前,应启动GYK进行自检和接口测试并校 准时钟,启动CIR并进行通话试验区间运行时应正确设置 GYK 模式,核对 GYK 基本数据版本信息,严禁关机,并执行 车机联控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铁路局要加强对GYK和CIR的维护管理,及时 更新GYK的相关数据第二十一条探伤车在夜间、隧道等视线条件不良环境检 测、运行时,应开启头灯及尾部标志灯第二十二条检测中心探伤车检测任务由总公司运输局 下达,相关铁路局据此做出安排,并确保探伤车运行安全、 正点工务段应安排探伤主管工程师及探伤组有关人员携带 《线路设备综合图》《车站配线图》和最近2 个月伤损钢轨详 细资料添乘第二十三条铁路局探伤车在局管内的检测计划,由铁路 局下达铁路局探伤车需跨局检测、运行时,由相关铁路局 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探伤车运行和执行检测任务时,由相关铁路 局负责管内停靠站的上水、供电和燃油补给工作,工务段应 安排熟悉线路状况的轨道车司机负责管内带道第二十五条铁路局应合理、均衡安排年度检测任务,保 证必要的保养检修时间,单车年检测里程 GTC 一 40 型以 12000km 为宜,GTC—60 型以 18000km 为宜,GTL80 型以 24000km 为宜。

      第二十六条探伤车检测任务应至少提前 7日下达,检测 前 5 日工务段应停止对探伤车检测线路的钢轨涂油和打磨作 业第二十七条探伤车在通过道岔、半径小于 600m 曲线、钢 轨磨耗严重、线路状态不良区段时,应适当降低运行、检测 速度,合理调整自动对中系统,确保运行安全和检测质量第二十八条新造、大修出厂的探伤车应经监造机构监造 合格后,方可办理无火回送或上线运行第五章检测数据地面分析处理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及检测中心应设立检测数据地面分 析组,负责检测数据的分析处理第三十条检测数据地面分析组职责如下(一)负责检测数据的全程回放、周期对比、伤损确认 和检测报告发放,并收集复核信息,必要时现场复核二)负责检测数据、复核信息的汇总分析,跟踪钢轨 伤损,对探伤车的参数设置和检测操作提出指导意见三)负责对各区段钢轨伤损和钢轨状态进行汇总分析 对钢轨维护提出建议四)负责对检测数据和伤损信息进行归档管理,保存 期限第六章年度检定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应每年对探伤车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按照总公司《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探伤车超声检测系统实行年度检定制度,采 用动态标定方式,年度检定工作由检测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探伤车动态标定试验线路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线路总长度不宜短于2000m,最高运行速度宜达 到 80k/h二) 线路宜为平直线路,线路中段无道岔人工伤损 钢轨应铺设在直线段若条件受限,两端加速、减速区段可 为曲线,曲线半径不小于 600m三) 铺设50kg/m或60kg/m钢轨,钢轨表面和轨底无 锈蚀,轨头垂直磨耗和侧面磨耗均小于 3mm四) 人工伤损钢轨宜采用左右股各 10 根连续铺设方 式,每根钢轨长度不宜短于12・5m、各设置不少于1个人工 模拟伤损五) 人工模拟伤损设置应符合《大型超声波钢轨探伤 车》(GB/T28426)及总公司相关标准和要求第三十四条动态标定时,探伤车宜按最高检测速度对试 验线路的人工伤损钢轨进行连续不间断 10 次检测,统计平 均检出率、误报率若平均检出率大于 80%且平均误报率小 于 20%,则动态标定合格;否则,应对超声检测系统进行检 修、调试,直至合格第三十五条探伤车超声检测系统年度检定报告由检测 中心出具,一式三份,总公司运输局、检测中心、受检单位 各执一份探伤车超声检测系统年度检定合格证书由检测中 心颁发,并张贴在探伤车内明显位置第三十六条未经年度检定或年度检定不合格的探伤车, 不得执行检测任务。

      第七章检修保养第三十七条探伤车的修程分为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 保养、年修、全面检修(总成大修)和整车厂修第三十八条探伤车各修程的检修项目及技术要求应执 行相应《使用及保养手册》《维修手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三十九条探伤车运用单位应加强备件、耗材的储备和 管理,以满足保养检修和应急抢修的需要第四十条检测中心应加强技术储备、提升服务能力,做 好全路探伤车检测系统的紧急维修和技术服务工作第四^一条探伤车大修周期为每运行160000 士 50佣km 或 8 年,以先到者为准第四十二条探伤车装有精密检测设备,其电子元器件、 耦合水系统对防寒要求较高,基于存放和维修的需要,铁路 局应设置探伤车专用车库,并具备水、电、地沟等设施第四十三条寒冷天气下,探伤车宜停放至车库内,便于 车辆和检测设备检修维护,车库宜具各取暖条件库外停放 时,应采取防寒措施第八章岗位设置和人员培训第四十四条科学合理设置探伤车工作岗位每台探伤车 设队长、探伤车驾驶、里程标记输入、超声波参数监视、探 轮对中控制、超声检测计算机操作、电气维修、机械维修、 检测数据随车分析等岗位装有工务巡检系统的探伤车应另 设工务巡检系统计算机操作岗位。

      检测数据地面分析岗位应 另行配置具体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由铁路局按照生产、轮休 和各种预备率的需求合理确定,并根据生产实际优化调整劳 动组织第四十五条探伤车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负责综合管理 探伤车驾驶、里程标记输入、超声波参数监视、探轮对中控 制、超声检测计算机操作、电气维修、机械维修、检测数据 随车分析等工作第四十六条探伤车驾驶员应按国家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取得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准驾机型为Ll类或L2类第四十七条探伤车各岗位应通过运用单位组织的技术 培训,取得相应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探伤车关键岗 位(含探伤车队长、超声波参数监视、探轮对中控制、超声 检测计算机操作、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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