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制度的目的篇一: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制度1 目的为加强企业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保证所使用的管理制度是最新有效版本,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云南国能化工有限公司范围内相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公司领导:负责审批评审计划,主持评审活动,审批评审结果,签发评审意见; 公司办公室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实施。安全科、环保科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科、环保科负责按要求规定的时机和频次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修订小组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修订。总经理负责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评审和修订结果进行审批。 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结果进行审批。 5 管理内容与要求时机和频次常规情况下,每三年对管理制度进行一次评审,评审后发现制度中存在不适宜情况,应修订管理制度。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2) 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时;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评审方式安全科、环保科将需要评审的管理制度初稿下发到相关部门,并部署评审分工,提出评审要求,通过评审会议或会签形式,根据相关部门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形成文件评审表,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后,再组织人员对初稿进行修订形成审批稿。审批稿经相关负责人审核 、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 评审要求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与工会代表。 评审内容1)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2)与公司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修订依据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管理制度的评审结果;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修订要求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注明生效日期。制度修订
3、后,应将原制度回收作废并填写文件作废申请表,并将新修订的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发放到相关岗位和人员并填写文件发放回收记录,各部门要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让员工熟知,并严格遵守新制度。 6 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HGT23001-1992 AQBZH?YNJL02-GL-72文件管理制度 7 记录 更改申请表 变更验收表管理制度评审修订记录变 更 申 请 表变 更 验 收 表管理制度表评审修订记录2、评审完成后在“好、一般、差”三项里分别用“”表示;3、被评审为“一般”的需要修改修订,被评审为“差”的要重新编制安全检查表。编制: 审核: 审批: 日期:5篇二: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管理办法一、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1条 目的为提高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与修改的规范性,确保制度科学、合理、可行,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办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第3条 制定原则1、公司规章制定一致性的原则,不互相冲突,交叉、重复。2、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合,切实可行。3、充分收集意见建议发扬民主的原则。4、合法、合理、全面、操作性强的原则。第2章 制度制定与修改组
4、织机构第4条 成立工作组在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过程中,成立编制、修改工作组,公司员工都要参与其中,制度的颁发执行,由总经理审批,工作组责任分行如下:1、工作组组长。1)、协调分配工作组成员的具体任务;2)、组织调研、收集相关信息;3)、指导工作组成员按进度进行编写工作。2、制度编写人员。1)、协助组长进行调研及收集信息;2)、负责制度的编写、修改和完善工作。3、法务人员负责对公司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4、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制定的审批工作。5、公司员工1)、为制度编写小组提供信息、资料和建议;2)、参与相关讨论,并针对制度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第3章 制定制定修改工作程序第5条 收集信息公司制度进行编写之前,必须进行制度调研,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行业其它企业制度以及公司各个部门对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建议和意见。第6条 制度起草制度编写过程中,制度编写人员必须与其它部门和人员保持联系,及时听取相关部门人员对制度制定的最新看法。第7条 组织讨论制度草案拟定完毕后,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草案讨论会议,对制度草案的具体条款进行讨论和研究,确保草案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第
5、8条 法务审查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从法律角度对草案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说明,确保制度草案的合法性、合规性。第9条 草案公示在对草案讨论并进行修改后,要在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间,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可以针对公示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编写人员负责对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和整理。第10条 制度审批制度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后形成的正式初稿,报总经理审批,同时应对制度制定的目的进行说明。第11条 制度公布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对行文进行审定后,报总经理签发。向相关部门下发制度文件,并在公司房友网上通报。第12条 制定实施各部门组织学习制度,行政部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制度制定负责人对制度相关疑问进行解答。第13条 资料归档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对制度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进行归档处理。第4章 支撑文件1、制度管理办法2、档案管理规定3、规章制度审批表。篇三:修订条例的必要性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
6、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XX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省教育厅于20XX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XX年5月上报省政府。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6月中旬
7、及7月上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我们对条例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7月10日,省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XX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体例(一)立法依据。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新义务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上海、北京、辽宁等省市义务教育立法。(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本省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1(三)立法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作为实施性立法,在立法原则和技术处理上作以下考虑:一是对新义务教育法中比较原则以及授权地方制定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将本省义务教育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是对新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已有明确
8、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四是对新义务教育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再作具体规定,如教育督导等。(四)立法体例。条例草案基本上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体例进行分章,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管理体制。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新体制。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我省原有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了调整。虽然新义务教育法在管理体制上未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定法定义务,但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往长期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实际工作中,其承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管理、辍学的防范、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重要职责,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二)关于免费范围。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我省自20XX年开始,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20XX年开始不收取借读费、教科书费和作业本费。为了
9、使这一政策法定化,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三)关于非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位法的授权,结合即将施行的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省政府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有关政策,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其同住的子女需要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凭浙江省居住证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解决。”2(四)关于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场所。条例草案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多项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与规范:1.规范学校设置。一是政府应当合理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需要的建设用地。二是针对新建居民区配套学校建设不规范,产权不清,交付不及时等问题,规定: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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