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篇一: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现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局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XX县环保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试行办法中列明的事项。第三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我局申请县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我局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我局环保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2名分管领导和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建立总数为1
2、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第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同我局任期。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第七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人员包括:(一)法律专家、学者等;(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三)其他有关人员。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第八条 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龄、不限国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有特别突出才能或专业技能的,可不受10年期限的限制。第九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十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个人工作简历;(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
3、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第十二条 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二)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第十四条 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咨询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应进行咨询论证而未经专家论证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对承办单位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咨询论证。第十六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若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该专家应当回避。第十七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县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第十八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或县政府的要求提出咨询论证事项,经审核后,提交咨询委员会;(二)咨询委员会确立咨询论证组成人员,一般重大项目为5至7人,特别重大项目9至15人;(三)由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向
4、咨询论证组专家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四)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组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五)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组专家的意见,形成综合的论证评审意见,反馈给承办单位。第十九条 咨询论证组专家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经邀请可以列席我局研究有关环保事业的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咨询论证活动;(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三)可以独立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三)对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四)接受咨询委员
5、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咨询专家,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咨询委员会报请我局同意后解除聘任:(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篇二: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专家顾问制度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专家顾问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首标委”)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专家顾问制度。第二条 专家顾问工作职责专家顾问就以下事项提供咨询和决策建议:(一)标准化地方法规政策。(二)首都标准化战略和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确定或调整。(三)重大国际标准提案及国际标准化活动。(四)重大标准研究项目安排。(五)其他需由首标委成员大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专家顾问条件(一)具有丰富的标准化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熟悉国际和我国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二)在国际和国家标准化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愿意为首都标准化事业提供咨询服务。(四)公正诚信。(五)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专家顾
6、问一般为3-7人。第四条 专家顾问遴选和聘任(一)首标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家顾问遴选工作,提出建议人选。(二)首标委全体会议(或首标委领导)批准。(三)专家顾问聘期均为3年,由首标委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双方经协商同意续聘的办理续聘手续。第五条 首标委办公室定期向专家顾问提供有关资料,并保障专家顾问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第六条 专家顾问工作方式(一)提出年度决策咨询意见专家顾问每年至少向首标委办公室提交一份年度咨询报告,就做好首标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二)参加首标委重要活动经首标委办公室和专家顾问沟通,邀请专家顾问参加首标委重要会议、论坛等活动,并就首标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三)开展专项工作顾问1、相关单位向首标委办公室提出咨询专家顾问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办公室主任向首标委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进入咨询顾问程序的事项。2、首标委办公室向专家顾问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3、专家顾问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调研、论证,并通过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向首标委提供顾问意见。(三)首标委办公室及时将专家顾问意见报首标委领导,通报相关部门,并将专家顾问意
7、见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第七条 专家顾问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二)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三)有参与顾问工作的相应精力和时间。第八条 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咨询职责的专家顾问,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第九条 专家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首标委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经审定后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专家顾问开展调查研究、咨询活动、工作交流、参考资料印刷等支出。第十条 本制度由首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三: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立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第二条 为使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咨询参谋作用,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是由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创新开拓精神的科技工作者所组成的市政府的科学技术咨询评议机构。专家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
8、各类专家、学者的聪明才智,积极推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高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接受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一)对政府中长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重大科技成果评价提供咨询、论证和建议。(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规、办法等提出咨询建议。(三)参与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工作。(四)对我市科技改革、科研机构设置、调整,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和开展国际合作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承担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任会议负责确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专家委员会可受政府委托,为政府推荐高级科技顾问。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专家库专家主要由在科技工作一线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和理论水平的技术型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专家分为若干个专业小组。主要职责是为日常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参与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评审等工作。第六条 如有必要,可由专家委员会决定,聘请名誉顾问或委员若干人。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日常办事机构“深圳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该机构设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职责是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专家库专家。第四章 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经市政府审核后正式聘任。专家库专家由专家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选,由各行业协会、企业、大学和科研院所推荐,由专家委员会审核并颁发证书。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二)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在社会上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四)专家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聘请委员要考虑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并综合考虑委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第十一条 每届专家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聘期内,如委员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参加本会的活动,可中止聘任;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增聘委员。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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