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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经济法 高职财经大类专业基础课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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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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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新编经济法,主讲人:,目 录,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第四节 担保物权 第五节 占有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公司法 第六章 合同法 第七章 商标法,第八章 专利法 第九章 著作权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十三章 票据法 第十四章 劳动法,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1,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 念 物权法是现代财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物权法第2 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特 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优先性 5物权具有追及性 6物权具有法定性,相关知识,二、物权的分类,(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2、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一)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2 条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统称为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权利性质不同。 第四,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第五,客体不同。,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相关知识,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种类法定。 第二,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二)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3、属于法律的强制性原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公示原则的强行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 二是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三是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二)公示公信原则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2,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 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属于绝对权。 (2)所有权是排他权。 (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权利。,相关知识,(二)内 容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 有 占有是所有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由他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 2使 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

      4、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 3收 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能。,相关知识,4处 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第二节 所有权,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概念: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1)劳动生产。 (2)孳息。 (3)善意取得。 (4)添附。 (5)遗失物的拾得。 (6)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相关知识,2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概念:又称传来取得, 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

      5、思接受原所有人转移之所有权。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与遗赠。,第二节 所有权,相关知识,(二) 所有权的消灭 1 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1) 所有权客体灭失。 (2) 所有权主体消灭。 (3) 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 所有权被抛弃。 (5) 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2 所有权消灭的后果 所有权的消灭, 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的后果。在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情况下, 该财产已不复存在, 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拥有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第二节 所有权,相关知识,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专有权 2共有权,3共同管理的权利 区分所有人作为共同管理权人享有表决、参与制定规约、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等各项权利。,(二)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特点: 第一,业主委员会

      6、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常设机构。 第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依据法定的程序所组成的。 第三,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下列情形均属于共有范围: 绿地。道路。 物业管理用房。 维修资金。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第二节 所有权,相关知识,四、共 有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 人共同对某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2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体为两个以上的人。 (2)共有的客体为同一个物。 (3)共有的内容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种 类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一定的份额对某一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不分份额地对某一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3,第二节 所有权,相关知识,第二节 所有权,(三)共有财产的管理、分割和处分 1共有财产的管理 (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

      7、理的权利和义务。 (3)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2共有财产的分割 (1)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共有财产的处分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四)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 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

      8、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五)共有财产的确认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五、相邻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 念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 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使用权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而是与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互毗邻的。,相关知识,第二节 所有权,5,(二)种 类 1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 2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4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5相邻环境保护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关知识,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3,第三节 用益物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与特征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

      9、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仅限于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很特殊。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和时间有限制,仅能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知识,(二)设 立 出让与划拨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基本方式。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划拨的使用被严格限制。,相关知识,2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将国有土地无偿地交付给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因此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具有以下特点: 公益目的性。 无偿性。 无期限性。 限制流通性。 (2)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适用范围。 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1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人,由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与划拨相比,出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交易性。 有偿性。 期限性。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协议出让。 拍卖出让。 招标出让。 挂牌出让。,第三节 用益物权,(三)效 力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依法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费用。 (2)合理利用土地。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4)恢复土地原状。,相关知识,(四)期 限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第三节 用益物权,相关知识,(五)消灭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事由主要包括: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家因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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