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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培训讲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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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第六章 - 第十二章 6 仪表设备安装,6 仪表设备安装 6.1 一般规定,本节修订为13条新增4条 6.1.12仪表毛细管的敷设应有保护措施,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mm,周围温度变化剧烈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增加) 6.1.13 现场总线仪表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26.1.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增加) 1 仪表线路连接应为并联方式; 2 每条总线上的仪表数量、总线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6.1.14核辐射式仪表安装前应编制具体的安装方案,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原5.6.6移到一般规定中) 6.2 仪表盘、柜、箱 本节修订为13条原 5.2.11为强制性条款 ,分成2条变成6.2.11 6.2.12非强制性条款,原安装及加工中严禁使用气焊方法改为安装及加工过程中应采用机械加工方法加工。 6.2.13 增加第5项 不锈钢材质的接线箱固定时,不得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6.3 温度检测仪表 条款没有变化,去掉了原5.3.3以及当水平安装时其插入深度

      2、大于1m或被测温度大于700时,应采取防弯曲措施。改应按设计文件规定采取防弯曲措施。 5.3.5删除毛细管的敷设应有保护措施,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mm,周围温度变化剧烈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4 压力检测仪表与原规范没有改动 6.5 流量检测仪表 本节修订为11条新增1条 6.5.11质量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安装于被测流体完全充满的管道上; 2 宜安装于水平管道上。测量气体时,箱体管应置于管道上方;测量液体时,箱体管应置于管道下方; 3 在垂直管道上被测流体为液体时,流体的流向应自下而上; 4 支撑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原5.5.1条4项为强制性条款 ,修改成6.5.1 4项非强制性条款。原5.5.2为强制性条款 ,修改成6.5.2项非强制性 6.6 物位检测仪表 本节修订为10条新增4条,6.6.7 超声波物位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增加) 1 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 2 传感器宜垂直物料表面; 3 在信号波束角内不应有遮挡物; 4 物料的最高物位不应进入仪表的盲区。 6.6.8 雷达物位计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传感器应垂直物料表面。(增加) 6.

      3、6.9 音叉物位计的两个平行叉板应与地面垂直安装,叉体不应受到强烈冲击。(增加),6.6.10 射频导纳物位计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传感器的中心探杆和屏蔽层与容器壁(或安装管)不得接触,应绝缘良好。安装螺纹(或法兰)与容器应连接牢固、电气接触良好。(修订增加) 6.6.2 浮筒液位计的安装应使浮筒呈垂直状态,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mm/m。浮筒中心应处于正常操作液位或分界液位的高度。强调数值要求 6.7 机械量检测仪表 本节修订为5条新增1条,6.7.5 测宽仪、测厚仪、平直度检测仪检测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台架应水平。核辐射式仪表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1.14条的规定。(增加) 6.7.4 增加秤内活动部件不得有卡涩现象,基本没有修改 6.9 其他检测仪表 基本没有修改 6.10 执行器 基本没有修改 6.11 控制仪表和综合控制系统 条款没变,内容作了些修改6.11.1删除应在室内开箱 6.11.2安装条件加(应) 6.12 仪表电源设备 条款没变,内容作了些修改6.12.2删除(当不可避免时,应采用适合环境的特定型号供电箱,或采取防护措施。),6.8 成分分析和物性检测

      4、仪表,6.13 质量验收 6.13.1主控增加 仪表毛细管的敷设应有保护措施,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50mm 核辐射式仪表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6.12.1 安装电源设备前应检查其外观及技术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原规范为规定),本章修订光缆的敷设内容原在一般规定移到 7.5 电缆、电线及光缆敷设 (增加) 7.1 一般规定 条款没变,内容作了些修改7.1.4 线路不得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腐蚀性物质排放、潮湿、强磁场和强静电场干扰的位置。(删除内容 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或屏蔽措施。) 7.1.12 电缆不应有中间接头,(原当无法避免时)当需要中间接头时,应在接线箱或接线盒内接线,接头宜采用压接;当采用焊接时,应采用无腐蚀性的焊药。补偿导线应采用压接。同轴电缆和高频电缆应采用专用接头。,7 仪表线路安装,7.2 支架制作与安装 条款没变,内容作了些修改7.2.2 安装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原为规定) 7.2.2第三项在不允许焊接支架的管道上,(原规范为应)宜采用型螺栓或卡子固定; 7.2.3 电缆桥架及电缆导管安装时,金属支架的位置和支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增加)。

      5、当设计文件未规定时,电缆桥架及电缆导管的金属支架间距宜为1.50m3.00m(增加)(原规范宜为2米)。在拐弯处、终端处及其他需要的位置应设置支架。,7.1.16 在线路的终端处,应加标志牌。地下埋设的线路,应设置明显标识。(原为强制条款修改一般性条款),7.3 电缆桥架安装,本节修订为12条新增2条 7.3.11当金属电缆桥架采用断开连接时,应保持桥架接地的连续性。(增加) 7.3.12 当铝合金电缆桥架在钢制支吊架上固定时,应采取防电化腐蚀的措施。(增加) 7.3.3 电缆桥架采用螺栓连接和固定时,(原为宜)应采用平滑的半圆头螺栓,螺母应在电缆桥架的外侧,固定应牢固。 7.3.6 电缆桥架安装在工艺管架上时,宜在管道的侧面或上方。对于高温管道,(原为不应)不得平行安装在管道上方。 7.3.10 当钢制电缆桥架的直线长度大于(原50米) 30m、铝合金或玻璃钢电缆桥架的直线长度大于15m时 ,(增加)宜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条款没变,内容作了些修改7.4.2 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不应涂刷涂料。(删除钢管的内壁、外壁均应作防腐处理) 7.4.3第三项 电缆导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

      6、裂缝和明显的弯扁,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增加) 7.4.6 电缆导管的两端管口应带护线帽。(删除打成喇叭形) 7.4.7第二项 埋设时宜采用套管焊接, 连接时应两管口对准,管子的对口处应处于套管的中心位置;套管长度不应小于电缆导管外径的2.2倍 (增加),焊接应牢固,焊口应严密,并应做防腐处理;,7.4 电缆导管安装,7.4.13 当电缆导管穿过楼板时,应有预埋件;当需在楼板或钢平台开孔时, 不得切断楼板内的钢筋或平台钢梁。(删除孔的位置适当,大小适宜) 7.5 电缆、电线及光缆敷设 (增加) 7.5.11 综合控制系统和数字通信线路的电缆敷设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删除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删除原(6.5.12 设备附带的专用电缆,应按产品技术文件的说明敷设。)的内容,7.4.8 电缆导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原为应)宜用挠性管连接,应设有防水弯。与现场仪表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应密封,并应固定牢固。,7.5.16光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以下修订增加) 1 光缆敷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光纤导通检查; 2 光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光缆外径的15倍; 3 光缆敷设时

      7、,光缆应由绕盘上方放出,并应保持松弛弧形,光缆敷设过程中应无扭结现象发生; 4 光缆敷设时,在线路的拐弯处、电缆井内以及终端处,应预留适当的长度,并应有标识; 5 光缆敷设完毕,光缆端头应做密封防潮处理,不得浸水; 6 光缆线路中间不宜有接头。,增加光缆内容,7.5.17光缆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纤连接前应根据接头位置预留足够长度; 2光纤连接环境应整洁,光缆各连接部件、工具及材料应清洁; 3光纤连接前和光纤连接后均应对光纤进行测试; 4光纤连接应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熔接; 5光纤连接时,应按光纤排列顺序对应连接,并应标识清晰; 6光纤连接应连续作业; 7光纤连接操作中不得损伤、折断光纤; 8室外光缆接头套(管、箱)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并应标识清晰。,基本没有修改 7.7 质量验收,7.6 仪表线路配线,8.1 一般规定 本节修订为19条新增5条8.1.3 仪表管道的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修订增加) 8.1.5仪表管道在穿墙和过楼板处,应加装保护套管或保护罩,管道接头不应在保护套管或保护罩内。当管道穿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火灾危险区域和有毒场所的分隔间壁时,

      8、保护套管或保护罩应密封。(修订增加) 8.1.9 仪表管道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管口应平整光滑,并应无毛刺、裂纹、凸凹或缩口。(修订增加),8 仪表管道安装,8.1.17 不锈钢管固定时,不应与碳钢材料直接接触。不锈钢管与支架、固定卡子之间宜加设隔离垫板。(修订增加) 8.1.18 仪表管道阀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修订增加) 8.1.19 仪表管道焊接时,不得损伤仪表设备。(修订增加),8.1.13 当仪表管道与仪表设备连接时,应连接严密,且不得使仪表设备承受机械应力。(修订增加),1.本节修订为8条新增2条移到一般规定1条 取消原强制性条款增加一条强制性条款 2. 8.2.7 当低温管道敷设时应采取膨胀补偿措施。(修订增加) 8.2.8 低温管及合金管下料切断后,必须移植原有标识。薄壁管、低温管及钛管,严禁使用钢印作标识。(增加强制性条款) 8.2.3 当测量管道与高温设备、管道连接时,应采取热膨胀补偿措施。(原强制性条款条取消) 8.3 气动信号管道 基本没有修改8.3.4 管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原规范为规定),8.2 测量管道,本节修订为7条新增1条 8.4.2

      9、 供气管道宜架空敷设,不宜在地表面或埋地敷设,并应避开高温、易受机械损伤、腐蚀、强烈振动及工艺管道或设备物料排放口等位置。(修订增加) 8.4.6 气源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原规范为规定) 8.5 液压管道 本节修订为11条减少2条 原规范 7.5.11 供液系统的压力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7.7节的规定。(取消),8.4 气源管道,8.6 盘、柜、箱内仪表管道 本节修订为4条减少1条 原7.6.4 仪表管道与仪表连接时,不应使仪表承受机械应力。(移到一般规定8.1.13) 8.7 管道试验 本节修订为13条新增3条取消1条 8.7.1 仪表管道在试验前应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增加) 1 安装完毕的仪表管道系统,不得有漏焊、错接等现象; 2 当试验前有冲洗及吹扫要求时,应已完成冲洗及吹扫;,原规范 7.5.12 供液系统应进行清洗, 并应按设计文件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取消),原7.7.1 安装完毕的仪表管道,在试验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漏焊、堵塞和错接的现象。取消 8.7.7 真空管道压力试验应采用0.2MPa气压试验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15 min,采用发泡剂检验应无泄漏。(增加) 8.7.8 测量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仪表管道,必须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增加强制性条款) 8.7.10 当采用气体压力试验时,试验温度严禁接近管道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增加强制性条款),3 试验所用介质、工器具应已准备完善; 4 试验方案应已经批准,并应已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5 压力试验前,对不允许超压的仪表设备应已隔离。,9.1 一般规定 条款没变,强制性条款由9条修改为1条 9.1.7 脱脂合格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它管道组成件应封闭保存,并应加设标识;安装时严禁被油污染。 9.2 脱脂方法 基本没有修改 9.3 脱脂件检查 条款没变,强制性条款1条修改非强制性条款 9.3.1 仪表、控制阀和管道组成件脱脂后,应检验合格。(原规范为强制性条款条),9 脱脂,10.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仪表装置施工 本节修订为9条删除2条,原规范为11条 13 本质安全电路的分支接线应设在增安型防爆接线箱(盒)内。(修订增加) 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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