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的涵义,概念 工伤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造成受伤、残疾 工伤保险 由国家和社会统一立法强制实施的,对劳动者因在生产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由于特殊工种而引发的职业性疾病进行有效治疗并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及家庭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因职业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其特点是在较长时间内逐渐形成并引发劳动者体内器官缓慢病变,通常是不可逆性损伤,很少有痊愈的可能。,中国农民易患六类职业病,肺类病:包括发霉肺病和蘑菇肺病。发霉肺病主要是由于长期接触发霉的柴草、粮食和饲料,反复吸入空气中的芽孢霉菌或热放线菌而感染的一种过敏性肺炎。蘑菇肺病是指长期在潮湿的地下室或密封的大棚内从事蘑菇栽培工作,因空气不流通吸入大量的真菌孢子而诱发的一种肺病。 大棚病。长期在温度高、湿度大、空气流通性差的塑料大棚内劳动的农民,容易出现头痛、恶心、呕吐、全身乏力、食欲不振等症状。这类病在大棚种植蔬菜、草莓等作物的地方发病率较高。 中毒伤害病。主要是指因长期喷洒农药而引起的职业病,特别是给棉花、枣树等打药,有时需要连续几天喷洒,容易导致农民出现中毒症状。,虫类病:包括螨虫类病和钩虫类病
2、。螨虫类病主要指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因感染鸡鸭身上的螨虫等微生物而引起的皮肤过敏、瘙痒。钩虫类病是指钩虫幼虫钻入人体皮肤引起的病症。特别是农民赤脚在刚施过肥的水里走动,还有农村砖瓦厂雇用的员工,长期和泥土打交道,都易引起这种病。病发后出现丘疹、疱疹,导致严重贫血、肝脾肿大。 丹类毒病:这种病主要是指饲养猪、牛的农民感染家畜身上的丹毒杆菌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多发生在手和臀部,除皮肤病变外,体温会升高到40摄氏度,反复发热,很难治愈。 药类白血病。农村白血病患者有50%左右的病例是直接由农药中毒引起的,主要病因是很多农药、除草剂中苯类衍生物抑制脱氧核糖核酸的合成,导致染色体突变,破坏造血系统,引起白血病。,工伤责任认定的演进 劳动者个人负责阶段 雇主过错责任制阶段 雇员无过错责任阶段 工伤保险的特点 强制性原则 实行无责任或无过错赔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补偿直接经济损失原则 互助互济性原则 保障性原则,国际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扩大了工伤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补偿水平 重视工伤保险的管理 预防工作被置于优先地位 更加重视康复和重返岗位 总体待遇优厚但逐渐变得严格 工伤保险的作用
3、 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 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保护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雇主责任制模式 代表国家 马来西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等以及中国香港地区。 工伤社会保险模式有三种管理模式 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在管理和基金方面拥有自主权。代表国家:日本、加拿大等 虽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之外,但受同一机构管理。代表国家:法国、菲律宾、奥地利等 包括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之中,代表国家:中国、英国、阿尔巴尼亚、哥伦比亚、巴拿马等 混合保险模式 只有美国、印度少数国家实行,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工伤范围 包括工伤事故范围和职业病范围 工伤鉴定 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程度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 筹集原则 雇主缴费原则;按风险程度征收、调整保险费的原则 筹集方式 当年平衡;阶段平衡;总体平衡 保险费率的确定 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统一费率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三位
4、一体的结合,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了包括工伤死亡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63年2月9日颁布国务院批发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矽尘危害工作会议报告。 1987年卫生部等部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将职业病扩大到9类共99种。 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目的或宗旨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基本原则 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 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 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衔接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无过失补偿的原则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 由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
5、他资金构成,工伤认定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职业病种类 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炎;职业性眼炎;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鉴定 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注意: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
6、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认定申报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评残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小资料,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实际损失
7、赔偿原则 不重复赔偿原则 不再向用人单位索赔 医疗待遇、工资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赔偿的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及其它的必要支出费用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四种赔偿模式,选择模式,即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 取代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 补充模式,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有关“工伤保险赔偿”的争论,“双赔”是中国人权的进步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研究 工伤涉及民事伤害 赔偿顺序先民事后工伤 工伤保险与侵权法竞合的理论与立法构想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探析兼评法释200320号第12条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
8、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双重赔付吗?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职工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29条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31条 护理费 第32条 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 第33、34、35条 因工死亡赔偿 第37条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第63条,供养亲属范围,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
9、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死亡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她是否应该继续领取抚恤金,王某的丈夫原系河北省某矿矿工,1991年,王某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被矿石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矿对此按因工死亡处理,并按月向王某发放抚恤救济费,王某当年33岁。2004年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该矿认为,王某 (当年46岁)不符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原劳动部令第18号)第3条 (二)款规定的供养条件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停发了王某享受的抚恤金。王某于2009年5月将该矿诉至当地仲裁委,要求继续领取抚恤金。,后法不具有溯及力,王某可以继续领取抚恤金,北京市历年工伤保险待遇最低标准,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棍击中头部,头部有3厘米的皮裂伤。当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你怎样看待杨涛的自杀?,2008年10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自杀属于因公死亡,终审判决海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重新处理。,年龄超过60岁,能否要求工伤鉴定 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可以要求单位进行人身意外伤害赔偿 未成年工能否享受工伤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小王是电力公司的一名员工,在下乡检查线路时,遇到同学小张,因为小张想让小王早点干完工作一起去找同学玩,便主动帮忙。不料,小张竟从电线杆上掉了下来,造成了大腿骨折。小王想:朋友是因帮公司工作受的伤,定工伤是没有问题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公司负担。小张能享受工伤保险吗?,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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