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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2018年建造师政策改革-关于建造师管理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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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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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重大改革: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定,建造师需求加大!【摘要】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 10 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为了方便表述,我们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为征求意见稿 ,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简称为原规定 。 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环球小编具体整理了以下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1、持证范围加大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三类人没有证书不能担任: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公司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今后不只项目经理需要具备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要建造师证书,且一岗一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用一个证书。从这个需求量来说,以前是一个项目上,项目经理需要有建造师资格,那么现在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一个项目,至少得有两个人,这样一来至少增加了一倍的市场需求量。2、延长有限期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2、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 年”增至“5 年”。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更好的进行职业发展,而且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3、注册条件要求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 3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4、加强项目规范不只大型中型项目需要建造师证书,小型项目也需要建造师证书。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2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5、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很可能全国划定统一

      3、分数合格线,二建证书越来越有用了!6、“执业印章”退出历史舞台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7、规范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参加培训机构或企业自行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注册建造师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负责培训的组织应当出具证明材料,并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8、新规执行时间落款为 2017 年 月 日。也就是今年可能将该规定执行,明年教材会大变,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各大建筑类企业高能报警,急需持证人员。希望各位考生能够都抓住这次宝贵的机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3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

      4、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4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注注 册册 第五条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第六条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且只受聘于一个单位;(三)达到继续

      5、教育要求;(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第七条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工程建设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也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5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第八条第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

      6、当在 10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办理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九条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6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 5 年。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不足 5 年的,以聘用合同截止日为有效期截止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注册建造师证书推行电子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首次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申

      7、请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四)逾期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5 年。逾期未申请注册的,证书自动失效。7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证书注销手续,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到新聘用单位,证书有效期重新计算。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聘于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受到刑事处罚

      8、,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8(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行政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前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四)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五)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六)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9(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

      9、销的其他情形。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其中,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行为,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时,申请材料除提交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许可机关核验上述材料原件及自申请之日起前 3 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应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 5日内办理完毕。第三章第三章 执执 业业 10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规模标准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11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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