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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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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学 海 无 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 73 号 效力级别 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2-28 实施日期 2013-07-01 发布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07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 7

      2、3 号,2,学 海 无 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 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 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 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3、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 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 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3,学 海 无 涯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 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 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

      4、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 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 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

      5、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 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4,学 海 无 涯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 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 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 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6、。 第十九条 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 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 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5,学

      7、 海 无 涯 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 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 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 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 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 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 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

      8、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6,学 海 无 涯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 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 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用人

      9、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 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 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 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 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7,学 海 无 涯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 用期内

      10、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 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 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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