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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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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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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附件2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7号),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第五条 本机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体,以音像记录为辅助,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六条 本机关驻省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委内各承办行政许可的有关处室(以下统称“承办机构”)配合法制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发改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省发改系统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报省司法厅备案。第七条 本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通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

      2、办公业务平台”、“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机关应用的信息管理系统,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则第八条 省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接件、形式审查和统一送达环节的工作,承办机构按照授权和职责分工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实质审查和出具行政许可结果等环节的工作。第九条 政许可申请人根据事项类别选择通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河北政务服务网”或“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或者将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本机关,同时将纸介质申报材料寄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第十条 承办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逾期不

      3、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申报材料,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材料属于项目许可类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正式受理后确定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评估,需要进行评估的,要在四个工作日内采取竞争性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除申请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材料属于项目许可类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正式受理后确定项目是否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材料属于项目许可类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正式受理后确定项目建设是否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承办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可不

      4、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项目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等,要求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澄清和补充。经过评估、征求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等特殊程序的,承办机构要将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评议意见与最终出具的项目许可文件一并存档备查。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属于项目许可类的,如果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承办机构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委主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项目许可类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规定执行。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但承办机构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由承办机构提出,经本

      5、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机构向申请人出具项目许可文件,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承办机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根据本机关主管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制作证照的要按要求制作相关证照,并及时将有关材料送交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并送达申请人。第十九条 许可案卷办理完毕后,省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与申请人联系,征求申请人的送达方式。申请人自取的,在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领取人;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在许可案卷上记录领取的时间、代领取人;通过邮寄送达的,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邮寄单据一并放入许可案卷留存。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则第二十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案源后,承办机构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详细记录登记时间、来源分类、案源提供人、案源登记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

      6、,指定具体办案人员,报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详细记录当事人情况、案发地、案件来源、案源登记时间、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办案人员提出案件移送报告,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二十四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一起移送公安机关。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

      7、第二十五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办案人员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向有关单位发送。第二十六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检查起止时间、检查地点、检查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码、当事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检查情况,填写总页数和页码,当事人、见证人、检查人员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询问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

      8、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第二十九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详细记录。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法制机构审核。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第三十一条 法制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案卷材料后予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经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审核意见和案卷材料退给办案机构。第三十二条 法制机构不同意承办机构行政处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制机构同意承办机构行政处罚意见的,办案机构将处罚意见报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制机构应当做出听证安排意见,指定听证主持人,并报主管负责人批准。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第三十四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

      9、人、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应当全程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经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主管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案由;(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的简单经过;(五)案件事实;(六)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 应当进行处罚的,承办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详细记录当事人、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承办机构复核意见或者听证主持人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七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委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八条 对于经批准决定进行处罚的,承办机构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提交委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九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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