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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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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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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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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案 例 一,康先生是浙江大学的退休教授,取得过不少的非职务发明专利,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非常注重企业的创新发展,2007年6月经过有关人士的介绍,机械公司董事长马先生与康先生达成合办企业的想法,康先生的一项机械发明专利经过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人民币50万元,康先生提议以其发明专利作价50万元出资;机械公司出资50万元,其中经过评估的机器设备30万元,货币出资20万元,设立一家新公司,专门生产高精密传动轴承,双方协商一致,并草拟了公司章程,准备向工商局申请审理登记。 请问工商局是否核准新公司成立?,【参考答案】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案 例 二,1998年7月份,王先生与一位亲戚共同投资成立了杭州某工贸公司,当时王与赵已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王先生出资额为40万元,占大

      2、股。 从2006年4月份开始,赵女士与丈夫王先生闹离婚,虽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因为分财产的问题一直不得消停,直到今2007年1月闹上法院。庭审过程中,赵女士认为,公司是其丈夫婚后投资设立,但丈夫的股份以及应该获得的分红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50%进行分割;王先生搬出了尊重其他股东意见的理由,其他的股东并不同意赵女士加入。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 按照婚姻法规定,赵女士与其丈夫对财产问题并无特别约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也包括其丈夫在公司中的股份及红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院判决:法院调查了该公司的投资情况、损益和资产负债表,审计评估的结果是,王先生的股份价值为80万元,因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王先生的亲戚最终以40万元购买了一半股份,王先生股比降至40%,赵女士拿到了40万元。,案 例 三,案情简介:孔先生经人介绍结识了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刘先生,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孔先生对于该文

      3、化传播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非常了解,打算出资收购该文化传播公司的部分股权,对于孔先生的意愿,刘先生表示可以考虑出售他的部分股权即公司的20股权,总价100万元。双方经过谈判决定签约。按照约定,孔先生支付100万元给刘先生,刘先生即将股权转让给孔先生。但是,当刘先生到文化传播公司要求办理手续时,公司董事长于先生接待了他,并告诉他公司其他股东并未同意刘先生转让公司20股权,他们另外三名股东事先并不知道此事,如果刘先生要出让股权的话,他们应该可以优先购买。 问题:1、刘先生转让股权还需要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2、刘先生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需要取得哪些证明资料?,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

      4、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答案】 本案中,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要取得其他股东已经接到出让方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的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出让的书面意见。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并且公司本身也应该是协议的一方,保障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履行。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例如,本案中的刘先生如果对其他人借款100万元未能按期归还,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保全该部分股权,这将限制股权交易。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归还借款100万元,债权人还可以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该部分股权。,案 例 四,张、王、赵三位先生合资兴办了一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占其中的70,赵先生占16.7,张先生占13.3。王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赵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下去,赵先生遂以其遭排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

      5、回购其股权。 请问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 依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的。公司实行的是多数表决原则,股权的行使按照持股的多少来确定。大股东拥有多数权利就相当于拥有全部权利,中小股东拥有少数权利却相当于没有权利。因此,实践中大股东经常因其对股权的控制而忽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确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也有诸多限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本案中,虽然赵先生提出要公司回购股权的要求已经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根据事实,法院是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 例 五,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

      6、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案 例 六,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

      7、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 (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报告)。 (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委派,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A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曾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0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 (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

      8、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 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 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考答案】 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0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3、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

      9、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董事B的主张不正确。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案 例 七,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出席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案 例 八,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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