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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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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
  • 文档编号:105346934
  • 上传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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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费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消费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品,是指销售或提供给消费者用于生活、学习、办公、休闲等用途的产品。食品、药品、烟草制品、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由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产品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警示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消费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生产者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已售出或者提供给消费者的缺陷消费品,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的活动。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以其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销售或提供消费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口商和授权

      2、机构视同为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零售商、批发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租赁商、修理商、零部件供应商、原材料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消费品召回信息共享和信息发布机制,制定消费品召回相关国家标准。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缺陷调查、召回实施与监督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统称为市场监管部门。第五条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承担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及认定、召回计划评估、召回效果评估等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消费品存在或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并应当配合生产者的召回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受理渠道。第七条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

      3、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责令其召回。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召回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本规定职责所获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披露。第二章 信息管理和缺陷调查第九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制度和消费品可追溯等制度。第十条生产者、经营者在获知与其生产或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严重疾病、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风险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生产者在获知相关消费品在中国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进口消费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第十一条尚不能确认消费品是否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者防范相关风险,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进口消费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第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获知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生产者获知其生产(或进口)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分析并及时将核实分析结果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

      4、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按本规定实施召回。第十三条生产者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调查分析或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消费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第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委托召回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支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消费品和专用设备。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召回技术机构应当根据消费品缺陷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第十六条生产者认为其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用论证、检测或者鉴定等方式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生产者既不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规定

      5、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消费品并实施召回。第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消费品已经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严重疾病、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风险,可以要求生产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者防范相关风险。第十八条经调查认定消费品存在缺陷,其生产者无法联系、已被注销,或经评估认为同一类别的消费品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召回技术机构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消费提示信息。对同一类别消费品存在的共性缺陷问题,提出标准修改建议,引导企业改进产品设计、制造、警示,从根本上消除产品安全隐患。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十九条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召回计划,并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负责。生产者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生产者已经按照要求备案召回计划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生产者重复备案。第二十条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的有关内容通报相关经营者。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

      6、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第二十一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已经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并对缺陷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信息,告知消费者消费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和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项。相关经营者应当在门店、网站等销售场所发布召回公告。生产者应当通过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接受公众咨询。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费用。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备案的缺陷消费品信息以及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生产者应当自召回实施后每三个月向备案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并在完成召回计划后提交召回总结报告;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生产者发现召回后的消费品再次发生伤害事故或者消费者就同一故障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安全风险,并向备案召回计划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生

      7、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生产者的召回范围不准确、召回措施无法消除缺陷或者未能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的,应当要求生产者再次实施召回。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将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生产者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者、经营者未按规定报告产品安全事故信息的;(二)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召回信息的;(三)生产者未按规定备案召回计划的;(四)生产者未按规定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和召回总结报告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者、经营者拒不配合缺陷调查的;(二)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经营者的;(三)生产者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消费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四)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不停止销售、租赁存在缺陷或者拒绝配合生产者实施召回的;(五)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第二十八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确认消费品存在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消费品,不按照本规定实施召回的;(二)发现消费品已经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可能存在引起死亡、严重疾病、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风险,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或者防范相关风险的;(三)隐瞒缺陷情况;(四)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条从事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检验检测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生产者按照本规定召回缺陷消费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7年7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及2015年10月21日发布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同时废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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