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的代理

23页
  • 卖家[上传人]:资****亨
  • 文档编号:490225996
  • 上传时间:2024-05-14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1.92MB
  • / 2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1、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的代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的代理理主讲人:智盾品牌管理代理人整理ppt商标异议、复审、撤销等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商标确权诉讼案件: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所做的裁定到北京一中院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及上诉案件。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第32条二关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第33条三关于商标争议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件;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案件大争议第41条第1、2款 商标争议案件小争议第41条第3款 四关于商标撤销或维持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如:撤销三年未使用 整理ppt商标行政确权案件的特点:商标行政确权案件的特点:复杂、重大案件比较多,当事人比较重视。复杂、重大案件比较多,当事人比较重视。诉讼时间长、很多案件都要打到最高院再审诉讼时间长、很多案件都要打到最高院再审局部案件收费比较高局部案件收费比较高目前此类案件比较多,商标异议、复审案件目前此类案件比较多,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有五、六万件,商标行政确权案件每年几千有五、六万件,商标行政确权案件每年几千件。件。整理ppt 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2条“对驳回申

      2、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程序: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做出决定 不服该决定 向人民法院起诉整理ppt3、司法实践中主要理由:绝对理由被驳回1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2有无违反?商标法?第10条、11条、12条规定;比方:“田七牙膏“傻子 “两面针牙膏?商标审理标准?规定,“标志经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效劳的标志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唯一、长期、广泛、知名消费者看到该标识是,能立刻与使用该标识的经营者联系起来 相对理由被驳回 3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是否相同、近似;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使用商品或效劳是否类似。主要是两个商标近似或商品类似整理ppt 二、关于商标异议及复审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 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3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

      3、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2、程序:商标申请 商标局初审公告 任何人提出异议 商标局裁定;不服该裁定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 向法院起诉 3、商标异议人任何人 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整理ppt4、实践中主要异议理由:1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2是否侵犯著名商标权益;3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4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5、商标异议复审与程序关系:1“重新审理说:异议复审2“行政复议关系:驳回复审?商标评审规那么?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辩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3现实意义:在异议复审时,可以提出新理由,提出新证据。整理ppt三、商标争议:当事人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三、商标争议:当事人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大争议案件的类型及要点大争议案

      4、件的类型及要点1、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商标争议、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商标争议 (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商标法商标法?第第41条第条第1款款“已经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理由:主要是基于绝对理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的,理由:主要是基于绝对理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的,而不是由于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或商标注册而不是由于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或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出于欺骗或不正当竞争;人主观上出于欺骗或不正当竞争;?商标法商标法?第第10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法商标法?第第11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整理ppt?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特殊要求 以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5、(3)争议人:此类型申请人资格为任何人(4)争议时间:申请时间无限制,在商标有效期内均可提出2、违反相对理由的商标争议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整理ppt2理由:?商标法?第13条著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15条代理人恶意注册的禁止?商标法?第16条地理标志?商标法?第31条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3争议期限:5年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算,对于恶意注册,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4争议人: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a.著名商标所有人 b.在先权利人在先著作权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先肖像权人等 整理pptc.在先使用商标人第一款:违反禁用条款第10、11、12条或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任何人可提不受时间限制。第二款:违反第13、15、16、31条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提5年内著名商标除外5、?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

      6、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1、对“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理解:“在先权利范围:比较统一认识的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专利权。但不包括在先注册商标权“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适用后一种情况救济整理ppt有争议:a.关于字号权/商号权:原那么上,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字号纳入企业名称的范围内,认定构成在先权利予以保护。b.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原那么上也可以适用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那么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对“现有的理解:要求在先权利是已经形成并合法有效整理ppt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2款“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不存在的,那么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2、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问题的法律理解:提出争议的条件有二:其一,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其二,注册人抢先注册的手段具有不正当性。如何理解“有一定影响的法律含义:a

      7、.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b.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对于影响所涉及的范围和公众知晓的程度都不应当过度苛求;c.司法实践上,要求会比较低。整理ppt关于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限:争议注册商标申请日为时间界限“有一定影响判断标准:a.“一定地域是一个区域性而非全国性的概念,原那么上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其主要销售地或经营地具有一定影响即可;b.证据充足程度:尽量提供权威机构或位级较高等的官方机构所颁发证书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商标确权行政案件意见?第18条“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行为:a.商业活动中的真实使用:是应当发生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是真实而非形式上的使用;整理pptb.持续使用;c.在中国境内使用;d.合法的使用:如未注册商标本身的使用行为违法,如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即不享有该权益。如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或在先使用权人未获得生产许可证,就不能否认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所产生的效果。e.使用利益的继承性:在先使用人能证明更替双方的程序

      8、关系合法有效,就能继承使用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未注册商标只能阻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的在后商标注册行为。利害关系人: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还有未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和其他能证明与未注册商标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是适格的主体。整理ppt6、关于“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有观点认为该条款属程序性条款,属当事人提起商标争议的程序性依据,而非实体理由;有观点认为可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实体依据。即使是作为实体理由,还有分歧,主要表现在其适用范围是仅适用于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绝对禁注理由,还是包括相对禁注理由等。商评委?商标审理标准?中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明确分为“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和“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整理ppt?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

      9、情形,那么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上述规定明确了两点:1是实体理由;2只适用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以后不得将侵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撤销理由引用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而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及商标法其他规定。整理ppt二小争议:基于商标注册人对别人在他之后注册的商标,和他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类似而发生的争议。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期 限:5年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争 议 人:在先商标注册人案件焦点一般仅限于双方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三注册商标撤销的效力:?商标实施条例?第36条“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整理ppt四、商标撤销狭义:主要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 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一“三年的计算方法: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二商标使用行为的构成要

      10、件:1、使用必须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如附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2、必须是对注册商标的标准使用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 a.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异,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整理ppt b.如两个商标主要局部或显著特征不同,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效劳上使用 a.原那么是以对一商品或效劳使用可延及与该相类似的商品或效劳。与之不类似的商品应予以撤销。b.在与核定商品/效劳类似的非核定商品的使用不视为注册商标使用。“GNC案,该商标使用于“蜂蜜,注册核定的商品为“非医用营养鱼油。使用行为必须发生在我国法域内 港澳台使用独立法律制度,在港澳台的使用,不能用于我国注册商标的使用。整理ppt应当是商标权人控制下的使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款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必须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A.单独许可、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视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

      《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的代理》由会员资****亨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标异议、争议、撤销案件的代理》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最新标签
    监控施工 信息化课堂中的合作学习结业作业七年级语文 发车时刻表 长途客运 入党志愿书填写模板精品 庆祝建党101周年多体裁诗歌朗诵素材汇编10篇唯一微庆祝 智能家居系统本科论文 心得感悟 雁楠中学 20230513224122 2022 公安主题党日 部编版四年级第三单元综合性学习课件 机关事务中心2022年全面依法治区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安排 入党积极分子自我推荐 世界水日ppt 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 空气单元分析 哈里德课件 2022年乡村振兴驻村工作计划 空气教材分析 五年级下册科学教材分析 退役军人事务局季度工作总结 集装箱房合同 2021年财务报表 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课 2022年公需课 2022年日历每月一张 名词性从句在写作中的应用 局域网技术与局域网组建 施工网格 薪资体系 运维实施方案 硫酸安全技术 柔韧训练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大型工程技术风险 磷酸二氢钾 2022年小学三年级语文下册教学总结例文 少儿美术-小花 2022年环保倡议书模板六篇 2022年监理辞职报告精选 2022年畅想未来记叙文精品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课程实验指导书范本 草房子读后感-第1篇 小数乘整数教学PPT课件人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 2022年教师个人工作计划范本-工作计划 国学小名士经典诵读电视大赛观后感诵读经典传承美德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2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