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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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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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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优化业务流程,提高信贷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资产的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总行有关授信制度及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节 审查审批权责第一条 我行授信业务实行逐级审查审批制(特殊情况除外),即视业务授权情况先由分行审查人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逐级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超出分行权限,则需报总行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再次审查后逐级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条 审查人职责:(一) 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二) 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三) 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四) 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价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五) 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六) 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七) 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条 审查人权利(一) 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解释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二) 对未按规

      2、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利。(三) 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四) 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五) 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况、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利。(六) 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利。(七) 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 审批人职责(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授信业务,负责审批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 (二) 对超过本人审批权限须报上一级审批人的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三) 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审批人权利(一) 要求审查人解释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二) 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批资料的信贷业务,不予审批或延缓审批的权利。(三) 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四) 独立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五) 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节 审查审批基本要求第六条 审查人要根据审查原则、评估框架和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工作,审

      3、查过程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 应根据本行的内外部情况判断授信风险是否在本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判断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否与所承受的信贷风险相平衡。(二) 对授信项目进行分析时,突出关注如下三个方面:1、 注重第一还款来源,即重点分析借款人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未来的偿债能力;2、 注重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作风、管理质量和市场经营环境;3、 注重分析第二还款来源,即对保证人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未来的偿债能力或抵(质)押物变现的难易程度及变现时对价值的影响等。(三) 对授信项目可行性进行具体分析时,审查要点可参照我行相关指引性文件。第七条 授信方案合理性审查要点:(一) 授信占比与我行地位相匹配。即授信额度不求最大,但求最适,且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与我行的总体实力相称。(二) 授信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期限过长导致现金回流后被挪用,期限过短导致授信到期时偿债现金流不足。(三) 授信品种与综合收益相匹配。(四) 担保方式与风险缓释要求相匹配。(五) 授信用途和企业经营计划相匹配,支付方式与企业经营特性相匹配,防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第八条 信贷

      4、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 信贷审批应坚持适度、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发展。(二) 信贷审批应坚持统一的授信标准,并与当地具体情况相结合,顺势而为,因地制宜。(三) 信贷审批应遵循信贷流程和要求,将授信过程管理和节点管理相结合。(四) 信贷审批应坚持“后手不得优于前手”原则,即审批在后的审批人同意的授信条件不得宽松于审批在前的审批人所作的授信条件。(五) 授信批复一般包含如下要素:授信对象、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定价、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支付要求及贷后管理要求等。第三节 受理、反馈与退回第九条 经营单位上报授信资料前,必须先行或同步对拟授信企业、第三方保证企业等进行信用评级及授信限额测算申报;贸易融资类业务还需经对口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后方可申报授信。相关要求依照总分行对应的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经营单位申报授信资料应先由风险管理部综合岗接收,综合岗按照资料清单进行核对,对授信资料的齐备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分发规则依次分发给审查人。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予受理。 (一)经营单位申报业务时需附上信贷业务办理交接表,以便

      5、在资料移交时实行双签,落实业务资料交接的保管责任。(二)经营单位应根据申报的业务品种或事项认真填写申报表或呈报表上的信息,并按照业务申报编号规则、业务申报的次序填写申报编号,保证所申报业务档案编号的连续性。(三)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送审资料目录清单要求提供并按次序整理摆放授信资料,对于清单中打星号的“送审资料必需项”必须提供完备,要求提供原件资料的,在申报时需提供其原件;非原件的资料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印章及有信贷资质的业务经办人双签;企业客户提供的权证类资料复印件、报表资料还需加盖企业公章。(四)在申报业务过程中,对经营单位应上报、应补交的资料未能如期上报、应完备的签字(章)手续未能完备等情况,且又没有合理解释及说明的,将参照我行相关制度的扣分标准,进行处罚。(五)综合授信业务到期需续做综合授信的,应在综合授信到期前1个月内申报业务资料。第十一条 审查人收到授信材料后,应首先审查上报资料和调查报告内容的完整性,资料和调查报告中未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授信风险判断的信息,审查人通过业务查询函的方式予以反馈,明确需补充的资料或要说明的问题。该查询查复书须在发出同时抄报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第十

      6、二条 经营单位收到业务查询函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不回复或回复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可:(一) 继续审查:经营单位回复信息表明无法或无法全部补充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要求风险管理部继续审查的,审查人应在现有资料基础上继续审查并作出风险评价;(二) 中止审查:经营单位在限期内不作书面、邮件或电话回复,使审查工作难以开展的,审查人可暂停审查并再次通知经营单位进行补充;(三) 退回资料:对于符合如下条件的授信业务,审查人填写退档审批表,并经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可直接退回该授信项目:1、 缺少主要资料且无法补充导致审查无法继续、表面审查不符合我行授信准入条件、有关财务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标准或认定存在不可控风险的授信业务;2、 审查人已中止审查的、经营单位在一个月内既未反馈信息也未要求继续审查的授信业务;3、 经营单位认定再进行审查审批已无必要的信贷业务,并通过书面退档申请表或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停止审查审批的授信业务。4、 经营单位主动申请退档的,在退档申请表中完成档案交接确认手续即可退档;如风险管理部经评审决定退档的,则及时下发退档通知单,由综合岗及时通知经营单位前来办理档案领取手续

      7、。第十三条 在进行充分审查分析论证后,审查人填制审查报告并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按授信项目流程提交审批。第十四条 审查审批人员可视情况走访客户;对于重大授信项目,可在营销阶段参与授信调查,帮助客户经理评估客户履约能力、分析授信风险、对经营单位的授信方案提出建议。第十五条 审查人对评审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可向法律合规部门(岗)发出法律征求意见函予以咨询;对评审中遇到对上级政策、制度流程要求、风险评审标准等难以把握的,可向上级部门发出业务请示表予以咨询。第十六条 审查人在受理项目后及评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或整体项目风险较大难以拿捏时,可在评审初期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审批人汇报或沟通,经风险管理部审批人提议,负责人同意,可组织审查、审批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内部讨论研究,如参会半数以上人员认为不符合我行业务准入要求或风险偏好的,审批人将讨论结果提请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核后,在业务评审初期即可做退回处理。第十七条 审查时限从风险管理部受理之日或经营单位补充资料齐备之日起起算,原则上低风险、额度内用信当日办结;存量综合授信业务一般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新增的综合授信及单笔授信业务,5个工作日内至少出具一个

      8、项目的评审意见,项目贷款或其他疑难授信业务,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特殊情况的,可特事特办。第四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批第十八条 一般风险授信审批流程(特殊业务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客户经理完成授信调查报告,并填制一般授信业务申报表,经经营单位及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分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人作授信审查并出具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报告。(一) 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批人对审查人审查的所有授信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审批人应对权限内业务加签最终审批意见,超权限业务在加具报批意见后逐级上报给有权审批人审批。分行其他职能部门如获授权,则授信项目审查由风险管理部派驻或任命的审查人完成,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复核和审批,超权限的授信项目逐级上报给有权审批人审批。超分行风险管理部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及主管行领导单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项目,原则上应安排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详见湛江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程)。(二) 有授信审批权限的风险管理部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其授权权限内授信业务时,对操作程序复杂、风险把控难度较大的项目,经审查人或审批人提议,信贷审批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安排

      9、上会审议,审议如获通过须报主管风险副行长审批。(三) 风险管理部每周向分行行长报送已批复业务明细表,分行行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四) 对超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必须由分行行长或经分行行长授权的主管风险副行长签字确认后,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或其他对口业务审批部门。审批终结的授信业务,无论是否通过均应由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核发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加盖信贷业务审批专用章后批复正式生效。第十九条 额度内单笔用信业务按照审查人、审批人、主管风险副行长进行逐级审批,有转授权的按照转授权层级执行。业务办理参见额度内业务申报表、额度内业务调查报告、额度内业务审批报告。第五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复议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自一审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能提供关于项目的新情况、新资料的,可对授信批复有异议的项目向风险管理部提请复议。经营单位填制信贷业务复议申请表,将复议资料报送至风险管理部综合岗。第二十一条 复议由原一审审查人负责经办,根据经营单位的复议理由及新增资料进行分析,可以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查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查意见,但均需按照复议的业务品种完成相应的审批表,给原一审审批人签署意见,审批人可以给出与一审不同的审批意见,亦可保留原审批意见。复议项目,无论审查意见如何,均需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如原授信项目是经贷审会评审后进行终审的,则一般该项目的复议由原参与评审的贷审委员进行复议表决。原参与项目评审的审查人、审批人因出差、事假、离职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对原项目进行复议评审的,可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调整安排。第二十二条 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经主管风险副行长及行长审批后,出具信贷审批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一笔授信申请,经营单位的复议权仅可行使一次。经复议仍未能通过或通过后被有权终审人一票否决的项目,为该项目的最终评审结果,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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