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条款
7页1、劳动合同法中倾向保护劳动者条款一、劳动合同订立条款中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条款:1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严格 遵守工时、工资、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2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订 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约定效劳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进步劳动者在效劳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加大了试用期内 对劳动者的保护。二、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劳动者比用人单位更自由。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 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
2、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 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才能、特长、志趣爱好 来选择最合适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 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的合理配置。2 、而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 ”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或者 ”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相比之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有法定事由,并且要严格履行通 知程序,否那么这种单方解除行为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3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 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 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 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那么是由于本来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消费 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 “提早 通知 ”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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