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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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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制定保障了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 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 ,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建设和电力生产顺利进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内从事电力设施建设、保护以及供用电秩序维护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 将电力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电

      2、力设施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秩序 ;对危害电力设施、 危及电网安全和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电力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电源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 鼓励和支持用户投资建设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 节约、科学用电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第二章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一节电力设施建设第八条 电力设施建设遵循经济、环保、安全、均衡和适度超前的原则。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发展规划,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协调电力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 省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电力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编制电力行业规划, 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行业规划,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

      3、力企业,编制本行政区域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一)地形、地质、气象等条件受限或者发生变化的;(二)与周边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机场、领(导)航台、污染源等敏感点相冲突的;(三)区域实际电力负荷与规划预测负荷偏差较大的;(四)区域规划调整的 ;(五)与公共利益、国防安全相冲突的。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 地下电缆的建设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已安排和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 大型建设项目、开发区、居住区或者成片区域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 地下电缆通道,不得擅自变更其用

      4、途和位置。第十三条 建设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确保供用电安全。低洼易涝地带的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新建的应当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的位置, 已建的应当逐步迁移至地面。第十四条 电力电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电力电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电缆路线图等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市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涉及海底、 江河电缆和水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还应当报送海事管理机构。敷设其他管道的建设单位, 应当查询电缆路线图等相关资料,不得损害电力设施。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电力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对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赔偿。 因电力建设使用海域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第十六条 建设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220 千伏以下电

      5、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 缩短档距等措施, 保证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离。 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 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电力线路项目依法审批前已批准建设的房屋被限制加高加层的, 以及按照设计规程需要,依法拆除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建筑物的,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相互妨碍时,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 ;协商不一致的,按照规划在先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未经协商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电力设施与林区、城市绿化之间发生妨碍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电力建设单位适当提高技术设计标准,提升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高度, 以减少对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的影响。(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 ;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

      6、,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与林木所有人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 移植、修剪树木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相关手续。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承担按国家和所在地城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投入运行后,已经种植的植物, 因自然生长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 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在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新种植林木等植物应当符合第一款第五项要求,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的植物, 电力企业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处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逾期不予处理的,电力企业可以自行修剪或者依法砍伐,并不予支付补偿费用,依法砍伐的林木归产权人所有。 第十九条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

      7、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树木、中断供电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采取上述措施依法应当补偿或者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补办。第二节电力设施保护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电力设施,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确保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 )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场所内用于生产的设施、 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在危及发电设施附属的专用管沟 (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修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漂浮物,搭盖遮盖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四 )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或者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上挖掘取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农作物等危害坝体安全的 ;(五)损坏、封

      8、堵电力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和检修道路;(六)放飞可能影响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或者在线路周围搭盖可能危及线路运行安全的遮盖物、 垃圾场 ;(七)挖掘、破坏、堵塞、占压架空电力线路接地装置 ;(八)移动、损坏、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变压器材、导线、拉线、控制信号传输线缆等设施或其标志 ;(九)擅自攀登杆塔、搭接电力线路以及在杆塔上架设其他线路、安装其他设施 ;(十)擅自开启、进入电力电缆沟、工井、隧道或者在地下电缆上浇灌水泥 ;(十一 )损坏海底、江河电缆或者管道, 以及实施其他影响海底、江河电缆正常使用的 ;(十二 )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法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影响导线对地安全距离的填埋、铺垫,堆放、悬挂易漂浮的物体,垂钓,以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钻探、打桩、挖掘或者超电缆盖板限荷碾压 ;(四)在海底、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养殖、超设计水深通航 ,港口和航道设施的正常建设维护除外

      9、 ;损坏海底电缆警示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距离,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5 米的区域 ;(二)110 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 10 米的区域。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挖掘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第二十四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的三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并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发生突发事件时,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 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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