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页1、问: 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本人、 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4 条的规定, 可以代工伤职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参考法规:1. 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2. 工伤认定办法第4 条、第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5 条;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 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
2、;5. 继承法第10 条。例:农民工李某在山东省临清市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4 年9 月15 日,李某上班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因建筑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李某胞妹李兰作为其唯一近亲属,向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04 年 12 月,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的死亡视同工伤,但建筑公司认为李兰没有资格申请工伤认定,向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05 年 3 月,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定,撤销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李兰不服复议决定,遂诉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兰事实上已直接成为工伤待遇受益人,理应享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因此,应将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2月修改前)第17 条第 2 款中关于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直系亲属”作广义理解,认定李兰具备工伤认定申请人资格。因此判决:撤销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聊城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将直系亲属作上述广义理解没有法律根据,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2010 年 12 月修改前)第 37
3、 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规定,旁系近亲属并未完全被排除在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本案中, 李兰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直接受益人, 据此,李兰应与直系亲属具有近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基于平等原则, 在法律未规定无直系亲属的工伤职工死亡后其旁系近亲属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应准用工伤保险条例(2010 年 12 月修改前)第17 条第 2 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本案被上诉人李兰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的撤销决定,要求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用人单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第一义务人;在用人单位未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死亡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本案由于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院按相关法理,比照原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直系亲属权利,确定了李兰作为近亲属和工伤职工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唯一受益人具有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而在修改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 中,则将“直系亲属”修改为“近亲属”,本案中所出现的争议将不再出现。操作提示:企业需注意: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将直系亲属改为近亲属,扩大了工伤认定主体范围,而且取消了工伤认定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前置相关规定。企业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直接起诉而不需先申请行政复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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