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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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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ai****123
  • 文档编号:413991990
  • 上传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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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经之法定程序,对外产生影响,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对其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案例:原告尚先生系山西省太原市居民,在太原市xx区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6月19日,当地区政府发布了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大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原告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了解涉案征收项目详细情况,尚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玲、李阳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20年8月20日律师通过EMS邮寄专递的方式向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此次房屋征收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20年9月17日,原告收到区政府作出的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

      2、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认为,依据上述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依法可以不予公开。随后原告向太原市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告尚xx作为被告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大众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通告确定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依据上述法规规定,有权要求被告对其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必经之法定程序,对外产生影响,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故被告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1日签收原告尚xx之申请,于2020年9月16日邮递送达原告,并未超过20个工作日,故被告之答复期限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告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万政答【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太原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万政答【2020】第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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