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XXXXXX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四)坚持科学决策,要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五)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领导班子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XX有限公司。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要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重大改革发展思路及措施;(三)重大公司治理事项,包括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方案、职能设置、机构调整等;(四)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五)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党建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涉及公司稳定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一)任免公司总经理助理、法律顾问、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接受纪律审查监察情况。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对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三)重大融资事项;(四)单笔200万以上的非生产性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及购买服务。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调动、使用超过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批准额度以上的资金。主要包括:(一)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二)对外捐赠、赞助(款、物)、定点扶贫和公益捐赠等;(三)各部门管理费用预算追加。(四)公司单笔资金使用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决策方式第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按照各自权限职责,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均需履行党的组织委员会前置程序。第四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决策会议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议题并确定议题。第九条 除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第十条 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一)重大投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进行民主推荐或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三)研究决定公司改制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就有关决策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除临时紧急情况外,必须满足会议召开的有关条件,方可召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有关决策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第十八条 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十九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决策人员发表的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第二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需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详细记录。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第二十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切实加强对于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除特别示明外,本办法中“以上”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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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
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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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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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集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要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领导班子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六)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要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重大改革发展思路及措施;
(三)重大公司治理事项,包括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方案、职能设置、机构调整等;
(四)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
(五)公司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党建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涉及公司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指涉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要包括:
(一)任免公司总经理助理、法律顾问、部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以及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接受纪律审查监察情况。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指对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融资事项;
(四)单笔200万以上的非生产性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及购买服务。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调动、使用超过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批准额度以上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二)对外捐赠、赞助(款、物)、定点扶贫和公益捐赠等;
(三)各部门管理费用预算追加。
(四)公司单笔资金使用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决策方式
第七条 公司领导班子按照各自权限职责,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均需履行党的组织委员会前置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决策会议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提出议题并确定议题。
第九条 除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一)重大投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进行民主推荐或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
(三)研究决定公司改制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就有关决策事项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除临时紧急情况外,必须满足会议召开的有关条件,方可召开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有关决策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汇报。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八条 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决策人员发表的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
第二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需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详细记录。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切实加强对于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涉及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除特别示明外,本办法中“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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