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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司法程序模块-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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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6617600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32M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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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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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程序 模块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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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幕快照 2018-07-20 下午2.25.35.png1.1.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模块模块1.2管辖目录1.2.1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确定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建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及扩的建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及扩张适用争议张适用争议1.2.2实际履行施工合同所生争实际履行施工合同所生争议是否受备案施工合同中议是否受备案施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约束的管辖条款约束1.2.3工程款变形后的管辖争工程款变形后的管辖争议议1.2.4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或发包人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实际施工人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实际施工人可诉性可诉性1.2.5工程总承包的管辖疑难工程总承包的管辖疑难1.2.6工程专属管辖与铁路法工程专属管辖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院专门管辖1.2.7工程挂靠、内部承包纠工程挂靠、内部承包纠纷的管辖纷的管辖1.2.8级别管辖问题级别管辖问题1.2.9与工程纠纷相关的仲裁与工程纠纷相关的仲裁主管争议处理主管争议处理1.2.1民诉法民诉法及其及其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建确定的建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及争议设工程案件专属管辖及争议1.2.1.1、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u民诉法第33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u民诉解释第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1.2.1.2、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的扩张适用及争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的扩张适用及争议u1、由于工程纠纷按照案由可分为九类纠纷,而施工合同纠纷仅是其中一种,那么对其它八类案件是否亦适用专属管辖曾存在争议。u2、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报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则相当于给这个问题较为官方的答复,其中写到:“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u据此理解,也即只是“(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这二类工程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其余七类工程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1.2.1.3、案例、案例u1、案件: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VS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最高院(2017)民辖30号。u2、争议焦点: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也应按工程专属管辖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u3、基本案情:美达芙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签订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争议:(2)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工程款纠纷美达芙公司诉至项目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u4、审理过程:该管辖权争议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合同约定管辖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应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u最高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u最终,最高院认定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裁定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1.2.1.4、需要思考的问题、需要思考的问题u1、违法分包、转包是否适用专属管辖:u2、劳务分包是否亦适用工程专属管辖:1.2.2实际履行施工合同与备案施工合同中管辖条款的冲突1.1.2.1、问题的提出1.1.2.2、说明1.2.2.3、案例分析、案例分析u1、最高院(2015)执申字第33号,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VS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纠纷。u2、简要案情:u湖南华厦就与常德工艺学校之间工程款纠纷向常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由其就双方之间的仲裁申请及仲裁反请求作出裁决。u常德工艺学校向常德中院提起不予执行申请被驳回。u常德工艺学校向湖南省高院提出申诉,在申诉中常德工艺学校首次提出“新理据”:双方实际履行的“黑合同”中并无仲裁条款,因此常德仲裁委无权管辖本案。湖南高院认为备案的协议合法有效,但以超裁为由裁定不予执行。u湖南华厦向最高院申诉。u3、裁判要旨:最高院认为应予执行,撤销湖南高院裁定,维持常德中院裁定。理由二点:(1)最高院将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定性为主合同、补充合同,并进而认为二合同项下争议均应受备案合同中管辖条款约束;(2)最高院认为被申请人有数个接受仲裁的行为,如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申请造价鉴定等。1.2.2.4 分析及结论分析及结论u笔者认为,其一、民事案件的核心在于“寻找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黑合同”才是双方真正谈判形成的共同意思,据此应以“黑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作为双方纠纷解决的管辖依据;其二、民法总则中增加了“通谋的虚伪意思表示”的内容,其就是否定双方共同虚假行为效力的法律制度,据此后于“黑合同”订立的“白合同”应属于发承包双方“应付”建设主管机关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应赋予其效力,因此也应承认“黑合同”中管辖条款的效力。u因此,笔者认为“黑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应作为双方争议适用管辖的依据。1.2.2.5、另案判例、另案判例u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67号u裁判要旨:在备案合同与未经备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时,应当以备案合同确定的管辖为准。1.2.3以工程款债权转让或转变后的管辖争议1.2.3.1关于关于“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工程款债权转让后”的管辖的管辖u(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u(二)分析:u如果工程款已经明确,则这一纠纷本质上应属于债权转让纠纷,应适用普通管辖;如果工程款未明确,则这一纠纷虽然性质上仍是债权转让纠纷,但基于查明工程款的需要,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u(三)结论u 司法实践仍存在将此类纠纷归位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而仍适用专属管辖的倾向。1.2.3.2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约束针对工程款偿付而签订的还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约束针对工程款偿付而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款协议书。u(一)基本案情:业主甲将工程发包给总承包人乙,双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在其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工程结算后,发包人就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如何偿还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后因发包人未依约履行该还款协议书,承包人以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u(二)争议焦点: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履行还款协议书发生的纠纷案件?u(三)裁判要旨:u工程结算后,施工合同双方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即工程欠款数额已成为一个定数。还款协议书是为履行施工主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主合同的补充、细化。同时,还款协议书是对从签约到结算的前期履约行为作一了断,对后期确认欠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据此,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因履行还款补充协议发生的纠纷案件。u(四)案例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P2431.2.4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或发包人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实际施工人可诉性1.2.4.1在涉及层层转分包法律关系中,部分合同相对人之间可能存在涉及层层转分包法律关系中,部分合同相对人之间可能存在仲裁协议,简化的案情关系如下:在仲裁协议,简化的案情关系如下:u发包人-总包-实际施工人 仲裁协议 u发包人-总包-实际施工人 仲裁协议 1.2.4.2司法实践,以上存在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司法实践,以上存在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争议解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分述如下讼寻求争议解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分述如下u(一)、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相对人(总承包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时,实际施工人只能对总包人申请仲裁,不能将总包人、发包人一并诉至法院,此种情况应较少争议。u参考案例:u1、诉讼地位:原告:甘肃杰出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u2、审理程序: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1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11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591号u3、简要案情关系:仲裁协议u兰渝铁路(发包人)-中交二公司(总包人)-甘肃杰出建筑(分承包人)u4、裁判要旨:杰出建筑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中交公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权。杰出建筑公司将兰渝铁路公司、中交公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背了杰出建筑公司与中交公路公司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1.2.4.2司法实践,以上存在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实践,以上存在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争议解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分述如下争议解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分述如下u(二)在总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将发包人拖入诉讼程序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亦存在截然相反的做法。u案例一:实际施工人应受发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约束。u(1)诉讼地位:原告:付洋;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洛阳市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u(2)审理程序:河南高院(2012)豫法民管字第16号,最高院(2013)民提字第148号。u(3)简要案情关系:仲裁协议u中交二局西商高速公路第二十三合同段项目部-洛阳龙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付洋u(4)裁判要旨:鉴于付洋向中交二局主张权利具有代位请求的性质,付洋与中交二局之间的关系与龙航公司与中交二局、项目经理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承继关系。因此,无论付洋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只要付洋起诉中交二局,就须受项目经理部与龙航公司之间劳务合作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承包人。u(5)评述:根据此案中最高院的观点,实际施工人只能起诉合同相对人,如果欲将合同相对人的前手拉入争议解决程序,由于认为系代位权行使,因此应受仲裁条款限制,但实践中仲裁机构应不会受理实际施工人提起的本案争议,因为实际施工人与其合同相对人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据此,在这一观点下,实际施工人的诉权实际被阻断,其只能向法院起诉合同相对一方。1.2.4.2司法实践,以上存在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实践,以上存在的仲裁协议对实际施工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争议解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分述如下争议解决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分述如下u案例二:实际施工人不受发承包人之间仲裁条款约束。u(1)诉讼地位:原告:王修虎;被告: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荣盛(蚌埠)置业有限公司u(2)审理程序:安徽高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145号、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575号u(3)简要案情关系:仲裁协议u荣盛置业(发包人)-合肥华星建筑(总包人)-王修虎(实际施工人)u(4)裁判要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该规定是一定时期及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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