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习题精讲班讲义(侯永斌主讲)03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1页1、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01讲考点回顾、习题演练(一)【考点回顾】表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投资人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企业名称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2)不能用劳务出资(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固定场所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责任“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事务管理内部约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管理者行为“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清算清算人投资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申报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在接到
2、通知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日起“60日”内申报持续责任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3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合伙人人数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仅剩有限散;仅剩普通转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劳务事务执行谁执行执行合伙事务【注意1】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异议权和撤销权【注意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注意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见表二附表(一)不执行合伙事务【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关联交易约定一致同意约定竞业禁止约定损益分配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财产权利转让
3、出资对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约定一致同意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份额出质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入伙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无须退伙丧失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无须退伙继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一致同意依法直接取得【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无限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其他内容见表二附表(二)转变身份普有:前无限,后有限有普:自始无限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3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表二附表(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法定一致同意(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3)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记忆提示】“一名人质”过半数同意合伙企业
4、解散时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绝对禁止(1)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有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2)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5)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6)新合伙人入伙(7)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8)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9)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10)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侯永斌)【说明】这两句口诀贯穿合伙企业法始终,必须记住!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3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表二附表(二)退伙种类条件自愿退伙协议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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