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习题精讲班讲义(侯永斌主讲)05合同法律制度
78页1、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01讲合同法总则(一)【考点回顾】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表一、合同的分类分类标准类型具体内容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等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不要式合同其他标准法律是否对其名称作出规定、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是否支付代价、主从关系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表二、格式条款提供方义务“提请注意”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无效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多种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表三、合同的订立要约特征内
2、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区别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没有法律约束力【注意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注意2】“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为要约【记忆提示】要约邀请必有不确定因素,判定是否为要约时,只要站在受要约人的一方考虑,一旦承诺该合同是否生效,对方不履行是否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是就是要约,如果不是就是要约邀请生效“到达”受要约人时,到达看到知道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要约不生效)撤销可以受要约人“承诺前”(生效后、承诺前,一旦撤销要约失效)不可以(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失效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承诺承诺期起算点电话、传真到达时开始计算信件已载明信件载明的日期未载明寄出的邮戳日期迟延受要约人“主观故意”,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迟到“客观原因”导致,在承诺期
3、限内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有效生效“到达”要约人时撤回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发出后、生效前,一旦撤回合同不生效)【注意】承诺不得撤销成立双方异时异地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实际履行原则双方签字、盖章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约定确认书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讲义编号NODE0139210005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说明】效力待定合同的三种情形,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见第一章表三、民事法律行为表四、合同的履行约定不明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按合同法规定价款、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地点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费用“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注意】答题时请按“顺序”回答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出现一切问题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后履行
4、抗辩权先钱后货,先钱一方不履行,后货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钱后货,先钱一方不安,则(1)“中止”合同并“通知”对方,要求证明有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2)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不安因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确切证据)【注意】行使不按抗辩权,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保全措施代位权前提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害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条件(1)“合法”债权;(2)债权均“到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非专属”“金钱”债权【注意1】怠于:不起诉不仲裁【注意2】专属债权: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诉讼(1)以“次债务人”为被告(2)诉讼费用:“次债务人”负担(3)其他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可撤销行为放弃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不看第三人性质无偿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的有偿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低于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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