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新修《消防安全法》培训课件
90页1、,消防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目 录,1,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立法目的,第二条 消防工作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实 行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国 务 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四条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1,2,3,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消防义 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任何单位和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的,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宣传教育,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
3、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火灾预防,第八条 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第八条 消防规划,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 当,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第九条 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消 防,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 计,施 工,第十条 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实 行,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
4、不合格的法律后果,其他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建设工程,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5、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1,2,3,4,5,6,7,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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