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宣贯PPT课件
110页1、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136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对2002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进行了局部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完成报批稿。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由于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修订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编制,本规范与这两本规范进行了协调,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作了较多修改。根据近几年的经验,对“污染土”一节作了适当补充。 修订内容还涉及:1.0.3、3.3.7、4.1.13、4.1.18、4.1.20、4.2.2、4.8.5、5.7.2、7.2.2、7.3.2、9.2.4、10.2.1、10.5.2计13条和“附录G”。其中,第1.0.3条、第4.1.18条第1、2、3、4款、第4.1.20条第1、2、3款、第4.8.5条、第5.7.2条、第7.2.2条第1、3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次局
2、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为顾宝和、武威(以下以姓氏笔划为序)、王铠、许丽萍、李耀刚、庞锦娟、项勃、康景文、董忠级。 参加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长科、卞昭庆、化建新、沈小克、杨俊峰、戚玉红。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原文均为强制性,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3.3.7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
3、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4 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7 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3.3.7区分粉土和粘性土。 本条14款规定描述的内容, 有时不一定全部需要, 故将“应”改为“宜”。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的鉴定是现场区分粉土和粘性土的有效方法,但原文在执行中产生一些误解,以为必须描述,成为例行套话,故增加第7款,明确目力鉴别的用途。4.1.13 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
4、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需提出抗浮设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原条文4.1.13 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抗浮设防水位是很重要的设计参数,但要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水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最高水位有时相当困难,不仅与气候、水文地质等自然因素有关,有时还涉及地下水开采、上下游水量调配、跨流域调水等复杂因素,故规定应进行专门研究。 地下工程的防水高度,已在地下工程防水设计规范(GB50108)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工程勘察的内容。该规范3.1.3条规定: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应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
5、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 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第5款如违反,不影响工程安全和质量,故改为非强制性条款。 本条指的是天然地基上的高层建筑。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数量以及试验项目,应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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