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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马工程课件15 革命根据地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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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清晨86****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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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刑事、民事法制和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内容。,本章教学重点: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刑事、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评价。,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发展概况,一、中华苏维埃法制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法制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1941年各级政府的组织条例参议会会议规程 三、解放区民主政府法制 -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及新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中共中央华北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村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大纲村县市人民代表组织条例,第二节 宪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的第一个宪法性文献 -确定红色政权的国

      2、体:“工农民主专政” -确定红色政权的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 -确定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和目的 “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他在全中国的胜利,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 -确定苏维埃公民各项基本权利,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 -坚持团结进步抗日救国的总方针 第一条:“团结边区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 -规定抗日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 第五条:“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实行“三三制”政策 第五条:“在候选人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派人士的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 -规定抗日民主政权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立法原则,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1.1946年4月陕甘宁边

      3、区宪法原则,共五部分26条 第一部分“政权组织” 第二部分“人民权利” 第三部分“司法” 第四部分“经济” 第五部分“文化”,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2.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国民党全部法律的反动实质 -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 -确定人民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规定;无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要求各司法机关要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刑事法律 1934年4月8日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种类 -规定刑罚的种类 死刑、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即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或全部)。,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 -1939年制定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1938年12月8日转发国民政府1938年8月15日公布的修正惩治汉奸条例 -转发国民政府

      4、制定的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禁毒治罪暂行条例,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山东省政府1945年8月公布山东省惩治战争罪犯及汉奸暂行条例山东省汉奸自首自新暂行条例山东省处理汉奸财产暂行办法山东军区处理伪军伪警条例 -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1946年6月) -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破坏解放区革命秩序治罪办法(1947年1月) -晋冀鲁豫边区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条例 (1948年1月15日) -华北人民政府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1949年1月4日),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民事经济法律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没收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富农以及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及劳动贫民耕种,并取得土地所有权。 -1931年11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一切雇佣劳动者受劳动法的保护 -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事经济法律 -各边区政府先后制定减

      5、租减息条例,原则上实行“二五减租” -婚姻立法基本上沿用中央苏区的婚姻法,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民事经济法律 -1947年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的土地,按乡村人口平均分配,并承认其土地所有权 -1948年8月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婚姻家庭立法原则 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制度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时,在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1934年改为最高法院(院长董必武) -地方设立省、县、区三级裁判部 -在红军中设立初级、高级军事裁判所 -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内,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委员会下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陕甘宁边区设立边区高等法院 -县设司法处 -基本实行两级终审制 2.1943年3月边区政府决定在各分区设立边区高等法院分庭 -专员兼分庭庭长,县长兼县司法处处长 -各分庭代表高等法院受理不服各县司法处一审判决要求上诉的民刑案件,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土地改革人民法庭 -军事法庭 -人民法院 东北解放区:东北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人民法院、县市人民法院 -华北和东北人民政府相继成立司法部,主管各该地区的司法行政工作,革命根据地司法工作经验: -建立巡回法庭,贯彻群众路线 “马锡五审判方式”:贯彻群众路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推行人民调解制度,本章思考题: 1.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 2简述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 3简述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经验。,本章参考文献: 1.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张希坡:中国近现代法制史研究:张希坡自选文集,党史出版社2016年版; 3.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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