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doc
40页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汪崇?中文提要:明清时徽州盐商是晚期封建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的产物他们在淮浙盐的运销中始终是重要的角色但明清朝廷仅为了完成从专制销售到专制收税的变革,而调动民间商人资本和劳力的积极因素朝廷并未给盐商以专制的权利故徽州盐商不是垄断者明清时盐商销售淮盐的商业利润率为 10%或更高故徽州盐商仅获取应由他们获取的利润 关键词:徽州盐商;垄断;牟取暴利;盐政变革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不但在浙盐经营中始终占主要位置,而且与当时的另一大商业劲旅(西北商)一起,始终构成全国第一大盐种??淮盐的经营主体,并形成中国封建晚期昀具实力的商业资本集团??淮商集团但徽州盐商是垄断性商人吗?他们是否牟取了暴利?这是两个关于明清徽州盐商性质的重要问题笔者于 1998 年时,曾在原《徽州社会科学》主编刘伯山先生的扶持下,发表过粗浅的意见后又在《盐业史研究》副主编林建宇及其他各位编辑先生的扶持下,以淮盐为主,对明清盐业史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几年已过,先后刊发的拙稿约有 20 万字故笔者试就上述两个问题作一小结,以向方家汇报一、徽州盐商不是垄断性商人明清时的盐商,是中国封建晚期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起步阶段的产物。
因依据盐法,只有持盐引的人才能经营盐货,故有人认为,明清时的盐商是垄断性商人,盐引就是其垄断的凭证后在明万历四十五年时,两淮盐业发生一次“纲运化”变革即凡被纳入名册的商人,可将其持有的盐引“永永百年”地据为窝本故有人又认为,这是盐商垄断的深化即由原来的一次性垄断,演变为世袭化垄断再到清道光十二年时,陶澍在淮北改纲为票,一时间北盐销量超过原有的定额故有人说,这是一次打破盐商垄断的变革现本文则要指出,明清时朝廷从未把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经营的垄断权,放弃给商人(或与商人分享)故无论该时期徽州盐商在浙盐或淮盐经营中,占据多么重要的位置,他们都未获得经营的垄断权(含与朝廷分享垄断的权利)下面是按照上述,分三个部分进行说明一)开中盐法的实施及嬗变均未赋予商人以垄断的权利 众所周知,盐课一向是封建朝廷的重要经济支柱如明万历时,盐课约占国家财赋收入的一半,1两淮盐课又约占全国盐课的一半 故历代封建朝廷都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又因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基本矛盾,是统治集团对社会经济摄取量的增长速度,要大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故封建朝廷既不可能放弃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也不会与他人分享这种垄断这就是所谓的“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 。
只是在不同的时期,朝廷的垄断方式可能有所不同明洪武三年始行的开中盐法,是明清两代盐制的基础其大体含义是: “召商输粮而与之盐” 商人为获得一引盐而须上纳的粮食数量,被称之为“则例” 实施时, “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 ”并严格规定: “鬻2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由这些文字能看出,盐引是在商人纳粮之后才给的(其具体程序从略)故盐引的本质,就是作为商人向朝廷缴费纳课的凭证所谓“持引行盐”,实际就是“先纳课,后行盐” (该原则在明清数百年间始终未变) “鬻盐有定所”,则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明清两代的引岸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朝廷对盐业利益的获取 “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则更表明朝廷为了确保盐利,宁肯错杀一百,也绝不许贩私者漏网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的昀基本思路,是“国家专卖”制但该制度下的所有资金投入(从盐货生产开始,到销售收入的回笼,可被视作一个经营循环),均是由朝廷自负故对朝廷而言,该制度的两大弊病是,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和经营风险过大尤其在运输条件困难和贪官污吏横行的时候,“国家专卖”制的弊病就更为突显。
早在宋代,就因“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3辇盐,百姓困于转输”,“得利微而为害博”,便有人提出通商的五大好处 明清时的盐政变革,就是给民间商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以调动其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朝廷从盐业经营的烦琐事务及风险中解脱出来,完成一个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嬗变过程其中,明代的特点是变,清代则是巩固和深化现把明代的嬗变过程扼要叙述如下:首先,明初,灶户是国家盐货的生产者其全部产品(含正额盐和余盐)均须上缴官仓,但余盐可获得高于正额盐一倍的工本费商人则是在纳粮后到官仓支盐他们不得与灶户发生经营关系4即“丙午岁定,岁办(正额)盐每引四百斤,官给灶户工本米一石” “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 故这时朝廷是全部盐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其次,后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并随着钞值的不断下降,灶户的实际收益也不断下降他们只能通过加大余盐产量的方式以维持收益但朝廷因自身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已无力包收灶户日益增加的余盐(即无力向灶户支付日益增加的余盐工本费)到正统六年时, “令淮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振给贫难灶丁” 弘治二年,“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 。
前已指出,商人的盐引是在向朝廷纳粮后获得的但到弘治初年时,他们获得盐引,可不到官仓去支盐,而可凭引向灶户购买余盐这意味着,凡“买灶户余盐补官引”的商人,他们将付出两份代价,才得到一份盐其中的一份,已演变为纯粹的盐课(即商人向朝廷交纳粮食,仅得到一份盐引) 当然,“许”的潜台词,包含有“自愿”的意思这时的正额盐仍全部上缴官仓商人获得盐引后,仍可到官仓去支盐,但他们必须守支正是这“守支”问题,迫使商人愿以两份的代价,去获得一份盐而且也正是这“守支”问题,导致明代两淮盐政发生一系列的嬗变对此,本文稍后还有叙述再后,到万历年间,嬗变已基本完成即这时两淮商人所付出的正额引价和余盐课银,都是以盐课的形式上缴给朝廷且他们不能再到官仓去支盐,而是必须向灶户购买如约万历四十年时,淮盐正引价为每引银 0.65 两,余盐课银每引 0.7 两,火盐价每引银 0.375 两(五桶为一引,一桶5150 斤,已包括正额盐和余盐;桶价则为银 0.075 两) 这时朝廷已由专制性经营,演变为专制性收税官仓的职能也随之消失即史料称:“明行边中海支之法,濒海各场并办仓盐商人纳粟于6边,持引赴场支盐;官即以仓盐给之自万历以后,仓盐折征,此制遂废。
” 以上表明,朝廷通过盐法的嬗变,并未放弃或削弱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余盐开禁后,商人虽只在运司纳银即可,但余盐必须附于正引一起运销这样,盐引的本质作用未变,倒是其支盐的功能消失了前已提及, “持引行盐”的本质,就是“先纳课,后行盐” 且在明代,朝廷因经济利益的需要,始终对盐商采取过度提前敛取的政策,使商人在纳粮之后,要守候多年才能行盐这就是所谓的商人困“守支”问题从明初到明后叶,两淮盐商的守支时间,少则几年,多则十年,甚至十几年,以致商人在扣除守支费用之后无利可图这无疑要严重挫伤商人报中(即参与开中)的积极性故明代盐史资料中,关于“商贾少至” 、 “趋中者少” 、 “报中寝怠”及“商人鱼散”等记载颇多可以说,在明代的两淮盐业中,许多重大的盐政变革(或事件),如开中则例的一次次降低、 “不拘资次支给”政策的出台、 “常股盐”与“存积盐”问题的出现、余盐开禁及其在运司纳银、边商与内商的分化和摩擦(含“告掣河盐”),以及中后叶一次次的盐政疏理等,都与因困守支使商人无利可图,不愿参与新盐开中,从而导致朝廷收益无着落有关众所周知,在明万历四十五年以前的两淮盐业中,盐引的使用是一次性的若开中盐法的实施和嬗变,已赋予盐商以垄断的权利,且商人也确实建立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则朝廷为何还要不断地翻新花样,以招揽商人?难道明代的经济形势,已迫使朝廷必须向商人移交(或与商人分享)垄断权,且朝廷在强大的商人势力面前,已处于“节节败退”的境地?实际上,所谓的商人垄断从未有过。
其真实情况即如上所述:商人按开中则例向朝廷缴纳粮食后,还须支付多年的守支费用他们因无利可图,便不愿参与开中朝廷为招揽商人,则只好一次次降低则例而当则例降到难以再降时,又只好出台其它政策我们在分析明代盐商的获利问题时,若忽略困守支的存在,则将使自己7的判断出现偏差二)“纲运化”无深化盐商垄断的目的和效果万历四十五年,两淮盐政经历过一次历史性的疏理此后便实行“纲运化”,即纲运法的实施下面,本文要对该法的出台背景,以及其核心内容与实质进行讨论1.背景 8当时户部为对两淮盐政进行疏理,尚书李汝华曾奏有《户部题行十议疏》 现由该奏疏,可看出这次疏理的背景原来,到万历四十四年时,两淮盐业已面临崩溃的危险其首要表现是:“两淮盐课(指余盐课银??本文注)停压两年有半,已少银 170 余万(两)有奇今岁……是将又压半年矣合三年,则欠(银)200 余万(两)矣 ”此外,各地又“实共欠盐粮银(即开中盐粮折银??本文注)230 余万(两) ”再有,因“十数年来,自各阉行浮课、壅正盐,边引不售,边商赔累”,而以“克减斗头”等方式导致朝廷的实际开中损失, “已亏边饷(银)300 余万(两) ”即“所亏国计,遂至(银)700 余万(两)矣。
”故李汝华叹道: “计内帑淮盐,所入不过(每年银)120 万(两)有奇耳,乃令国计亏至 700 余万目今已后,尚未可知然则中涓竭泽,其于国家,利耶害耶?”本文不对“中涓竭泽”问题进行讨论,但要指出,所谓的“欠”和“亏”都是由朝廷自身原因造成的那就是“行浮课、壅正盐,边引不售” 万历时,朝廷经济危机严重,阉宦税监四处敛财,两淮盐业当然不能幸免 “行浮课”,就是“倚借浮课,肆行大盐”,造成大量正引和额盐同时壅积,9即“十数年来,单壅掣稀” 且又变本加厉,从“借”演变为“征” “朝廷预借商银四百余万(两)今不言借而言征惟征之一字,可以行法,故执敲朴以鞭笞之预征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10后,惨刑血比” 这里所说的“商”,是指两淮内商,徽州盐商是其主体故这时的内商资本已被长期占压,他们不但无力预购边商的仓钞,就连余盐课银也无法预纳这就是上述所称,“两淮课银停压”合计三年,达银 200 余万两边商则因仓钞无售,也只好采取“上以套缚,下以套应”的办法,一方面拖欠,甚至逃避开中,使朝廷收益“实共欠盐粮银 230 余万(两)”,另一方面则在上纳粮食时“克减斗头”(又称“告减斗头”),使朝廷实际收益又损失银 300 余万两。
这就是“塞粟空11虚”和“司库空虚,淮商逃散” 对朝廷的双面夹击此外还应指出,朝廷约在万历四十年后,大幅提高了课额,导致内商成本增加其中,正引价12由每引银 0.65 两,增至每引银 0.92 两;余盐课银则由每引 0.7 两,增至 1.45 两 这势必要增加淮盐在口岸的销售价格但因口岸官府(指汉口)于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强行将盐价控制在每小包银 0.05 两,迫使水商亏本鱼散结果市面缺盐,在万历四十四至四十五(丙辰、丁巳)年间,出13现每小包银 0.2?0.3 两的高价位,以至“盐法大坏” 现可看出,导致朝廷于万历四十五年对两淮盐政进行疏理,并引起纲运化政策出台的原因有两个:一从总体看,仍是朝廷过度提前的敛取政策,严重挫伤了商人的积极性,以使自己处于被“塞粟空虚”和“司库空虚,淮商逃散”双面夹击的困境;二从具体事件看,是官府在大幅增加课额之后,又强行控制口岸盐价,导致商人亏本鱼散,市面出现混乱2.核心内容和纲运化的本质 实施万历四十五年淮盐疏理的一位重要人物,是原户部郎中,后升任疏理两淮盐法道山东按察司副使的袁世振 《明经世文编》收集了他为这次疏理而写的《盐法十议》,以及其它的文件和信函。
14现由其《纲册凡例》, 就能看出纲运化政策的核心内容与实质原来,纲运化“其大旨,(是)以正行见引、附销积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