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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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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0726359
  • 上传时间: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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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45 号文件)精神,扶持我省注册会计师 行业人才培养,激励云南省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积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五年发展目标,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对云南省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全科合格成绩的优秀考生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财政厅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奖励基金,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 用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综合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并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考生奖励类型为一次性现金奖, 奖励标 准为 10000 元第五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审查由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负责, 具体工作由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奖金为含税奖金,其个人应该承担的税2款,由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代扣代缴。

      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报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诚实守信执业二)参加云南考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取得成绩合格三)在云南省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 年以上或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考生,同时承诺继续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 5 年以上的四)在综合阶段合格成绩获得后三年内申报的(截止日为第三年 3 月 31 日)第八条  奖励按年度申请和核查发放,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每年 3 月份开始受理考生奖励基金申请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奖励实行自愿申报制,考生可根据申报条件,在规 定时间内向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注册会计师考试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奖励对象确定的依据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考试成绩为准第十一条  奖励的申请和批准(一)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须在受理申请规定时间内3向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人事档案部门证明、劳动合同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逾期将作弃权处理二)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收到申请 1 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以及相关统计资料,报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三)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在每年 5 月 20 日前确定获奖考生名单,并在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 10 天凡对审查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四)公示期满,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最终获奖考生的名单在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同时予以公布五)云南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 6 月 30日前发放注册会计师考试奖金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考生需对自己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在奖励金的申请、审查和发放过程中,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追回已获得奖金,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4(一)不按协议规定就业;(二)不履行承诺,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年限不满五年第十四条 已领取奖金的违约者,在交回所领奖金后,云南省注册会计师才予办理转所、转会、会员年检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公布当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起开始实施5编 号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奖励申 报 表 (综合阶段)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姓名 性别 民族出生年月 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身份证号码照片(一寸)工作单位联系电子邮箱 备注通过科目 合格证号码 分数 准考证号综合阶段6承诺书考 生 承 诺 在 云 南 省 通 过 综 合 阶 段 考 试 并 申 领云 南 省 注 册 会 计 师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人 员 奖 励 后 , 将 继 续 在 云南 省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行 业 工 作 5 年 以 上 承诺人(签名):年 月 日所在事务所意见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事务所(盖章):年 月 日省考办意见省考办(盖章):年 月 日7评审委员会意见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年 月 日备注:(1)申报者须提供劳动合同作为附件,以证明申报者已在云南省工作 2年以上或与云南省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

      2)申报必须在综合阶段合格成绩获得后三年内提交,逾期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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