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卡媚迪施活性成分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82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承诺制项目报批本)项目名称: 成都卡媚迪施活性成分检测中心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成都卡迪媚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7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成都卡媚迪施活性成分检测中心项目项目代码2206-510109-04-01-513307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 9 号附 1 号爱斯特大厦 1 栋 2 层 2 号地理坐标(104 度 1 分 46.95 秒,30 度 36 分 50.07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452 检测服务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制和试验发展中 98 专业实验室、研发 (试验) 基地- 其他建设性质团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成都高新区发展改 革和规划管理局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选填)川投资备【2206-510109-04-01-513307】FGWB-0409 号总投资 (万元)3477.5环保投资 (万元)20环保投资占比(%)0.6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是:用地 (用海) 面积 (m2 )320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试行) 》,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如下表。
表 1-1 本项目专题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 的类别设置原则本项目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 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 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排放废气含二氯甲烷、三氯 甲烷 (有毒有害污染物) ,且厂 界 500m 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故,项目需设置大气专题评价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 目 (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 外)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 中处理厂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实验清 洗废水经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 管网进入成都市第九净水厂进 行处理不设置地表水专题评价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 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3 的建设项 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 术导则》 (HJ169-2018) 附录 B、 附录 C 本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 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未超过临 界量即 Q≤1不设置风险专章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 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不涉及 取水口不设置生态专题评价1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 程建设项目不设置海洋态专题评价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 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 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 工作。
本项 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 地下水资源保护区不设置地下水专题评价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7-2035 年)》;2 、审批机关:/:3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 划 (2017-2035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2 、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3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2017-2035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查意见 (环审 [2021] 31 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一、本项目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如下: 1 、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 (2017-2035年) 符合性分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区,1991 年经国务院批 准设立,核准面积 21.5 平方公里于 1998 年、1999 年和 2001 年三次调 整国家核定范围,调整为南区 14.5 平方公里,西区7 平方公里,总面积 仍为 21.5 平方公里1996 年、2001 年、2003 年、2010 年成都市人民政 府先后将高新西区、南区管辖范围扩至43. 13 平方公里和86.59 平方公里, 高新区管辖面积达 129.72 平方公里。
2018 年编制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分区规划 (2017-2035 年) 》,规划面积为 129.72 平方公里,规 划分为西区和南区两个片区2021 年 4 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出具了《关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区规划 (2017~2035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环审〔2021〕31 号) 项目与成都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表 1-2表 1 2 本项目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区)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区域内管控单元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2优先管 控单元空间 布局 约束-执行《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 条例》;-其余同成都市“三线一单”优 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成都市环 城生态区保护条例》; 符合成都“三线一单”优先保护单元普适性管 控要求符合城镇重点管控单元空间 布局 约束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禁 止引入传统制造业企业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仅 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限制生 物医药、生物医学类研发项目、 电子研发、航空高端装备产业 研发等主导产业之外企业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现有的 59 家工业企业 要按腾退计划表有序完成退 出。
本项目属于中药成分 检测实验室项目,属于 检测服务行业,不属于 传统制造企业不属于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城镇污 水处理厂稳定达《四川省岷江、 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排放 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远期 达到 100%,新、改、扩建污水 处理厂出水主要指标应达到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51/2311-20 16) 中的要求;大气污染物执 行特别排放限值;工业固体废 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率 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1 0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 1 00%;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处 置率达到 90%以上,污水污泥 基本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规 范化处置;到 2035 年,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 85%以 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90%以 上,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100%本项目实验废水、地面 清洁废水、清洗废水和 喷淋塔废水经自建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 同 生活废水进入已建预 处理池处理后排入市 政污水管 网后排入成 都市第九净水厂处理, 出水水质执行《四川省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 (DB51/ 2311-2016) 标准符合环境 风险 防控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工业 企业退出用地,须经评估、修 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 改变用途。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 改变用地功能符合3资源 开发 效率资源利用效率要求:规划近期 再生水回用率为 40%;远期再 生水回用率 60%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禁止使用燃煤等高污 染燃料,禁止焚烧垃圾区域 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水资源利用要求:单位工业增 加值新鲜水耗≤1.0m3/万元能源利用效率要求:单位工业增 加值能耗维持不超过 0.05 吨标 煤/万元;大力推进天然气、电 力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 展,拓宽渠道增加清洁能源供 应量;工业企业单位 GDP 能耗 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工 业园区污染能耗物耗水耗指标 满足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或更高 要求等重点行业管控要求: 电子行业 (12 英寸集成电路制造、平板 显示器及印制电路板制造) :- 清洗水回用率不小于 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2% (12 英寸集成电路) 、≥90% (平板 显示器行业) ;土地投资强度: 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 ≥900 元/m2;单位工业用地面 积工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率 ≥6%本项目用水仅用于日 常生活用水、实验用水 等,用水量较小;项目 采用电作为能源,不涉 及燃煤等高污染燃料;本项目不属于电子行 业。
符合综上,本项目位于高新区南部园区,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满足成 都高新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2.与爱斯特大厦符合性分析本项目系租用成都高新区科园南路 9 号附 1 号 1 栋 2 层 2 号已建空 置房间进行建设爱斯特(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建设的“爱斯特 (成都)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成高环函[200 9] 15 号)并通过环保验收(成高环字[2012]531 号)本项目为检测实验室项 目,符合爱斯特大厦入驻条件根据《关于对爱斯特(成都)医药技术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环评批复》(成高环函[2009] 15 号)和《关于对爱斯 特(成都)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相 关要求分别进行以下分析:表 1-3 与爱斯特大厦符合性分析4序号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1实施雨污分流实验酸碱废水经中和后与生活废水一起经容积 15 立方米的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 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本项目雨污管网均依托爱斯 特大厦现有设施,实验清洗 三次后的废水、地面清洗废 水和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 理实施处理后在同生活废水 一起排入爱斯特已有预处理 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 (GB8978- 1996) 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符合2优化平面布局,选用高效低噪 设备,主要产噪设施风机、搅 拌机等进行减振、隔声、安装 柔性连接等处理,确保噪声做到达标排放项目选用低噪设备、设备减 震消声、加强设备维护,加 强管理等措施以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符合3实验废气应建立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