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冶炼厂非法向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转移有毒化工废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案综述.ppt
20页沈阳冶炼厂非法向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转移有毒化工废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案主讲人:王争光目录•1、案情简介•2、救济途径•3、思考与解析•4、法律问题•5、法理和法律分析•6、关于本案•7、启示案情简介•案件起因:1992年至1993年,发生了辽宁省沈阳冶炼厂两次非法向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转移有毒化工废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案件•经过:沈阳冶炼厂为转移有毒污染物,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无处理能力的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签订了处理有毒废渣的协议书1992年10月和1993年5月,沈阳冶炼厂两次向鸡西市梨树区转移含有三氧化二砷(俗称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332吨,由鸡西市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王某等人,将废渣倾倒在距穆棱河约两百米的梨树公路旁、梨树白酒厂等四处•严重后果:经黑龙江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环境科研处所作的监测评价结论,这一区域的污染物转移对穆棱河下游约二十平方千米范围内的土地、植物,地面水、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具体表现:其中,以土壤及植物受到的污染和破坏最为严重,残留在堆放地和附近的铜、镉等重金属污染超标平均为75倍,砷最高,超过标准含量103倍,废渣倾倒现场寸草不生,20厘米直径树木枯死26棵,地下裸露面积500平方米,地面植物受到较严重污染面积约7公顷,污染深度10厘米~140厘米。
地表水受到砷的严重污染,最高超标2800倍,不同程度的受到汞、铅、银的污染,最高超标分别为8倍、7倍和108倍在汛期,对供应鸡西市区50万人口的5号水源地造成严重污染,经化验,该水源三氧化二砷含量超标57倍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砷和硫酸银的污染经预测,在自然状况下,土壤净化需几百年、上千年的时间才能净化到原来的水平地面植被恢复需要30年一50年,水土流失恢复原有水平需要50年一90年,地面水恢复原有水平需要30年-50年,地下水恢复需要31年•影响:由于污染废渣数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含量高以及重金属难降解性和砷的高毒性,造成的污染程度大、危害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险,对国家财产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行政处罚•1994年,黑龙江省环保局、鸡西市人民政府对当事人沈阳冶炼厂作出追回个人非法所得2.4万元、扣押一台价值4万元的出租车的决定,并多次到沈阳市环保局沟通情况,但沈阳冶炼厂拒不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一波三折•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以受害人的身份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鸡西中院于199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市化工局限期对污染进行治理如逾期不治理,则将治理费用185.5万元给付原告进行治理,并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经济损失、环境补偿费、人体健康检查费共90万元。
•沈阳冶炼厂不服,1996年年初上诉于黑龙江高院1996年8月,省高院裁定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撤销鸡西市中院裁决,驳回梨树区政府起诉•此判定引起鸡西市当地的不满,在黑龙江人大的干预下,1998年10月,省高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此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与鸡西市化工局、沈阳冶炼厂环境污染赔偿一案,由于对梨树区政府能否以原告(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参与诉讼意见不一致,请示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梨树区人民政府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思考•1、冶炼厂和办事处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2、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解析•1、沈阳冶炼厂明知该劳动服务公司无任何处理毒性废物的能力与资格仍与其签订合同,由于合同的目的在于逃避其治理污染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此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而且,沈阳冶炼厂不遵守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申报登记规定,直接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3款与第51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64条第2项、第3项规定,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因此沈阳冶炼厂拒不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理由的•2梨树区政府作为原告是适格的,理由是: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他人”是指受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受害者,但并未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受害人;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政府是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负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民众利益的职责,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政府有权作为代表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3.该环境污染虽未造成人员、牲畜伤亡的直接损害后果,但环境污染已是客观存在,必须进行治理,而且由于污染的均是公共环境,如果只能由政府部门进行治理,由此势必加大政府治理开支和建设费用;4.198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与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就是以区政府的职能部门环境监测站作为原告提起民警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5年8月17日第232次会议总结审判经验时,对该案的判决予以肯定,认为判决正确,制止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了人民健康。
尽管该案案情与本案有所不同,但以政府作为环境污染赔偿案件的民事主体则是明确的,故本案梨树区政府作为环境污染赔偿案件的原告并无不当个人观点•至于本案中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我认为从本案污染事实看,所污染的土地、地表水、地下水均在鸡西市市区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而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则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事实上被污染区域的人员安置、污染治理等都需政府出面解决,更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利害关系,本案裁决结果对其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且在诉讼中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起诉与应诉,故根据民事诉讼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符合起诉主体资格是不容置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值得商榷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相关规定:•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问题]•(1)防止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的概念•(2)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的法律原因•(3)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构成要件•(4)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方式[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30、34条法理和法律分析•1.防止环境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的概念环境污染转嫁或转移,是指一定区域内的人类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者间接地对该区域外的环境造成污染损害,或将自己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推与他人,从而使自己不承担或少承担污染损害治理责任的社会行为例如,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或技术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区,技术较先进的企业将淘汰落后的污染设备转移给技术落后的企业,使被转移地区的环境严重受到污染为防止污染转嫁和转移,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有关规定所谓防止污染转嫁或转移制度,就是为防止污染转嫁指国家之间转嫁污染或将本国污染转嫁到公海海域或南极、北极地区国内污染转嫁是指一国内不同行政区域间转嫁污染或企业向社会转嫁污染治理责任•2.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法律原因(1)污染转嫁或转移国的法律严格发达国家环境立法日益严格,环境标准越来越高,对违法者的处罚十分严厉,甚至禁止在国内生产一些高度密集产品,是造成污染转嫁的主要原因。
•(2)现有国际法规及规则存在缺陷表现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多边投资协议(MAl)草案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3)保护臭氧层的国际公约•(3)国内长期沿袭传统赶超型的非可持续发展模式.我国1978年以前一直实施消耗型而非效益型的发展模式,表现为注重经济增长的规模与速度而忽视其质量,忽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注重外延增长而忽视内涵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模式有了些变化,但仍然没有摆脱非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框架•(4)吸收外商投资战略尚未有意识地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基础上.目前的对外开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非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特征,更多地追求规模与速度而没有很好地考虑如何为促进国家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服务,在借鉴比较优势理论时仍带有不少盲目性•3.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构成要件(1)转移的设备或技术对环境的污染危害严重这是构成污染转嫁的首要要件如果转移的技术或设备仅仅不够先进,尚不至于给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则不能轻率地一律认定为污染转嫁2)接受转移的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没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设备、资金如果接受转移者有足够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配套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则即使转移的技术和设备比较落后,也不应该视为污染转嫁。
3)主观上有过错,其中转嫁方多出于故意,受让方多出于过失,但也有出于故意的转嫁方一般是在明知自己的技术或设备已经淘汰落后的情况下,迫于当地的政策、法律的压力,或为了谋取额外的利益,将其彻底淘汰的技术或设备,转移出去而受让方则往往是受害者,是在对技术或设备不甚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购买的•4.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方式•污染转嫁或转移的形式、涂释形形色色.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种:污染物的直接转嫁,通过污染项目、设备和工艺的转嫁,治污责任的转嫁,污染后果的转嫁’(1)污染物的直接转嫁这是一种较为普通、直接且简易的转嫁途径,表现为如下方式:第一,直接将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或其他污染物运输、排放到本区域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第二,将一国或地区已停止生产的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的产品转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将直接产生严重污染的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污染物或将污染物排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公海以及大气层中2)通过污染项目、设备和工艺的转嫁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将一些资源、能源浪费严重、工艺落后、污染严重、治理无望而淘汰下来的工艺、设备、技术或工程项目转让给发展中国家、农村或小城镇(3)治污责任的转嫁表现在国内排污收费制度不合理,收费低于治污费用,出现一些企业宁愿缴纳一定的排污费购买排污权,不愿投资治理污染,从而将环境污染的大部分治理,责任转嫁给社会,极大地加重社会治理环境污染的负担。
4)污染后果的转嫁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高新技术部分解决或减轻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工业文明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他国或他地区则实施环境保护技术垄断•本案是一起转移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的典型案例沈阳冶炼厂的行为属于污染转嫁中的污染物的直接转嫁,其转移的有毒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接受转移的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没有任何处理能力,沈阳冶炼厂明知该劳动服务公司无任何处理毒性废物的能力与资格仍与其签订合同,其合同的目的在于逃避其治理污染的责任启示•我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一些法律法规基于语义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则冲突过多、立法水平有待提高等原因在实践中会出现模棱两可的尴尬境地,有时会违背立法的本意通过探寻立法本意以求正确地适用法律、处理案件存在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可行性相当有限实际效果可能有违初衷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阐释和明确,也是一个有效的补救措施•但是,我认为司法解释的运用一定要合理且慎重如果在实际审判中一味的援引司法解释来代替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当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遵循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这不免会有损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