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doc
192页公务用车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务用车规范化、集约化管理,提 高公务车辆利用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 设,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的机动车辆, 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公 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车辆,一般公务用 车是保障管理人员公务,用于会议接待和机要交换等公务 活动的车辆第三条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秉承“勤俭办企业”的精神,遵 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 则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经营各单位、各县公司的公 务用 车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归口负责公司系统公务用车管理,财务 资产部负责公务用车的财务预算,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 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公务用车集中招标管理及采购等相关工 作,安全监察 质量部负责公务用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车辆管理所负责 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经营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县公 司公务用 车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 理。
第七条公务用车配备严格执行编制计划管理编制数量根 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因素进行核定,适当考虑地区差 异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 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第九条为避免造成浪费,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 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 用;严重超标的,应予以封存;超过公务公车配备编制 的,须按照公司有 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第十条公务用车应立足选用国产汽车的原则,并与企业生 产经 营实际相适应,不得互相攀比,杜绝奢侈浪费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 境(偏远山区等道路状况比较恶劣的地区)和工作性质特 殊,确需配备越野车的,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统一 向集团公司 提岀申请履行审批程度第十二条调任、新任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或现任企业 负责人更新公务用车,应首先在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 无可使用车辆的,可进行购置(租赁)退休或者调离本 单位的,不再为其个人配备或提供公务用车,不得超标 准、越编制为企业负 责人配备公务用车第十三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 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或行驶里程仍能继续 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不得因领导提职、调任等原因提 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应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及废旧物 资有 关规定进行处置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综合计划编制工作安排,按照公务 用车 管理职责,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次年公务用车计划进行 编制初 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各县公司计划由市公司统 一初审上 报),编制公司年度公务用车配备计划,经公司 研究后报集团 公司批准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零购专项 计划的一部分纳入 年度综合计划第十五条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公务用 车费 用预算,结合公司公务用车实际,合理安排费用,加 强公务用 车购置、更新、租赁以及运行等费用的统一预算 管理第十六条公司物资供应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部署和要 求, 做好集中招标购置公务用车的相关工作第十七条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 使用 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根据需要,加装公务用车 GPS定位装置,建立 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的全过程监 督二)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 间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三) 严禁公务用车私用,如用于办理私事,婚丧嫁 娶、旅游度假等非公务活动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制度,降低使用 和维护保养成本。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公散 管理 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二) 公务用车相关费用应按照年度预算范围内实报 报 销的方式进行管理三) 加强公务用车单车费用统计管理,对运行费 用,即保养、维护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 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过桥费等 各类费用,实 行单车核算,降低运行成本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坐公共交通 工 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第十九条不得对外出租岀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 用下属 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公务用车或向其摊派、转嫁购 置公务用车资 金及各类相关运行费用第二十条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 饰,不 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公司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公司系统公务用 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作为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考核内 容,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集体、多经、控股和代管企业公务用车纳 入公司统一管理,由各直属单位、各县公司履行管理职 责,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部室、生产经营各单位、各县 公司根据管理职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 度,并报公 司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 管理的规 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