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pdf
7页1 中煤中煤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 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 第三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均可作为本保险 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 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 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 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七条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 2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发生伤亡的;(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发生伤亡的; (七)(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驾驶证驾驶,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驾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无驾驶证驾驶,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或驾驶 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 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八条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二)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工作人员遭受的伤害;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 生的伤亡;生的伤亡; (四)(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 工种操作所造成的其自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伤亡;工种操作所造成的其自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伤亡; (五)(五)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七)精神损害赔偿;(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八)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间接损失;间接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第十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一)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工资收入一定倍数的,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在投保 时书面提供的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支付给工作人员的预估工资总额计算预付保险费 在本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数, 保险人据此计算实际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3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工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工资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二)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确定金额的,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保险费: 保险费=投保人数× (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伤亡费率+每人医疗费用限额×医疗费用费 率)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 第二十五条 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 由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 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 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及时足投保人未及时足 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政 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 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4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 除合同的, 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知道工作人员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