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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是塑料行业中率先利用互联网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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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CS 35.240.60A10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企业标准Q/ZSW中塑仓单交易规范2008-10-24 发布 2008-10-28 试行浙 江 塑 料 城 网 上 交 易 市 场 发 布I前 言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是塑料行业中率先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交易中心为使网上交易有序、健康、规范、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不断完善网上交易市场管理体系,促进塑料流通,降低物流成本,强化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订了Q/ZSW 01—2006《塑料网上市场交易规范》为贯彻2007年国家商务部《关于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本市场对Q/ZSW 01—2006进行了修订本标准与Q/ZSW 01—2006的主要不同是:对涉及货款和交货担保金支付比例、风险管理制度等条款按《关于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作了修改与完善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余姚市贸易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浙江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浙江大学国际物流培训中心、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科技信息事务所、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俞越、张波、邹小芃、任 鸣、琚春华、王东海、朱金祥、胡美娟本标准批准人:卢绪安本标准由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负责解释本标准于2006年5月1日首次发布,于2007年8月1日第1次修改,自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于2008年7月10日第2次修改,自2008年10月28日起试行1中塑仓单交易规范(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中塑仓单交易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交易商、交易、结算、货物交收、信息发布、违约及处理方式、异常情况处理、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塑料城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网上市场)进行的中塑仓单交易活动的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其它大宗商品网上交易活动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交易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经网上市场批准取得交易摊位,在网上市场从事塑料交易活动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3.2 结算银行由网上市场指定,协助网上市场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拨、资金监督和保管的银行3.3 交货仓库2由网上市场指定,负责对交易商货物进行存放、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3.4 注册仓单由交货仓库开具并经网上市场注册的《存货凭证》3.5 仓单合同是交易商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网上市场的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3.6 订货量订货量是指已签订仓单合同,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物的数量3.7 交货日交货日是交易双方在仓单合同中约定交货的日期3.8 交货价交货价是交易双方在仓单合同中约定的交货结算价格3.9 结算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仓单合同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交易日结算价 3.10 数据电文经由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等4 总则4.1 网上市场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及相关的物流、金融、信息等服务,并制定、执行管理制度,监督交易参与方行为,保证交易安全、可靠、公平。

      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货仓库,结算银行都由网上市场认定其资格,相互之间签定合同,明确相互关系与权利义务交货仓库配合网上市场提供物流服务结算银行配合网上市场提供金融服务,对交易资金提供监督与保管3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照国家标准 GB/T 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交易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在网上市场进行的中塑仓单交易活动网上市场的工作人员、交易商、交货仓库必须遵守本标准4.3 网上市场接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4 网上市场依托“ 中塑交易网 ”(http://www.ex-),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交易商提供塑料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关的物流和信息服务5 交易商5.1 交易商向网上市场租用摊位,按网上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交易设施5.2 网上市场收取摊位租金,其标准如下:a) 租期三个月,10000 元;b) 租期一年, 20000 元;c) 租期五年, 50000 元; 网上市场可调整摊位租金标准5.3 交易商可根据交易需要租用不超过五个摊位网上市场摊位在租期内可以转让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转让摊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经网上市场审核批准后生效。

      5.4 申请成为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5.4.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塑料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5.4.2 承诺遵守本标准及网上市场其他相关规定;5.4.3 商业信誉良好5.5 申请者须填写网上市场制发的《交易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网上市场批准,与网上市场签订《入市交易协议》(见附件 A),并按租期缴足摊位租金后,获得网上市场交易商资格,由网上市场颁发《交易商证书》45.6 网上市场、网上市场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交易商,也不得参与交易5.7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5.7.1 在网上市场进行交易;5.7.2 使用网上市场提供的有关设施,享有网上市场提供的有关服务;5.7.3 经网上市场批准转让或受让摊位;5.7.4 对网上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7.5 参加交易商联席会;5.7.6 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5.8 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5.8.1 遵守本标准和网上市场有关文件规定,接受网上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交易;5.8.2 保护好自己的摊位代码和密码,并对因其代码和密码在网上市场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5.8.3 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5.8.4 及时向网上市场通知其承租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5.8.5 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网上市场备案;5.8.6 爱护网上市场设施,维护网上市场声誉;5.8.7 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5.9 交易商可安排交易员通过网上市场摊位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员是交易商委派到网上市场从事具体交易活动的业务人员,交易员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该交易商的交易行为5.10 交易商摊位到期不继续在网上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到期三个月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网上市场可单方注销该摊位在注销前交易商应对其摊位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如在租期内交易商提出注销申请,租金不作退还6 交易56.1 中塑仓单交易是指在网上市场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根据网上市场推出的仓单品种,通过互联网进入网上市场交易系统提交要约,作出承诺,由网上市场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并签订仓单合同的一种中远期塑料现货交易方式6.2 仓单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a) 买、卖方的名称;b) 标的;c) 数量;d) 质量标准;e) 包装方式;f) 履约时间、地点和方式;g) 价款; h) 结算方式;i) 违约责任;j) 解决争议方法6.3 中塑仓单交易的品种由网上市场发文公布网上市场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并自调整后新上市的仓单合同开始执行6.4 中塑仓单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规定标准的塑料在网上市场基准交货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网上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 1 元∕吨,交易单位为批,每批 5 吨6.5 仓单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新上市的仓单合同的上市指导价由网上市场确定网上市场有权调整无订货量仓单合同的结算价6.6 网上市场根据同期社会塑料供需总量核定每一期仓单合同的最大总订货量网上市场核定每个摊位的最大订货量为 1000 批,即 5000 吨网上市场可对订货量限制进行调整66.7 网上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涨跌停板)每一期仓单合同当日涨跌限幅为该仓单合同上一交易日网上市场结算价的±3%网上市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仓单合同的涨跌限幅6.8 中塑仓单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由网上市场发文公布网上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6.9 中塑仓单交易的程序: 6.9.1 交易商承诺并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6.9.2 交易商买进货物,须按照本标准 7.4.1 规定向网上市场交付货款,将购买要约(承诺)输入网上市场交易系统;6.9.3 交易商卖出货物,须向网上市场提交《注册仓单》,在未提交《注册仓单》前须按照本标准 7.4.1 规定向网上市场支付交货担保金,将卖出要约(承诺)输入网上市场交易系统; 6.9.4 网上市场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其要约(承诺)的有效性,对买入或卖出的有效要约(承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当交易商对某期仓单合同以涨停或跌停价格进行申报时,该涨停或跌停申报按照“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6.9.5 交易商的买卖要约(承诺)经网上市场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成仓单合同(见附录 B),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订立或转让、受让仓单合同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上,交易系统的数据一经发送即视为已送达6.9.6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网上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6.9.7 未成交要约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6.9.8 在网上市场签订的仓单合同,经对方同意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按以下公式结算转让价差:a)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7(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17×转让数量(吨)b)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17×转让数量(吨)6.9.9 在交货日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网上市场后,仓单合同可以解除仓单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双方认可的价格结算补偿费6.10 网上市场实行摊位代码管理摊位代码由 6 位数组成,前 4 位代码为摊位识别码,后 2 位代码为交易识别码。

      每一个摊位代码对应唯一的交易商6.11 网上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摊位代码的交易指令,对应于该代码的交易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6.12 交易商向网上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于成交时即时付清手续费标准由网上市场发文公布,网上市场可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7 结算7.1 结算是指网上市场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网上市场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7.2 交易商参与网上市场交易,应在网上市场结算银行专用账户中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交易相关款项的及时支付7.3 网上市场对交易商存入网上市场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账户,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7.4 网上市场代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代买方向卖方收取交货担保金或《注册仓单》7.4.1 货款和交货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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