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理收费规定.docx
23页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闽价房〔2007〕27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 格[2007]670 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 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 中约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 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 10%;创建省级优质工 程的,可在国家规定的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 15%;创建部级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可在国家规定的 收费基准价基础上上浮 20%。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 500 万元的,其收费基价以计费额乘以 3.3%的收费率计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 规规定和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定》予以处罚五、本通知自2007 年 7 月 15 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1]房字 69号)同时废止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 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 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 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 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 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 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 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 幅度为上下 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 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 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 额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 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 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 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 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 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 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 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 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 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 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 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 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 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 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其施行,规定生效之 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 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 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 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1 总 则1.0.1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 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 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建设工 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附表一)。
1.0.2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和勘察、设计、 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以下简称“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 费1.0.3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 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 方式计算收费1.0.4 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 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附表四) 收费1.0.5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X ( 1±浮动幅度值)(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高程调整 系数1.0.6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 施工阶段监理基本服务内容的价格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附表二)确定,计费额处于两 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1.0.7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是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 定的基价和 1.0.5(2)计算出的施工监理服务基准收费额。
发 包人与监理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 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合同额1.0.8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 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 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对设备购 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 40%以上的工程项目, 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 费按 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 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 额 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服务的,以签订工 程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 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的,应扣除签订监理合同时同类设备 的当期价格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 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格折换成人民币作为施工监理服 务收费的计费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 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 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均指每个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范围的 计费额。
1.0.9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 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高程调整系数1)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 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 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附表三)中查找确定2)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工程项 目的施工监理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 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 一般(I级)0.85;较复杂(II级)1.0;复杂(III级)1.15 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 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3)高程调整系数如下:海拔高程 2001m 以下的为 1;海拔高程2001〜3000m为1.1;海拔高程3001〜3500m为1.2;海拔高程 3501〜 4000m 为 1.3;海拔高程 4001m 以上的,高程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监理人 协商确定1.0.10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 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 务收费,其中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 70%。
1.0.11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 人承担的,各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发包人委托其中一个监理人对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监理服务总负责的,该监理人按照各监理人合计监理服 务收费额的 4%〜 6%向发包人加收总体协调费1.0.12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 1.0.1 以外的其他服务收 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 的,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协商确定2 矿山采选工程2.1矿山采选工程范围适用于有色金属、黑色冶金、化学、非金属、黄金、铀、煤炭以及其他矿种采选工程2.2 矿山采选工程复杂程度2.2.1 采矿工程采矿工程复杂程度表 表 2.2-1等级工程特征I级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简单;2. 煤层、煤质稳定,全区可采,无岩浆岩侵入,无自然发火的矿井工程;3. 立井筒垂深V300m,斜井筒斜长V500m;4. 矿田地形为I、II类,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可米煤层2层及以下,煤层埋藏深度 V100 m,米用单一开米工艺的煤炭露天米矿工程5. 两种矿石品种,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露天采矿工程;6. 矿体埋藏垂深v120m的山坡与深凹露天矿;7. 矿石品种单一,斜井,平硐溜井,主、副、风井条数V4条的矿井工程。
II级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较复杂;2. 低瓦斯、偶见少量岩浆岩、自然发火倾向小的矿井工程;3. 300mW立井筒垂深V800m, 500mW斜井筒斜长V1000m,表土层厚度V300m;4. 矿田地形为III类及以上,煤层赋存条件属III类,煤层结构复杂,可采煤层多于2层, 煤层埋藏深度三100 m,采用综合开采工艺的煤炭露天采矿工程;5. 有两种矿石品种,主、副、风井条数三4条,有分采、分贮、分运设施的矿井工程;6. 两种以上开拓运输方式,多采场的露天矿;7. 矿体埋藏垂深三120m的深凹露天矿;8. 采金工程III级1. 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复杂;2. 水患严重、有岩浆岩侵入、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工程;3. 地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