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阴阳和合-论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docx
14页阴阳和合-论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 摘 要: 妇女的社会地位普遍日趋低下可以说是近代以前人类历史的大趋势,但由于各民族文化不同,各个民族或国家妇女的社会性别的角色及社会地位自然也不尽相同中国独特的地理与历史环境,决定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化进程走上了一条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道路,从而决定了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其社会地位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殊性:在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中,她们不但始终是家族经济的重要支撑,就连她们的道德规范、行为举止也都成了关乎家国存亡在大事因而她们的实际社会作用与社会地位,要比名义上和伦理上的重要得多总之,中国妇女既有受压迫的一面,还有作为“主中馈”的“内助”,与男子阴阳和合的一面 Keys: 家国同构;血缘群体私有制;父家长集权;男尊女卑;长尊幼卑;阴阳合和 自进入父权制社会以后,直至女权运动之前,妇女的社会地位普遍日趋低下乃是人类历史演变之大趋势但由于各民族文化不同,各个民族或国家妇女的社会性别的角色及社会地位自然也不尽相同阴阳和合是中国妇女社会性别及其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之所在,这是由中国妇女社会性别角色及社会地位形成的独特历史成因所决定的。
中国独特的地理与历史环境,决定了中华民族的文明化进程走上了一条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道路,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和小农经济为主体的农业大国,一直延续着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方式,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血缘群体私有制度,以及为维护与保障这种所有制的独特的权力机构——“以家族为本位”的拟血缘国家中国社会性别角色的分工及其社会地位的高下,便是伴随着拟血缘国家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因此,搞清楚中国式的私有制及其国家形态,就是我们重新考察、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性别角色分工及其相互关系的关键 概括地说,西方国家本质上是一种与游牧文明具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商业文明,而中国文明则本质上是典型的农耕文明商业文明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商品经济,以及由此而生发出来的掠夺战争和殖民战争的产物它的形成是以氏族制度和血缘群体共有制的解体为前提的那些拥有着雄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个人联合而成的集团,掌握着雄厚的不容侵犯的个体私有财产,这些财产既是他们相互竞争与对抗的经济保证,又是他们控制社会经济命脉获得政治权力的资本为了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和处理他们与被剥削者之间的矛盾,便需要建立超越于地方政治经济利益集团之上的国家——“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恩格斯语)。
它是一种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超血缘个体的联合,意味或代表着一种至高无上的、通过立法和法制支配社会的“公共权力”概括地说,西方国家是商业文明的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私有制阶段,为保障、发展个体私有制,并将不同的经济利益集团间的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产生的、超血缘和超社会的权力机构相形之下,中国国家本质上则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以及由此而生发出来的兼并战争的产物它的形成是以保证血缘群体生存与发展为前提的,是当农耕文明社会发展到私有制阶段,为了保障和发展血缘群体私有制而形成的血缘与拟血缘政治组织机构因此,导致农耕文明国家产生的一系列兼并战争,也始终是围绕着兼并和统一农业生产的领导权与组织权进行的,战争的结果不是打破氏族制度,而是将政治权力渗透到氏族制度之中,使之向血缘氏族的政治化和异血缘群体的拟血缘化发展即以最强大的血缘部族为核心,以血缘的亲疏远近和归附的早晚或臣服的程度为分层标准,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直到最终形成以血缘部族为核心的拟血缘统一集权国家由于它的形成不仅没有炸毁原有的氏族制度和血缘群体共有制,反而维护并强化了血缘群体组织,使它具有更为顽强的生命力,因此,其国家形态也必然带有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的、浓重的血缘氏族制遗存。
概括地说,中国是典型的农耕文明国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了私有制阶段,为保障、发展血缘群体私有制,并将不同的血缘群体或拟血缘群体间的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产生的、以皇族血缘群体为核心的拟血缘家国同构权力机构 国家形成的历史,也就是父权制取代母系制的历史但因中国与西方国家及私有制的形态不同,因而,它们的父权制的内涵及在父权统治下的妇女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地位,也就有很大的差异 西方的个体私有制是伴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及奴隶制的兴盛而产生的,是社会细胞由氏族血缘群体破裂为松散的、地缘化的“个体婚制”家庭的结果所以,西方的父权也是建立在个体私有权基础上的父权:在以夫妻横向关系为主轴的家庭关系中,“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1](p62)相应地,西方妇女对男子的服从,也主要表现为对自己父亲或丈夫个人权力的服从,而不是对双方家族父权的服从从他们的具体的社会分工与社会地位看,由于以航海贸易兼海盗劫掠为主体的商业以及靠奴隶劳动日益大规模发展手工业及精巧的手工艺,都成了流行的职业,加之日益膨胀起来的个人对财富的“卑劣的贪欲” (恩格斯语),使得男人们成了“不在家的男人”,他们终日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政治、公共事务和文化娱乐上,活跃在市场、体育馆、公民大会、法庭和酒会等公共场所,甚至包括性欲在内的需求都可以在家庭以外得到满足。
而他们的妻子们,却成了名副其实的“主要的家庭女仆”(恩格斯语),“她们虽受社会尊重,但被丈夫忽视,她们不是丈夫公共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伴侣,只是丈夫的生育工具和家庭的管理者、守护者”[2]发达的社会分工和奴隶制让她们的家务劳动“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那些个体私有者的妻子们 “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1](p71),从而导致“妇女的家庭世界与男人的公共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隔离”[2]妻子们从此成了丈夫们的个人私属,直到莎士比亚时代,这位英国文学泰斗还在其喜剧《驯悍记》中,借主人公彼特鲁乔之口这样宣称:“你们不要睁大眼睛,不要顿足,不要发怒,我自己的东西难道自己作不得主?她是我的家私,我的财产;她是我的房屋,我的家具,我的田地,我的谷仓,我的马,我的牛,我的驴子,我的一切……[3](p260)与此同时,为满足男性的性欲和解除他们的精神寂寞,又“出现了与强制女奴献身于男性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而这两大类看似社会地位截然不同的妇女群体,却恰恰都证明了“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1](p64)所以,恩格斯认为“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
……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一些人地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1](p63) 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虽然也是伴随着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同时发生的——通过一系列的兼并战争,男人们的社会地位有了显著的提升,以姻亲为纽带的父系制逐渐代替了以血缘为纽带的母系制,但与西方个体私有制特色的父权制截然不同的是,中国的父权制是建立在血缘群体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一种父系家族式的父家长集权制度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于中国独特的血缘群体私有制是植根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之中的,“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生产生活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男女双方在生产领域中都拥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他们只能“男外女内”,“男主女辅”,相互配合,共同生产,方能养家糊口,传宗接代;而作为农业经济中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是全家人安身立命之本,其所有权只能为血缘群体所共有,这种独特的“对内实行血缘群体共有制,对外才具有私有制性质的”私有制形态,不但从根本上取消了血缘群体内任何成员(无论男女)拥有个体财产私有权的可能性,而且还将他们牢牢地束缚在家族之中,迫使他们必须以家族利益为根本利益。
累世聚居的农耕生活传统及由此而产生的祖先崇拜意识,又使中国的父家长们不得不承担起传宗接代和光宗耀祖的重担 (二)血缘群体私有财产虽然由父系所拥有并在父系中传承,它赋予了各级血缘群体父家长们以至高无上的权力与权利,正像俗话所说“家有千口,需主事一人”;但同时也限制着他们不能为一己之私随心所欲地滥用手中的大权中国血缘群体父家长们实际所拥有的,只是将“家事统于尊”的家族财产的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或一些学者所谓的“不完全”的个体财产私有权[4]“子妇”们之所以被要求“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礼记·内则》),一方面是为了保证承担着整个家族生存与发展重任的父家长能够拥有专制集权;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他们都是家族财产的共有者,对于父家长具有相应的监督权,倘若父家长以权谋私,独断专行或无德无能并危及家族利益,他们便可以理所当然地根据血缘群体利益至上原则,对父家长权力与权利进行制约中国父家长与“子妇”间这种彼此相互依存而又相互制约的关系,一向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认可与保护比如《大明律集解附例·户部》“卑幼私擅用财”之纂注中,对此便有如下规定:“同居二字最重要,盖同居则共财矣,财虽为公共之物,但卑幼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长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
若卑幼不禀命而私用,是谓专擅;尊长当分散而不均平,是为利己这项条款既要求父家长绝不能将家产据为一己之私,必须本着以德服人的“公平心”,履行养家糊口职责;同时也要求“子妇”们不得擅自私用由父家长掌管的家族共有财产,必须服从父家长的“均平”分配倘若父家长退位或去世,本着父系血缘群体私有制继承原则,他们亦不得擅自把家产赠给或传给血缘群体以外的人,而只能按照约定俗成的家产诸子均分习惯法,确保家产在子孙中均平地分配与传承,若有违背,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就像《唐律疏议·户婚律》“同居卑幼私擅用财”条疏义规定的:“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违此条文者,是为不均平……坐赃论,减三等 (三)在血缘群体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拟血缘君主专制集权,不过是将血缘群体父家长权力与权利扩大到拟血缘国家中因为中国君主的权威不是西方式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凭借雄厚经济、军事、政治实力而树立的个人权威;而是由血缘或拟血缘群体所赋予的,旨在维护或平衡群体利益的某种权威的象征所以,中国君主的地位虽至高无上,却也是有限的——一方面,他可以集政治、军事、经济、宗法、宗教、祭祀、占卜等大权于一身,从而具有西方君主无法比拟的大一统集权;但另一方面,又必须以皇族利益和关系到皇族千秋大业的“天下”为己任,“虽天子,必有尊也” (《孝经·应感章第十六》)。
故“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孝经·孝治章第八》)身为一国之君的他们,也不得不在祖制及血缘和拟血缘统治集团的利益面前俯首贴耳,不可能像西方君主那样为所欲为所以,纵观中国两千年君主专制史,在母后、皇族、外戚、宦官或朝臣势力的掣肘与左右下,除开国皇帝和少数中兴之主尚能驾驭平衡这些力量外,大多数的皇帝竟都是平庸无能之辈,实际上成了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团争相把持的“国玺” (四)在家国同构的政治体制中,从一国之君到一家之长,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父家长们专制集权的大小、个人权威的高低,是同他们统辖的血缘及拟血缘的群体大小成正比的他们应该或能够享受到的社会财富与享乐特权,也主要是按他们社会权力等级分配的:身为帝王,便可三宫六院,极尽钟鸣鼎食;身为官宦,便可有三妻四妾,享尽荣华富贵;即使无权无势,亦可统御妻儿,颐指气使,显尽家长威仪如果说,西方父家长是金钱与权力的化身,那么,中国的父家长则是权力与权利象征 总之,在中国独特血缘群体私有制下,个体家庭并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横向的夫妻关系也不是家族关系的主轴,“以父尊子卑为经,以夫尊妻卑为纬”编织而成的父权制家族,才是整个社会的基石,在它们之上,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