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机械企业诊断检查指导手册(试行).docx
133页山东省机械企业诊断检查指导手册(试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2 年 4 月手册编制与使用说明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 2 号),本着 “突出重点、精准诊断” 的原则,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机械企业诊断检查指导手册(试行)》,供企业参考 开展诊断检查工作,提高诊断检查工作质量,强化事故纵深预防本手册从安全基础管理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两个方面梳理了针对企业安全诊断的内容,主要包括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等要素在安全基础管理方面, 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四个方面进行诊断, 内容包括违法行为、法规要求、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 幅度等;在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主要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针对重点工艺/工序、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场 所、典型高风险作业活动等的合规性进行诊断本手册旨在引导企业参考对照自查自纠和举一反三,落实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开展诊断检查事项应包括 但不限于该手册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企业参照本手册实施诊断检查 过程中,如发现手册内容存在纰漏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目录第一部分 安全基础管理 1第二部分 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诊断 9铸造工艺 10锻压工艺 20焊接工艺 24机械加工工艺 27热处理与电镀工艺 38涂装工艺 50电气设备 61公用辅助设施设备 63建筑与消防 67第一部分 安全基础管理1编号违法行为法规要求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幅度1生 产 经 营单 位 未 按照 规 定 设置 安 全 生产 管 理 机构 或 者 配备 安 全 生产 管 理 人 员(1)【法律】《安全 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 修正)第二十四条(2)【部委规章】 《食品 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66 号,2015 年 5 月修 改)第六条( 1)【法律】《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 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第九十七条:“生 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 ”( 2)【部委规章】《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6 号, 2015年 5 月修改)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1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其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 下,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在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15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 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从 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未按规定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编号违法行为法规要求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幅度4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在 1000 人以上,未按规定设 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的罚款2生 产 经 营单 位 未 按照 规 定 配备 注 册 安全 工 程 师从 事 安 全生 产 管 理 工作。
法律】《安全生产 法》 (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二十七条第三款法律】《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 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九十七条: “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的; ”1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下,未按照 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 下,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 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
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 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3编号违法行为法规要求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幅度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 业人员300人以上 1000人以 下,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 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18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 业人员 1000 人以上,未按照 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 元的罚款3生 产 经 营单 位 未 按照 规 定 设置 安 全 总 监【地方性法规】《山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 1 月通过, 2021 年 12 月 3 日修 订)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 年 1 月通过,2021 年 12 月 3 日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15 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4编号违法行为法规要求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幅度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 ”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的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8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5 万元以上 18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3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上的和其他生产经 营单位从业人员 1000 人以 上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总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8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的 罚款。
4生 产 经 营单 位 未 建立 安 全 风险 分 级 管控 制 度 或者 未 按 照【法律】《安全生产 法》 (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省政府规章】【法律】《安全生产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 2021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