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管.docx
3页“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 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对党 政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共XXXX市 委办公厅、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推行党政主 要领导“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77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党政正职 “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 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 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投 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 管”) 必须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第三条第三条 “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本系统所属 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第四条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 标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 策”的工作机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 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 约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 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第五条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 法。
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 子会议,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 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 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三)党政主要领导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 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带头落实和执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有关 规定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日常 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 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党政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 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 算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招标 投标工作,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 性四)按分工安排副职具体主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 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民主研究决定,并以文 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五)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有监督“四个不直接分管”涉 及工作具体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主要 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把关定向、审查监督。
必要时,实 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有关业务人员、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 领导单独签字第五条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追究办 法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 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按分工确定的副职分管,对违反规定、营私舞 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依情节分别给 予责任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第六条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