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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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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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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例文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咼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咼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分规定不明确的状况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分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管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分原那么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三)不构成犯罪二、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反思(一)当前以国家秘密类犯罪为武器治理考试作弊现象中的争议试卷与相应答案在考试尚未结束时到究竟是不是国家秘密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就试卷与相应答案在什么时候算是国家秘密确实定问题中用到了“启用”而一些研究人员就根据这一规定提出,试卷与相应答案在启封并使用结束前泄露或获取试卷、答案的行为均触犯了侵害国家秘密法笔者的观点为,该规定中的“启封”与“使用完毕”两词使用的妥当与否有待进一步商讨首先,从时间的角度上看,“启封”属于“使用完毕”,那么该规定中又在“启用”概念中添加“启封”是意欲何为呢其次,给出答案与评分标准的目的在于为阅卷与估分进行参考,而如果把试卷批改结束或估分结束当作是解密时间,那么这必然是欠缺科学性的再者,假设把开考到考试结束这段时间的试题当作是国家秘密,那提前交卷或中途退考的学生和其他人探讨考试内容的行为能不能也算是触犯了国家秘密类罪呢最后,国家秘密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可控性,而开考到考试结束这段时间,考生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提前离场,这样试题也就没有了可控性,所以再将其认定为国家秘密也就不合理了。

      二)考试作弊行为不满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考试作弊行为不能全部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来规制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聚众在一些公共性的场所中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治安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阻碍,即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中聚众指的是在相应的地点,聚集(不)固定的人员,共同进行违法行为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考试作弊行为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依照这种罪行的处分方式来处理考试作弊行为欠缺合理性,因为考试作弊行为并不满足聚众的条件,作弊的私密性较强,不符合公开组织的条件考试作弊也并不以扰乱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而是在于获取考试试题的答案,提高考试成绩除此之外,适用范围有限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特点,其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也不是全部适用的,因此不管是通过以上那一种罪行来规制作弊行为都欠缺合理性三)刑法中不包括作弊罪名,存在刑法不能规制考试作弊行为的错误观点我国刑法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到考试作弊罪,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视为考试作弊行为缺乏刑法规制,也根本就不存在非法获取及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考试作弊行为,无法依据有关的国家秘密罪来处理及惩罚,存在较大的法制理论缺陷和缺乏。

      通过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结论:不能错误的认为考试作弊行为不能应用刑法来规制和约束,这种观点会使作弊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出现作弊行为更加严重、泛滥的状况这就要求转变传统的刑法规制理念,从全面的角度和层面入手,探寻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新形式,可以通过刑法中的非法使用窃听装置罪来惩治考试中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取答案的考生,不能单纯的将考试作弊行为认为缺少法治轨制,而是在实践应用中进行弥补,深入探索刑事立法制度的内涵三、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对策研究(一)深入认识考试作弊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二)确定考试泄露答案会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从整体上看,在进行考试的过程中,试题并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是考试答案仍为国家秘密在这种约束条件下,同考试无关的人员在获取答案的情况下,应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职责,不能将答案通过任何方式传送给考生,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就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考试外有关人员拥有知悉考试答案的权利,这种获取答案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对考试试题进行解答的行为也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但一旦出现将答案传递给考试人员的行为,且答案准确率超出一定标准,就能够判定为泄露国家机密。

      但如果答案并非正确的答案,即可视为普通的作弊行为来处理三)确定考生获取答案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或同其他犯罪的牵连犯考试过程中,考生应用不同的手段从外界得到答案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收到的答案可能是官方参考答案,也可能是与考试不相关人员解答的答案在考试作弊行为中,通常都会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犯罪,涉及到多个人员,在刑法处置时可以根据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将这种犯罪行为判定为共同犯罪当主犯为考试范围外人员时,构成了成心泄露国家秘密罪;当主犯为考生时,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当作弊行为过程中应用了高科技窃听装置,可认定为非法使用窃听装置罪及牵连罪,需要进行从一种罪处分四、总结作为法制性国家,我国当前现行的刑法中存在很大的缺乏,其中最关键的一项问题就是考试作弊行为,具有极高的发生率,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需要注意的是,在考试过程中泄露答案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泄露了国家秘密,考生非法获取考试答案侵犯了国家秘密在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参考国家保密法,并基于实际作弊行为进行全方面的考虑,才能更好的发挥刑法的效力考生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考试答案、非考生人员将考试案件传送给考生这两大行为分别违法了国家秘密的泄露、非法获取罪,符合刑法中的规定。

      只有通过以上措施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才能公正、合理的处理作弊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范围人员,维护考试的权威性和秩序性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2浅谈国家治理下的刑法治理问题摘要:目前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视角多集中于政治学领域,尚未扩张到刑法学视野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涉及的内容审视,刑法治理社会的目标与价值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存在高度的契合,均以社会到达“善治”为其终极追求随着政治国家的式微与市民社会的兴起,一味强调刑法工具主义的倾向不具有可取性,理应凸显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理念鉴于“国家—社会”二元模式业已形成,对刑法专有治理域场以及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域场应有所区分,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积极作用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工具主义;人权;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一、问题意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至此,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作为我国治国方略的重要思想而备受瞩目然而,关于国家治理问题早就有之,如在美国成立之初,联邦党人就提出了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可以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1]如果说这是一种基于政府设立选择意愿的问题,那么我国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那么更加侧重于在稳定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如何修复和完善现有治理措施的缺陷与缺乏因为从总体上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首先强调的是根本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既涉及经济根底,又涉及上层建筑[2]作为一种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包括治理理念、治理方法以及治理效果等重要内容首先,在治理理念上,注重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在当前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成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3]其次,在治理方法上,注重多元化的治理手段现代化的治理,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实现治理能力质的飞跃虽然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有许多,如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但法律仍然是社会秩序大厦的基石[4]在以往,我们习惯于运用经济、行政的方法,现在那么更加重视运用法治的方法[3]22对此,中共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根本方式”等具体方案,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建立起一个新的体系———“法治体系”,同时也预示了法律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在治理效果上,能够真正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这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一脉相承如此便需要既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又能实现有效管理,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模式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政治理念以及治国方略的重要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将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上兼采众长对此,学者们也纷纷献计献策,为完善这一高瞻远瞩的治国方略添砖加瓦,但这些高屋建瓴的建设性方案主要阐释视角集中于政治学领域,相反,法学领域涉及这一命题的研究可谓“凤毛麟角”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环节中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得以实现以及高速有效运转的重要组成局部,运用法律治理社会的能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重要一环,因此,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律治理模式的现代化刑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承载着保障其他部门法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使命,尤其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犯罪是社会治理的最大威胁,因此,如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实现刑法治理现代化至为关键立足于此,本文将着重探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之下如何建构科学的刑法治理理念与模式二、理念转换:从刑法工具主义到刑法价值理性从刑法的起源来看,刑法并非随着社会的出现而产出,而是私有制开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需要国家通过暴力手段维护社会秩序,才促成了刑法这种特殊治理措施的产生。

      因为“只要非正式控制能顺利进行,社会可以没有正式控制但社会生活变得很复杂,一般公众不再能只通过非正式的压力和内部准那么执行准那么在那时,该集团可能感到需要正式结构[5]从马克思关于法(包括刑法)的起源的论述之中同样说明,刑法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发挥作用一)刑法工具主义的滥觞:历史延续及其弊端透析作为工具主义的刑法治理模式,在我国原始社会后期以及封建社会大行其道,使刑法逐渐沦落为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主要手段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出现了剥夺生命之刑,至商代盘庚迁都时规定对“不正、不善者,违命不敬者,以及奸诈和内外作乱者,作为重罪结合肉刑(割鼻)与族刑(殄灭),全部处以死刑[6]更是加剧了刑罚残酷的开展态势至隋朝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之后,封建刑罚体系渐已成熟并趋向稳定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反映了不同的刑法制度,但从整体上来看,封建社会时期的刑罚具有罪刑擅断、手段残酷等落后的一面,在治理效果上着重维护“家国天下”等级秩序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尚未制定刑法这一部门法,因而对于犯罪的治理主要依靠政策以及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虽然“运动式”治理在短期内效果最为明显,但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

      晚近以来,中国引进了前苏联刑法,在传统的刑法教课书里,把刑法定义为一种维护专制统治、镇压革命异己分子的工具[7]自改革开放后,各类社会问题逐渐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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