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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15个风险点及账务最佳处理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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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款15个风险点及账务最佳处理方法一、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实际操作: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一是要符合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有关规定二是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即债权性投资 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如关联方拥有本企业 100万元 的股权,则向其借款超过 200 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 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针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2011 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规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 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 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 供的实际贷款利率34 号公告还明确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 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二、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实际操作:不能全额扣除。

      资金拆借在关联企业之间是普遍存在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借 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新企业所得税 法施行后,税务机关更加关注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国家也 连续下发了多个文件对关联利息扣除的进行规范,以下进行详细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 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随后,200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 号)文件,依照文件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 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并且文件明确 了各类企业的可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债资比例,其中:金融企业 为 5:1,其他企业为 2:1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 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是否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超标准债资比例的利息就不允许税前扣除呢?根据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相关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超标准债资比例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具 体又分两种情况:(1)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税发[2009]2 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标 准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 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第八十九条规定: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 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 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Ln(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Ln(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Ln(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 条件;(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Ln(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2)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2 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计算超规 定比例的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 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 的利息准予扣除。

      文件中规定“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准予扣除”,此规定重申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 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 号)中“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 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的相关规定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税前扣除,以下进行举例说明典型案例】一家工业制造企业权益性投资2, 000万元, 2009 年度会计账簿反映,本年发生借款利息 400 万元具体借 款情况为:2009 年向甲、乙、丙 3 个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借款修 建厂房,其中:向甲借款 1, 000 万元,利率为 8%,付利息 80 万 元;向乙公司借款 2, 000 万元,利率为8% ,付利息 160 万元; 向丙公司借款3,000 万元,利率为6% ,付利息为180 万元 该企业向 3 家关联方借款交易中,只有向乙企业借款,公司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并证明与乙企业的交易符合独 立交易原则的规定此外,该企业和甲、乙、丙 3 家企业的适用税率分别是 24%、 25%、15%、15%(假设各企业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一致)。

      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为 6%,企业提供利息说明的利率也为 6%关联方利息税前扣除额的具体计算步骤可分如下四步:第一步,计算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付全部关联方利息:80+160+180=420(万元)关联方借款总金额为:,000+2,000+3, 000=6,00(万元)Ln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420x[1-2斗(6, 000-2,000 ) ]=140 (万元)根据规定,该企业适用标准 比例为 2:1第二步,将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利息在 各关联方之间分配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比例为:80-420x100%=19.04%支付甲企业利息应分配的金额为:140x19・04%=26.67 (万 元)同样计算出乙和丙企业应分配的利息金额分别为 53.33 万 元和 60.00 万元Ln第三步,判断上述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借款 利息是否可以扣除根据国税发[2009]2 号规定,甲企业税负率高于该企业的税负率,此部分关联方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乙企业税负率低于 该企业税负率,但企业已经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且证明该交 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部分关联方借款利息也可以税前扣 除。

      丙企业税负率低于该企业税负率,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Ln丙公司分配的不可扣除关联方利息支出 60 万元,就是超债资比 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所以,超标准比例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为 60万元第四步,调整关联方利息中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向甲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利息 80 万元,不存在超标准比 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34 号规定,因借款利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 6%,须调增金额20 万元[80斗8%x( 8%-6% )]向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60 万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存在超标准比例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因借款利 率8%超过银行贷款利率6%,须调增金额40万元[160-8%x( 8%-6%) ]向丙企业借款产生的关联方借款利息180万元,剔除第三步 分摊出的 60 万元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后,剩余部分 120 万元( 180-60),因贷款利率 6%等于银行利率 6%,无须调整 所以,因关联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须调增金额60万元( 20+40)该企业共计不可扣除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120 万元(60+60),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可扣除额为 300万元(420-120)。

      总 之,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针对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 各项配套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企业发生借款利息要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就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准备并保管好相关借款利 息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三、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关联关系?个人观点:征管法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企业有下列 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企业之间借款不支付利息,稽查一般可以认定为“在利益上 是有关联关系企业举证没有关联关系也很困难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利益就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支付利息,是否应该进行纳税调整?个人观点:可以有条件地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其:“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 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 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说明了可以不进行调整指的是所得税可以有条件地不调整追加问题一:如何认定“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 收入的减少”?实际操作很难掌握目前常见的做法是:如关联企业在一个 省或市,一般不会调整所得税而跨省的关联交易,因为影响本 省的财政收入,或因无法认定是否影响收收入,一般主借出方都 要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调整所得税目前此项调整已经在一些省市陆续展开了最著名的案例是:广州国税局查办的:广州最大外资企业利 息调整所得税案最终由财政部裁决,以广州某跨国公司调整应 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追加问题二:如果认定“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 收入的减少”,是否就不用调整了?实际操作:即使所得税不调整,其它税也可能调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不收取利息会被查补利息收入的营业税最近审理的几个房地产稽查案例出现了企业借出资金未收取利息,补营业税的问题税款、滞纳金均已入库五、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是否需要经法院判决 负债方破产才能在税前扣除?个人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 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 号)曾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Ln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 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该文件已经作废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 号)对关联企业的坏帐损失未特别说明, 可以理解为与正常经营的坏帐损失一样处理六,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出是否开具发票才能扣除?个人观点: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执行中无论是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还是向独立自然 人支付利息,有关利息支出要想在税前扣除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凭 证依据否则将被调整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 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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