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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_“留置盘问”问题探讨(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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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盘问”问题探讨来源:作者:[关键词]留置盘问准强制措施羁押折抵刑期[摘 要]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 大量地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 要作用留置盘问应当予以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 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 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 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 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 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Z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笔录对于批准继续盘 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 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 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不能 作岀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出此我们知道,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 权的行为。

      留置盘问不是刑事诉讼活动,从立法本意來看,刑事诉讼法律对公安 机关实施的留置盘问行为并无约束力留置盘问虽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留置盘问被大量地 运用,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一种手段,为查处各类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许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者作案后逃离现场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在潜逃中因暴 露出种种破绽而被公安机关依法留置盘问大量的案犯在被盘问的过程中交待了 犯罪事实,随即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以刑事拘留为主)因此,留置 盘问与一部分刑事案件是有密切联系的可以说,留置盘问是一种比拘传更具有强制力的、比拘留条件低、期限短 的运用灵活的“准强制抬施”理由如下:(-)实践中留置盘问通常表现为将 被盘问人关押在留置盘问室(俗称小黑屋)限制其人身由相当多的派出所 和巡警值班室都设有留置盘问室留置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天,而拘传只有十二 小时,不得关押,也不能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二)留置 盘问的审批权限比拘传和拘留宽泛,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出示相应的证件Z后就 可以进行,24小时Z后,需耍继续留置盘问的才报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审批;而 拘传和拘留都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留置盘问的主观随意性 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要认为被盘问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就可以报请对 其留置盘问乃至继续盘问,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低,程序方面也比较简单四) 留置盘问的次数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难以避免连续使用留置盘问的现象我们在办案中,时常遇到有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前有 过被留置盘问的经历,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均未加以注明, 只注明了刑事拘留、逮捕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起诉书样式也规定起诉书中要载明对被告人采収强制措施的情况,所以,检察 机关的起诉书也对留置盘问时间不加以表述这种做法从法律的幷度来分析,似 乎并无不妥之处,理由是留置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被判处有期 徒刑未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在计算刑期时,是从罪犯被拘留或若逮捕之H起计 算的那么,刑事拘留Z前的留置盘问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往 往无视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置之不理,造成的后果是对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比 法院判决的刑期长一、两天笔者认为,刑事拘留之前的留置 盘问时间如果不 足一H,不需要折抵刑期,如果超过一H,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这种观点是有法 律依据的。

      《刑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以前 先行羁押 的,应当予以折抵刑期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条款使用的是“羁押” 一词,一 般意义上,“羁押”指的就是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但是这三条并没有 排除留置盘问这种同样也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就是说,只要是判决前合法 的“羁押”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按照这种理解,留置盘问一□应当折抵管制二 FI或拘役一F1或有期徒刑一H,只有这样,才能从细微之处体现出法律的公正 性和严肃性,充分保障人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把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前所实施的留置盘问纳入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长期以 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宪 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为理论上的支撑《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 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拘留Z前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留置 盘问,从理论上说是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前奏,是为刑事诉讼活动打下了基础, 在此阶段,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检察机关 的监督留置盘问的实丿施1=1的也是为了准确地打击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对其监督, 既合乎情理,乂不违背法律。

      当然,对于留置盘问之后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的案件则另当别论,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释放被盘问人,也可以作 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因其不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作为检察机关刑事 诉讼监 督的对彖留置盘问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它身上深深刻着“有罪推定”的烙 印,在那种旧的执法观念和体制下,办案的警察往往容易忽视对人权的保护,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留置盘问的随意性很人,而且检察机关对此也无力监督 在冃前社会治安局势依然严峻的形势下,留置盘问作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 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耍手段,不可能简单地加以取消,只能用法律的规 定使Z规范化行使,不能滥用,耍规定严格的使用范圉、审 批程序、盘问期限 等等,切实保障人权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使法学理论界和司法 实践界广泛关注留置盘问问题,使之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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