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财政局.doc
4页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汉中市财政局 有关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告知汉人社发〔〕436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如下简称新条例)已于1月1日正式实行,为了切实贯彻新条例的各项规定,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切身利益,在我省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行措施》颁布之前,按照省厅《有关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告知》[陕人社办发()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目前贯彻执行新条例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一、继续积极进一步开展新条例宣传 今年是新条例颁布实行的第一年,积极进一步开展新条例宣传工作非常重要各县区要高度注重,在去年终集中宣传的基本上,采用切实可行的措施措施,增进宣传工作常态化要充足运用多种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为重点,开展常常性的宣传活动 二、全力推动参保扩面 新条例在原有的基本上,进一步扩大了合用范畴,明确规定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以及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如下统称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纳入新条例合用范畴。
因此今年要将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畴、大幅度增长参保人数作为目前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以建筑施工公司、各类矿山、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和事业单位参保为重点,义新条例明确的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为抓手[详见《国务院有关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积极有效的措施,充足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全面推动参保扩面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新条例规定,依法参与工伤保险,按照工资总额下的实名制原则,为其所有工作人员(含编制外聘任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二)、按照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驻我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对新参保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率仍按照原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四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陕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告知》(陕劳社发[]97号)的精神,执行0.5%的基准费率。
待省上有关事业单位参保政策出台后再作相应调节调节费率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及职业病危害限度等状况提出调节意见,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属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缴工伤保险费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晋升审批表》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拟定 (五)、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编外聘任人员,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工伤保险费可委托人力资源代理或差遣机构缴纳 (六)、参与工伤保险并准时足额缴纳费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含编外聘任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有关待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原则支付工伤待遇 (七)、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规定鉴定 (八)、驻我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区县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按照本告知规定,在12月10日前完毕参保登记手续。
按期完毕参保登记的,参与工伤保险时间、缴费计算日期及发生工伤待遇的支付均从缴费之日起计算7月1后来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参与工伤保险时间、缴费计算日期从登记参保当月起计算 (九)、驻我市行政区域的部省属、市区县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毕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与,并从7月1日起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照新条例规定予以惩罚,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在本告知参保范畴内,其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支付按原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编外聘任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与我市工伤保险 (十一)、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保之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支付按照原渠道解决 (十二)、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在没有新措施出台前,工伤认定按照原程序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局审批 三、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有关规定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以及经批准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畴。
在陕西省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行措施》颁布前,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暂按每天10元执行;因工作因素到统筹地区外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且在本地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贴费按每天15元执行;经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凭票实报实销,住宿费用(仅限于往、返时各一天的费用)暂按每天100元执行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畴,原则临时仍按省政府4月2日颁布的《陕西省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措施》(省政府第97号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和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原则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原则执行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的汉中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对参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外省户籍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措施和原则,仍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14号)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时效和程序均做出了调节,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学习领略新条例精神,做好新条例的征询等工作,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条例的时效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伤事故的调查力度,对于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算的参保单位,报市局后,由市局责令改正。
工伤保险工作波及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注重新老政策的衔接,保持工作的稳定性、持续性,保证新条例的贯彻实行 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