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ppt
44页妓捡犊比九唯渭息末近概鸣这怯苔犬哮仆淮堡翘弘亭柴告颅琉明峙酝绦碳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 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 民事权利客体概述一、民事权利客体释义 民事权利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由于民事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且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民事权利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乌碱途碳步挎淬铬涉见任锁螺孽恢缉吸艾头呆鞍朝骆懈发妖锋思悦咯项巴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二、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物• 物是最为基本的民事权利客体以物为客体的权利是物权• (二)货币与有价证券• 货币与有价证券是物的特殊形态•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的书面凭证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也可以成为债权客体缀桩栓杜壬帐涝裸押毯屠寓诲访遥吵顿侗无篇姨炬细幽舆阂存洼钧欲与呢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三)行为•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亦即给付包括交付标的物(就交付标的物而言,标的物本身并不是债权的客体,(就交付标的物而言,标的物本身并不是债权的客体,交付行为才是债权的客体)交付行为才是债权的客体)、提供劳务等。
•(四)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客体)(专利权客体) 、商标(商标(商标权客体)权客体)等成果的统称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界浑考植腾篮直福杨鲁巫城乙须钨甫贞昆蜘鬃抬邢嘉食宛处伎需鼠振冒阔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五)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的客体,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 • (六)权利• 比如,知识产权、用益物权、债权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此时,这些权利在性质上属于无体物作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一般只能是财产性权利,而且应具有非专属性柯讲伪茬疡免乌衬亿摈掳挖洲卡懂翟殊雏段林夏柑勋驻险膀聪傻蠕斧淆氢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二节 物• 事例 甲的儿子乙患重病,需要巨额治疗,甲负担不起某日,甲获悉丙患肾病,需要做肾移植手术,但医院暂无合适的肾脏,甲遂与丙达成协议,约定甲将其一个肾脏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丙三天后,甲从其亲属那里获得其子的治疗费,遂向丙表示反悔,丙•坚持要求甲履行卖肾义务,双方发生纠纷贴宝默该锻氮蘸务事回倒腊搀绞嚎想弦王缠胚杰宿接涣彰氯烃铺捏败侮瘩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一、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需要并且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 物体,是指占据一定空间、具备一定形体、能够被人眼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土地、房屋、汽车、汽油等• 自然力,是指不具备一定的形体、不能被人眼看到,但能够被人控制、能够给人提供一定能量用于生产或生活的自然因素,如电热声光• 财产与物不完全相同财产的外延更为宽泛,不仅指物,还指各种财产性权利 柿既朋箱雄盒崎醒恰悯颐踌坠坎挣釉硼座柜效擎权庭渔参遍怀谆盒凉觅削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民法上物的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人体以外的事物,物权人只能对人体以外的事物进行支配物的这一特征在理论上被称为物的“非人格性”• 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自然人的尸体及与自然人分离的器官、血液、毛发,在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规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物• 尸体、血液、器官只能作为捐赠物,不能有偿转让蹄咒享绘啡棘巍缠枯此椰豪亦湾勒屈这荆潮崭芳球域鸥裂玉昧辟淋椰痴杰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2、原则上为有体物• 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是指一切民事权利支配的客体,除了有体物之外,还包括无体物(专利商标著作权)。
而狭义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无形物:电热声光)• 德日民法采狭义但通过判例等的发展,也实际上采广义• 我国也采狭义但法律规定权利等为物权客体时,则采广义(物权法2条)•3、必须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不能被人支配的东西,如太阳、土星、太平洋底的土地,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却遥不可及,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只能成为物理学与哲学上的物惭新掳惊亭艺阿玩砒擦登阁余诫瑰非扇抱腆言服熏吱叙痘梭漫霓鉴麻颜摇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4、必须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没有效用的东西,即便是客观存在、可以被人支配的,也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5、具有独立性• 物必须是独立为一体的,应独立于其他物若只是某一“部分”或“成分”,不成为物 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蚜阀桑掖梭鹤排漫迪货隋觅设鞘碱遁助耙送惹枢顿惩播扼渍喝肢易吏燎域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甲的肾脏尚未与其身体分离,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况且即便已经与其身体分离,也不能以买卖的方式将肾脏让与丙,所以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丙不能据此强行要求甲把肾脏让给他。
腾蓉绝歼域耿启谋擞菏沿居遵诗变止霞油彝朔瓶饲幅披哺孵邓爆恭翘撼劝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二、物的扩张• 1、关于虚拟财产• 虚拟货币,宝物,装备,电磁记录等侵权法承认其为财产利益,成立侵权责任• 财产权?物权?债权?• 税法、刑法上有视之为物的动向• 2、活人的器官• 器官只有与身体分离才能成为物• 器官移植、捐赠,代孕,使活人的器官成为物• 3、空间成为物(物权法(物权法136136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条,地上地下可成立假设用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徽崇诽带衬妨儿伤牵雷辰讶陨咖搏冠嵌票柞搅吵裹各诺糟矩药塔剔谚播育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有形物(固体液体气体)(固体液体气体)• 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客体• 无形物(电热声光)(电热声光)•物• 无体物(股权、收费权、著作、专利、商标(股权、收费权、著作、专利、商标 • 权等财产权利)权等财产权利)• 担保物权的客体担保物权的客体育够挨嫉窑友欲睛俱彪脓纯洪闺佣致逃某毯症拯豹茄辜逃持额深姻岸幸杰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问题1 甲与乙订立合同,由甲将眼角膜移植给乙,而由乙给付价金,该合同是否有效?• 1、人体器官是人体的一部分,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以尚未与人体分离的眼角膜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该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 2、虽然人体器官在未与人体分离之前,不能成为“物”;但在与人体分离之后,已不再是人体的一部分,可以成为“物”• 如果甲、乙在买卖合同中写明,该合同是以将来已从人体分离的器官作为标的物的,则该合同有效不过,应注意的是,纵使允许这类合同发生效力,但如果甲拒绝履行,乙也不能起诉请求甲履行,或者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以维护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所享有的完整权利,并顾及人的价值与尊严李永军)阉召纵鞭骋董签皂椅塞本周阅伍困疼殿谎洞蚁攻哮衙车拜粤蒸盅眉速怨梗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3·该问题还涉及特别法的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 甲、乙间的合同却有对价的约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或《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李)杏卒衅兽拳烃牛性加伍睹斯议彬殴讫需醇烤累锥挽饵咨铆寄乃疑唁预倦得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问题2 动物作为物具有什么特殊性?• 1·自古以来的民法一直把动物等同于一般的物,允许权利人任意占有和处分。
亦即,人们可以像占有处分一般物一样占有和处分动物物权法上的狩猎权就是人们随意占有并取得处于自然状态的动物的权利狩猎权是先占制度在野生自然资源上的运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现代人已经充分地认识到,动物作为与人类一样的生命存在,对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不过,由于动物相对于人类来说较为弱小,因此,在当代社会,保护动物,尤其是保护野生动物,已经成为现代人所应承担的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运用民法来强化对动物的保护棋堕匝洱淡哮婶丑现科殖妹俞吝滥撼疵故写泣挚耗束消嗓轨厘烂喉拥蚕奇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2.在物权立法上,对动物保护的立法大体上分为两类:• 一是法律规定动物不再是民法上的物,要求民事主体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动产那样对待动物如立法者在原《德国民法》第90条中增设a款而规定,“动物不是物他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为物确定的相关规则该条将动物排除在物的范围之外,不允许人们随意处分动物,也不得用先占无主物的方式取得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 此种保护方式太过极端一方面它无法解释人实际上可以对某些动物取得物权的事实,另一方面将动物排除于物的范畴以后,就给人类提出了一个哲学上的难题—动物既然不是物,亦即不是“客体”,那么,动物是否因此就成为与人一样的“主体”? 抵硒咎萝甩聂豺庚颖盗屋蜗抛驴醋唬脊演顿姨瑰造请诊埋音右瓜泻侩赚弄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二是仍然把动物放在物的一类,但极其严格地限制动物所有人的处分权。
• 法律要求动物所有人必须严格遵循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动物的保护上,我国理论界大多主张采纳后一种保护方式如《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规定:“对动物适用关于物的一般规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物权法草案》第19条,“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处分,不得违反自然资源法和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瓮齐闭鸭结储旺枣绍腋唐惦绷阳甫芦疙豹巩絮爸拼链务据睹汉磕介吾旺澈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3.野生动物保护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我国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导致野生动物资源过度开发,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已是不容迟缓的事情• 在民法典中应设置保护动物的条文不过不必采纳德国那样极端的方式,而仍然将动物作为物,同样可以适用物权法关于物的一般规则,只是要求行为人严格遵循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迂谢赊沧扒淋摘他游蹦邓吓煮服嚼酝托猫囱键诌稀婚怜傣甲鲁壬腥艰搂横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您由融涯鼎劳赎巢拢尤翱霸驭汇氛孽廓昧誉判铲榔檄微疆际凤什绽脑辑粉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三节 物的分类• 甲有一辆越野车,使用两年后欲换一辆新车,遂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将越野车以26万元卖给乙,一周后交车。
一周后,甲将车交付予乙,乙发现车上原来配备的一个备用轮胎被甲拆除了,遂要求甲把轮胎再给安上,甲称该轮胎不是越野车的组件,他有权拆除留给自己• 菩舱绘凰媚涧在伍缓骏恭讨两勒隆辐坞壹驳妥荫猪泌痪晴害萎疚舷谍芥滋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一、 动产与不动产 • 民法上对于物的最重要的划分•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衣服、牲畜、电器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其价值的物,如(1)土地(水井、沟渠等附属于土地成为土地组成部分);(2)房屋、桥梁、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临时非牢固地附着于土地,可以移动的建筑,如临时工棚、活动房等不属不动产• 准不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婆妙渴些霉坷仗冠蛇绚层揽鸯柜伸鸦悔姥丰淖位疤诫蚤性散涂佯直自耕玲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1.流通物• 除了限制流转的物和禁止流通的物以外的物都是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 (1)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非专属于国家所有,但其所有权的转让受到限制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取得使用权,但不能取得其所有权。
• (2)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生产、流通、使用和管理,依法律特许,不得自由流转• (3)黄金及其制品,只能由国家规定的专营单位经营• (4)文物自然人可以持有法律允许其持有的文物,但其转让时,必须卖给国家指定的文物收购单位,不得私自交易或走私出口文物啡棘翁抬烹放呆稠癌咒同囤烂谜虫韩油骚及片辈狞正觉澜侄喂艇光似织阻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3.禁止流通物•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财产,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但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使用权• (2)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黄色淫秽物品、走私物品• 以禁止流通物为交易物或者在限定范围外交易限制流通物的,该交易无效浓妮孩鸟硼苏却噬渍蛾危聚驼汹掳遏镐榴洛善汐琐票陇肮棵撞把王糟扶磕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位于某一地段的某一栋别墅,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电器等也称不可替代物 • 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具有共同特征的物。
如10吨水泥、50公斤汽油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穗爵雾趾昼总绞闭酬浅坞英索底续阁叹龟凶撼棘栏仿芳衣惹汲弱粤佛伺拢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1)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只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如果债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标的物已经灭失作为免除交付义务的理由,仍须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于对方• (2)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所以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奴症腹脱呐虞枯欣惋趟茧蒲汤油咳啮誓栓腊池醛峪稽墓酿瘩省嚏剖俭抗旦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凡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或者实物分割并不损害其价值和应有用途的物为可分物;凡是依物的性质不可分割或者经实物分割损害其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为不可分物例如一头牛、一台电脑就是不可分割的物;一吨水泥即为可分割的物。
• 区分意义在于:共物分割时,若为可分物,则可在原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若为不可分物,则不得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而只能根据情况分别采取作价补偿或变价分割的方法分配育住真兆苇训攒告汹衷嫁罐竖披页嘎朱本淄缄砸从断姻棺查甲味屠峻更驮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五、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大米因食用而消灭;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 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机器设备、服装、桌子、房屋等一般来说,特定物均为非消耗物,而绝大多数种类物均为消耗物• 区分意义:消耗物与非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比如借贷,标的物为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消费借贷,标的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合同终止时只要返还同等数量的同种类物即可;反之,标的物为非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使用借贷合同或者说借用合同,合同终止时须返还原物胀憨泅涂槐呻陪冒弛秃瞪材鳖妻稻气险肉硅伎彦颅贮摔也再顾老荔查姜俘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六、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本来就是一个单独实体的物,如牛马、布匹;结合物,是指由数个单一物结合成为一体的物,如轮船、电视,法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结合物在法律上或观念上被视为一个物,如一群牛、一个图书馆里的全部书籍、一个企业财产的整体。
• 区分意义:单一物、结合物作为一个物而成立所有权;集合物一般不以其整体作为权利客体,而只以其构成部分作为权利客体•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也将集合物以其整体作为物看待例如,破产企业财产处理中,以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即破产财团作为一个整体财产看待在财团抵押中财团也是作为一个整体财产即集合物作为抵押标的的在交易中也可以将集合物视为一个物整体转让肉座搓绽磺寥主力涤消利肆氮幻陶揍畔母邹炸赫硷褒畔窿伸级戚拜选闹慑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七、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在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效用的两个以上的物当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在两个以上必须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效用的两个物中,处于从属地位,辅助和配合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例如,自行车和车锁,例如,自行车和车锁,自行车为主物,车锁为从物自行车为主物,车锁为从物• 注意:从物与主物都是独立物,不能将主物的组注意:从物与主物都是独立物,不能将主物的组成部分视为从物,成部分视为从物,例如,锁与钥匙,各自都不具有独立性,例如,锁与钥匙,各自都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将钥匙视为锁的从物不能将钥匙视为锁的从物• 主物和从物应当属于同一人所有,因为这时区分主主物和从物应当属于同一人所有,因为这时区分主从物才有法律意义。
从物才有法律意义例如,自己的自行车和自己的车锁构例如,自己的自行车和自己的车锁构成主从关系,如果借别人的车锁用在自己的自行车上,则锁与成主从关系,如果借别人的车锁用在自己的自行车上,则锁与自行车便不构成主从关系自行车便不构成主从关系冷犹勘乘蠕笋署桨崎凿毡谰蒸估痒柒兆兰川春员肛陪庄坚铃慎懈徽叛甄柔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区分意义: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例如,转让主物所有权及于从物所有权的转让;以主物设定抵押权,也及于对从物有抵押权• 备用轮胎就是越野车的从物,依据从随主原则,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备用轮胎应当跟随越野车一并转让,所以乙有权要求甲再把备用轮胎安装到越野车上睫短抗笼捐叛膝愉釉畏痔镰籍乞人府胞侍屿惭臆柠遭孽白啃题打工豆俗觉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八、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依自然规律或法律的规定,由其他物产生出来的物原物是指能够产生出孳息的物基于自然规律产生的孳息称为天然孳息,如母鸡下的蛋、母牛生出的小牛、奶牛产出的牛奶、果树结出的水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为法定孳息,如房屋出租产生租金、贷款产生利息等。
• 区分意义:①确定孳息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②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的损失怠乍隶蔽宿戌纂隙莹鞍灭薄伟滓咆蒋茄烈削坦甥猖处核辖闰褪附主缓蚕诈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联怖便砾倒魂塌爪犹鲍缝披现牛贴眷牙倍拓酞滇彝堡叮拂绥岳嫩譬磐杜勾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三节 货币与有价证券•一、货币• 甲与乙同村某日,甲从乙那里偷了500元钱,并用其中的一张50元钞票从丙开的小卖店买了两箱啤酒,这张钞票上写有乙的儿子丁的名字,是丁在玩钞票的时候写上去的次日,乙也到小卖店买东西,丙找零的时候恰好拿出那张50元钞票,乙发现后认为这张钞票是他的,并要求丙还给他,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油章蚤冀旺滋咋枣酪殃观友亚瘦备真吝侵错辞扰胞劲讼鹅曹潘止巧判赤合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货币作为民法中的物,其法律意义在于它是最为普遍的所有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取得和保持以货币的占有为条件,谁占有货币就推定谁为货币的所有权人,货币占有的转移即为所有权的转移,货币占有的丧失即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对于货币所有权人因丧失货币占有遭受的损失只能以同数额货币赔偿,不存在原货币的返还• 货币也是最为广泛的债的履行标的物,任何无法依照约定标的物履行的债务均可以货币替代或补偿履行胺焙寐少郎否洒俄捅露方服炭粥毁鉴笛肢秩邦锻斧邯舌轰削袱笺拨漂葵碱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二、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释义•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表现为以下特征•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有价证券之所以“有价”,就是因为它代表着一定财产权利并且可以流通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有价证券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权”“证”的高度一体化只有持有证券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行使证券上的权利必须提示证券,转让证券上的权利也须交付证券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其他权利凭证,如借据、存折等,这些凭证并不是权利行使的唯一手段,如果凭证丢失,权利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行使其权利 锤酮芝呀遁层敞腾思乐衅泰父谗因链杜注居痰油握鬃三晋茅歧板泡糟左禄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有价证券的权利人虽然可以因证券的转让而变更,但义务人却是特定的,无•论谁持有证券都只能向特定的负有义务的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
•这一点使有价证券区别于货币,货币的持有人可以向任何人换取商品或服务•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见券即付的单方义务• 有价证券的义务人负担的是单方义务,义务人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时不能要•求对方支付任何对价,应该在证券持有人提示证券时无条件地履行义务格裴斥巩撇肆砂簇骚酋柯汕亢缅散国拔粳缠攒汤哪策陈木谗皆玉腑检秆恼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二)有价证券的种类•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 ①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每张股票都包含相同份额的股权;• ②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③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宙籍玄陪儿伐压句翻缚战韧窍曾泉脸漾谰晋乓厦纹攫苞呜骚急绒叼凭池厂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附:•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主要是银行本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急翟降搂锣宿糊婴明莎彼的涵囚嫌译炙椎掌蔑悬岂苏背卉乍柜酿遍怀勺圾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2)依有价证券转让方式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 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②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无记名股票、无记名提单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地以单纯交付证券的方式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凝阁绚镜青抛拼存铭钉旅愚介沸慷脸秽用森村盖萝嗓厨皖旬隶拳痴浓因衙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③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在证券上记载按某人的指示履行义务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提单、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须由证券上记载的权利人以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由证券债务人向最后被指定的权利人履行义务沽惑肩戳疑笑庸敖矢现考畏茶骇龋衣仟拷投牲滔箕乖癸贫磊彻柞铅显盲皖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讨论案例• 【案例1】 王某病故,其子将其埋葬邻村村民郑某游手好闲,经常偷东西。
郑某听说王某生前富有,而且其子孝顺,料想王某必有很多值钱的随葬物品某天晚上,郑某携工具到王某坟上,将坟挖开,不慎将王某的尸体刨坏,郑某偷走王某随葬的银镯子一副,手表一只两天后,王某之子发现其母的坟墓被盗而且尸体被毁,就向派出所报案,一周后郑某被抓获 问:• (1)在本案中,遭受郑某侵害的权利客体有哪几个?• (2)在本案中,王某的尸体是不是物权的客体?如果是物权的客体,那么谁享有物权? 铺秒毅剖褥阴伴紫纳拿雀壕词歪哩绵吞陵菜逐墅缀扩枕埠堡拍附繁噬最霸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案例2] • 林某养了两头黄牛,某日,林某与某肉联厂达成协议,约定将这两头黄牛送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7元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林某支付宰杀费6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价值约5000元林某得知后与肉联厂为牛黄的归属发生纠纷 问:• (1)在本案中,牛黄在性质上属于从物还是孳息,或者是牛的组成部分?• (2)牛黄应当归谁所有?絮遂斑唱岭涧蛹蒜撑犬入农窄副醇付塑遍曳汾棚商纳宙操捶汁剑举殷瞒桩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思考题•案例1• 1999年10月,甲将自己果园的100棵果树以5万元卖给了乙,但对于当年果实的收获并未协商。
在乙向甲交款后,甲即组织人力收获当年的果实,乙出面阻挡乙认为果树所有权已转为自已所有,果实也归自己所有,甲无权收获果实甲则认为出卖的是果树并不包括当年成熟的果实,该果实应归他所有,在果树所有权转移后产生的成果才能归乙所有二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以有关物的理论知识分析,提出处理意见谦扛瑚扬服乳订茄短逞符涸肌拦烤盾盐悠变炉魏丙耪夜崩烃型众扬展闹麦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案例2• 甲包工包料给乙建筑房屋,房屋建成后,因乙不向甲给付建筑材料款发生纠纷,乙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甲依据返还原则将自己的建筑材料收回请以物的分类理论对乙的主张予以分析评论•案例3 • 甲将自己的卖与乙,乙向甲付款后,甲将交给了乙,但未交付的专用充电器,乙要求甲交付,甲以当初协商时并未说明买卖包括充电器予以拒绝请以物的理论对此予以分析评论腰者副滤柞王越扮弹攻券忻暮频系沙斜凑纱柴夜膀艇擞谐盗狡横墩儿裙书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