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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外国法的排除和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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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编 冲突规范的基本问题第四章 外国法的排除和适用第四章 外国法的排除和适用n第一节 反致n第二节 公共秩序n第三节 法律规避n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n案例: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的继承诉讼案一在日本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 在中国遗留有动产,为此动产的继承,其亲属在 日本国法院起诉n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n中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 住所地法,即日本法n日本法院如采用了中国的这一冲突法的指引而适 用了自己的继承法判决了案件反 致第一节 反致n案情介绍1995年1月17日,日本阪神地区发生里氏7.3级地震 ,地震中3名中国留学生死亡死亡的学生中有一 冯姓学生,在日本留有数目可观的动产遗产冯某 的父母在日本神户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日本法 院受理了案件n法律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本案是否是涉外案件?2.本案是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还是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反致n案件分析n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 国法 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 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n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应依此当事人本国 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的法律。

      但 是,依第十四条[含第十五第(一)款及第十六条中准 用情形]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不在此限”n2010年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律,但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节 反致n一 反致 (一)定义 (1)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 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 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 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 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就构成了反致 (2)第一节 反致n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案福果是1801年出生于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母亲去了 法国,并一直在法国生活,在法国有事实上的住所按照当时 法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在法国取得住所必须办理“住所准许” 的法律手续,而福果在法国从未办理这种“住所准许”的法律手 续1869年,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其母亲、妻 子也先于他死亡,他没有子女,现在法国留有一笔动产遗产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认为他们根据巴伐利 亚的法律享有继承权如果依当时法国法律的规定,则非婚生 子女的亲属是没有继承权的故他们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根据巴伐利亚的法律取得福果的这笔遗产。

      n法律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中的什么制度?本案在国际私法的发展 史上有何意义?(2)其法律适用过程如何确定?第一节 反致案件分析n根据法国冲突法的规定:动产继承应当适用被继承 人的原始住所地法 n根据巴伐利亚法,非婚生子的旁系亲属有权继承福 果留在法国的遗产n巴伐利亚冲突法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依被继 承人住所地法,并且巴伐利亚法承认事实住所的法 律效力 福果的动产属无人继承财产,而将其收归法国国库所 有第一节 反致n二 转致 【案例】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嘱 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 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n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的继承应适用死者的住所地 法 n德国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n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中国继承法判案 第一节 反致n[案例]德国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确定 一个居住在法国的中国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n德国冲突规范: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 国法n中国民法通则143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n德国法院转向适用了法国关于行为能力问题的实体规 范第一节 反致n(一)定义(1)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 冲突规则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 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丙国实体 法,这种现象就叫做转致。

      2)第一节 反致n特鲁福特案n特鲁福特是瑞士籍公民,在法国有住所,1878年在法国 去世特鲁福特生前留有一份遗嘱按照该遗嘱,他的 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遗产)都归其教子继承 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瑞条约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 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按当时瑞士法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十分之九的应继份额死 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 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额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 的请求n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极力设法在 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n按英国冲突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 ,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遗产继承应依 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瑞士法第一节 反致n案件分析n根据英国冲突规范援引了法国法 n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瑞士实体法 n英、法两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第一节 反致n三 间接反致 【案例】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在 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 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n日本法院依1898年《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 依被继承人本国法”n秘鲁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 n中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第一节 反致n(一)定义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 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 用(包括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 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 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间接反致甲国(法院地 ) 冲突法实体法实体法实体法冲突法冲突法①②③乙国(第一外国) 丙国(第二外国) 第一节 反致n四 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又称外国法院说(the theory of foreign court)或完全反 致(Total renvoi),属于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 故又 称为“英国反致原则”它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 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 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 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因此,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 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现“双重反致”;如果英国冲突规范 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不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 single renvoi)的结果;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 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 国的内国法双重反致n一住所在德国的英国人未留遗嘱死亡,遗有一笔动产 n英国的冲突规范,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指向德国 法;n德国的冲突法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又指回 英国法,n英国法院受理该案时,它会认为自己应按照德国法院如受理该 案将适用的法律来解决该案。

      假如是德国法院受理该案,它将 因承认英国法的反致而适用联邦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因此, 英国法院也应象德国法院那样,适用德国民法来解决该案这 里就有了“双重反致”,即首先是德国法反致于英国法,其次是 英国法反致于德国法 双重反致案例:安利斯案n一原始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妇女安利斯,按照英国法的 规定,其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法国,但按法国法的规定 ,她尚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她留下一份处置 其全部遗产的遗嘱,但按法国法她只能处分其三分之 一的财产,因为她死后还留下了两个孩子n本案中遗嘱的有效性成为焦点n英国法院认为,遗嘱有效性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 地法n法国法院会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即英国法,并接受 英国法向法国法的反致,所以英国法院1926年最终适 用了法国法,该妇女的遗嘱只限于在处置其三分之一 的财产的范围内有效外国法院说图解n英国 外国 结果冲突法 冲突法适用该外国法适用英国法第一步第二步(接受反致) 第三步英国外国 结果 冲突法 冲突法第一步第二步:外国不接受反致实体法实体法第一节 反致五 反致产生的条件 (1)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的 某个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冲突法—— 主观条件 (2)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不一致,彼此之间存 在冲突——法律条件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客观条件PS:狭义上的反致,广义上的反致制度 n 对于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美国冲突法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日本冲突法则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 本国冲突法指定的外国法律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n一个日本公民死于美国并在美国遗下不动产,该日本公民 的儿女在美国提出起继承诉讼n美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美国法, 并不发生指引日本法的情况;反之,如在日本提起诉讼, 日本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日本法 ,也不发生指引美国法的情况,反致问题也无从产生。

      第一节 反致n六 各国对于反致的态度 (一)理论上的分歧 (1)反对派 (2)赞成派 (二)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司法实践 (三)我国对于反致的态度n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 n《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n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使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n思考题: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公司诉巴哈马曲母普航运公司案n原告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有限公司与巴哈马康斯特瑞新船舶管 理公司签订借贷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管理公司贷款175万美元, 用于管理公司购买被告巴哈马曲母普航运公司所属的“曲母普海“轮的 股份1994年12月5日,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公司与曲母普航运公司 签署抵押协议,以曲母普海轮为抵押船舶,同时双方约定,该抵押 协议适用巴哈马共和国法律1996年4月”曲母普海“轮更名为”曲母 普马兹“轮1997年12月20日,“曲母普马兹”轮因为另一起保险合同 纠纷被武汉海事法院另案扣押英国达拉阿尔巴拉卡投资公司由于 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未果,于是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确认自己对被扣押船舶享有船舶抵押权,并准许自己行使第一 优先抵押权,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266万多美元。

      原告同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 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n本案一审法院武汉海事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应当 适用中国海商法,但法院认为,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第十四章 关于涉外关系的规定根据该章第271条第1款,船舶抵押权适用船 旗国法律,故本案适用巴哈马共和国法律法院于是根据巴哈马共 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75万美元和相应利 息原告和被告均服从判决n在该案中,法院对反致和转致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是否正确?思考题:某美国公民的遗产继承案n某美国公民(纽约人)在法国设有住所并死于法国, 其遗嘱中有一份声明,所留遗产有10美元赠与其亲兄 弟,其余部分归叔母和堂妹所有由于堂妹先于他去 世,因而发生堂妹的应继份额如何处理的问题美国 纽约州法院受理了此案n按照纽约州的冲突规则,遗嘱继承由遗嘱人死亡时住 所地法支配;n根据纽约州的有关法律,本案遗嘱人的堂妹所应继承 份额归遗嘱人的亲兄弟所有n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案遗嘱人的堂妹所应 继承的份额由她的母亲(即遗嘱人的叔母)取得n法国法律关于遗嘱继承依遗嘱人本国法的规定n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如果法院按法国冲突规范的指 向而适用纽约州实体法,那么从逻辑上讲,法院为何 必须把法国冲突规范指向适用纽约州法律看作是指向 适用纽约州的实体法而不是指向适用纽约州的冲突规 则,因而就此停止在纽约州的实体法上呢?既然法院 适用法国法时指向的是法国的冲突规范而不是法国的 实体法,为什么按法国冲突规范返回适用纽约州法律 就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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