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_行政法论文.doc
5页行政检查行为性质论【摘要】行政检查行为属性是行政法律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目前在学界存在根本分 歧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Z间存在的主耍区别是在行政事实行为中,行政主体并不 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行政检杏作为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其目的或其 意思表示并非创设、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实质上是非表意行为,或者说行政检查 行为不具备意效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本质本文以民法学中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事实行为鉴 别理论实现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解析同时结合相关实政法规定,认定行政检查并非行政 法律行为,而是行政事实行为在我国,行政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执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冇着十分丰 富的内涵,但是对如何界定行政检杳以及行政检杳到底具冇什么样的性质,长期以来我国学 术界是乂分歧的即行政检查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关于此问题之研究理论 界呈现出二种意见的对立存在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理应是行政行为如冇论者认为:“行政检查是指行政主体 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对人)是否遵导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的情 况进行了解的行为行政检查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外部貝-体行政行为,如果 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而侵害到检查权对彖的合法权益,当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相同观点也见诸于其他行政法学教材。
女旷行政检杳,又称行政监督检杏,是指行政主体按 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执行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了解与监督的行为行 政检查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尽管检查的后果可能引发另一个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但它和 行政处罚是二个相互独立的行为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遵守法律的状况进行了解,获取有关材料和信息,并予以督促的行为杯从行政检查 的法律性质来看,它是外部的具体的,依职权的单方行为行政监督有时又称行政监 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 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为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依至全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行政监轉的意义就在于它虽然不直接改变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 但它可以对相对方设定某些程序性义务和对具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所以它于行政立法、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米切联系,或为行政职能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 节行政监督可能引起行政处罚,也可能引起行政奖励,还可能引起任何其他行政行为,但 均不影响行政监督行为的独立存在,也不影响其法律后果的产生"该类观点人致基于如下的事实,即行政检查它是行政主作出的职权行为,虽然不直接 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但毕竟产生了程序性法律关系。
而且虽然它往往成为其他行 政行为的前提行为,但并不影响其独立性故行政检查在性质上是具体行政行为z—种笫二中观点认为行政检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监督,乂称行政监督检查,是 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的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所作 的事实行为行政监督作为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于行政行为具有相同的强制性,和对人具 有忍受义务但是行政监督并不直接改变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相对人的忍受也是一种 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行政监督设定的义务因此,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 “从行为的性质上看行政检查是一种事实行为首先行政检查是一种间接影响相对人一方权 利、义务的行为,无论其作为一般监督性质的例行检查,还是作为具体行政案例调查,都会 在客观上对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构成直接或间接影响因为行政检查是随后作出的行政处 理依据,但是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属性的根据并非是対权利、义务的影响,而是 在于此种彫响是否出于主休的意思表示根据行政行为过程性理论,每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均 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了解取证的准备阶段,作出决定的阶段和最后宣告阶段孤立的看,行 政检查是具冇一定独立性的行为,从一个完整的行为过程来看,它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一 个程序环节和组成部分。
行政检杳的作用决定了它属于行政行为过程行政行为的准备阶段 应当指出这依阶段的行为尚不貝备明显的公权力行使的特征,没有效果意思的形成和存在, 一般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n由于行政行为的意思表达只是在决定阶段,行 政检杏也是没意思的该类观点主要通过对事实行为的概念认识以及行政检查并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实体 权利、义务等论据阐释行政检杳作为事实行为的观点综合而言,二种观点都承认行政检查是一种职权行为,而且行政检查并不对相对人的 实体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但区别在于第一种观点认为对程序上权利、义务的影响相当于实 体上的权利、义务的影响,在法律后果上是具冇相同的效力,故理应属于行政行为但是后 者认为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并不是行政检杳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杲,只是一种事先 法律已经作出的安排行政检查行为只是对一种事实状况的了解,本身并不是以创设法律关 系为意思表示,行为后果也并非是创设法律关系z意思表示的实现故行政检查只是一种行 政事实行为二、行政检查z法律行为属性——批判为反思从实政法的规定來看,只能得知一系列的行政检查的特征,但是实政法并没有规定行 政检査的行为属性,意味着行政检查的行为属性理论在实政法上没有依据。
行政检查法律行 为属性论者实际上是从行政权力的特征结合实政法上对行政检查的相关规定来论述行政检 杳的行为属性的也就是说实政法的规定并不能成为行政检查属于行政法律行为的论据但 是反映出行政检查强烈的行政权力性正是实政法关于行政检查规定的高权力性质,成了行 政检查法律行为属性论者的核心依据行政检查作为行政主体职权Z—种,具冇如下特征,即职权性,强制性,程序性,往 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行为,这些特征是对实政法的分析与概括而生的关于职权性,如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牛产经营的产 晶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检验,对其纶产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査检查时行政机 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冇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冇关情况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最法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杳,生产者、销伟者不 得拒绝等关于行政检杳之强制性实质上其职权性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关于行政检杳之职权性 所依托的实政法足以证明行政检杳Z强制性就强制性本身也有实政法上的依托如小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九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检验放行后,有关单位才可投递或 者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卜-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玄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程序性,行政检查之程序性是于二种意义而言的,即行政检查行为本省必须遵循 的程序步骤,以及行政检査行为产牛的程序性后呆询者在实政法上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虽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 督抽杳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杳关于后者实际上实政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只是学理 上的概括而已行政处罚法笫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杳或者检杳,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吋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检杳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如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 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 行政处罚的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二款:对产品质量铮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了奖励事实上,行政检查Z职权性、强制性符合传统理论中行政行为的现行特征即权力性; 行政检杳之程序性实际上行政检杳的程序性法律麻果,这种程序上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检杳法 律属性论者的重要论据;行政检查往往成为英他行政行为的前提行为,该行政检查的特征实 际上是赞成行政检查法律行为属性论者想极力证明行政检查也可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即被 检杏人的实体上的权力、义务因为如果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行为,或者说其他行政行 为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行政检杳的结果,那么行政行检查就对行政相对人产牛了彫响整 体而言,持这些观点的或论据的论者们只是从行政行为的形式上,或者虽然承认法律行为的 要素之一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忽略了法律行为另一要素即法律效果意义上的意思表 示,其至是人为割断了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与发牛的法律效果的内在联系所以认为行政检 杏是行政行为的观点注定是失败的三、行政检查Z行政事实行为属性认定关于事实行为的研究最早见于民法在民法学理论中,民事事实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 为相对应的概念我国民法理论认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 关系的意图,但一招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 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麻者不依赖于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其法律麻果;而前者的法律麻果 之所以产牛恰恰是行为人表示了此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实现行为意图的工貝民事法 律行为中意效因果关系使最根本德特征行为主体必须具有意思表示,并几这种意思表示是 以常设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内容,同时随着行为徳完成,权利、义务关系从意念型转化为 具体型,具冇可视性,受到了法律德调整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法律效果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而法律效果也是意思表示所追求的此为法律行为的逻辑理路倘若某一民事行为不符合意 效因果关系的特征,则理应不貝备法律行为属性,从而被纳入事实行为的范畴正是由于民事法学理论关于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Z研究相对更成熟,故行政法学理论 对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事实行为之研究基木上借鉴民法学理论,页应该借鉴民法学理论正如 F1本行政法学家和田英夫在其《现代行政法》中作出如斯的论述:“行政法的方法论原型(尤 其是行为行为论同民法的法律行为论)来源于民法民法学关于民事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的划分标准借鉴适用于行政法学呈现出来的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之概念界定标准 是:行政主体Z意思表示与其行为引起的法律效果的关系。
如果二者相一致,则该行为属于 行政行为,如果二者呈现出不相符合的意效分离或相左的关系,则该行为理论理应被视为行 政事实行为必须一提的是该划分标准只是对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在方法上的判 断,而非概念内涵之解释如前所述,将行政检查归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学者主要是基于实政法的规定反映出的行 政检杳的形式特征,即职权性、强制性、程序性以及往往成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行为该 系列特征恰然符合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认定的特征检视方法目前很多学者在対行政行为界 定的时候虽然在文字表述上符合法律行为的法理内涵,但是在解释某一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 的时候并非以法律行为的含义判断,基木上根据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行为表现岀的权力性、 强制性、单方性等权力特征这种从行政行为衣现出來的形式特征,而非以法律行为具备的 内在含义判断某一行为Z丿肉性,实质上是导致对行政检查行为加性认定产生争议的最主要的 原因事实上,探讨行政检杏的性质,即行政检杳木质上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至 关重要且必须的前提就是: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界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