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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作业范文-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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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财产权;所有权;私有财产权;洛克;黑格尔;庞德;波斯纳;罗尔斯  内容提要: 财产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它的外在表现虽是一种对物的权利,但实质上却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从一开始,财产权就是为实行私有财产而提出的西方思想家洛克、黑格尔、庞德、波斯纳、罗尔斯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财产权的合法性基础提供了理论上的论证  财产及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教条之一这种观念在我们社会里已经根深蒂固,甚至成为了西方人生活中的一种深刻社会信仰本文围绕财产权,考察了几个基本范畴,同时介绍和评析了几种近现代的主要哲学思想  一、 财产、财产权及私有财产权  (一)财产  财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的总称除动产、不动产以外,它还包括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仅指资产(积极财产),不过有时也包括负债(消极财产)通常人们所说的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人际关系与信用也是一种财产,是利益源泉的财产,但是传统的财产法不论及这种带有比喻意义的财产[①]现代法往往把这种财产称为“权益”  财产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很宽泛,几乎与“财富”一词同等看待然而,其财产法同样是以物为核心发展起来的。

      学者们认为财产法是调整人们之间因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而物不仅包括能被感官观察到的诸如牛、轮船、房屋和汽车之类的具体物,还包括能通过思维去想象的抽象物,如债务、股份、专利和著作权等这样,经过理论上的抽象和法律拟制,实践中所形成的“财富法”变成了与大陆法一致的财产法的概念[②]而且,在经济学家们看来,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并没有什么不一致的地方[③]  (二)财产权  简单地说,财产权是指人们对财产的全部权利财产权往往与职业选择的自由(“任何人只要不违背公共福利就享有居住、迁移以及选择职业的自由”)并称为经济自由,从而与思想、行为等精神自由相对应当然,这种区别也不是很严格意义上的因为经济自由与精神活动具有共通的地方,这不仅因经营管理等经济活动的自由体现了精神自由,而且财产权本身还包括消费财产、享受财产以及单纯持有财产的权利[④]  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财产权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规定[⑤]在这种意义上,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被看成一种“自由权利”美国言论自由理论家、哲学家和教育家亚力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1872-1964年)教授认为,公民自由权利基本上不是一个单一的体系,它们分属两个种类,两种权利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种自由权可以“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为例[⑥];第二种自由权可以“个人拥有他的劳动或财产以及运用其收益的自由”为例。

      [⑦]事实上,我们可以粗略地认为,   第一种自由权利是政治方面的,第二种权利为民事权利方面的[⑧]米克尔约翰教授进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强调前者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权利,而后者,“政府可以从我们的收益中征收它认为适合于促进公共福利的一部分”,相对来说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当然,这种限制是有条件的:一是必须是为了增进公共福利;二是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从实际的角度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客体的权利[⑨]从民事权利分类形式的角度来看,财产权“是与身份权、人格权分属于不同类别的权利[⑩]因此,在民事权利分类的框架中,往往又有人身权(身份权和人格权)与财产权的两分方法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权是指物权而非债权;而财产不是财产权而是财产权的对象,而且更多的是所有权的对象[11]这种财产权实质上是指物权,它是以所有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并且,“在西欧,财产权与所有权的意义已经逐步同化[12]  (三)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简言之,即私人对财产拥有全部权利它是与公有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由于这几个方面的原因,人们普遍关心私有财产权:(1)人类试图成为自己的主人、并竭力满足自身需要的普遍情感;[13](2)私有制所形成的交易规则和历史文化传统;(3)公有财产权主要与政治权力结合,是人们为了公共安全而“转让”了的权利[14],并且一旦公有财产权进入市场,它也同样适用私有财产权的交易规则。

        财产权的外在表现为一种对物的权利,但其实质上体现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拥有某物的权利,也就是排斥其他任何人对该物的作为;这就表明“我”与其他任何人的一种关系同时,“你”欠“我”100元人民币,也就说明“你”和“我”的关系必须以“你”还“我”100元人民币了事当然,在这两个事例中,前者是“我”和其他任何不特定人的;后者是“我”和特定人(“你”)之间的不论是哪一种情况,财产权所体现的这种人与人的关系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财产权的出现,正是为了实现这种意义因此,从一开始,财产权就似乎是为了实行私有财产权而提出的因为在一种完全公有的形态下,界定财产权没有任何意义  经济学家费希尔(I. Fisher)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产权不是物品[15]经济学上的产权就是指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产权的界定是因为存在资源稀缺的问题,从而引发人与人之间在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的一些相互关系确定财产权利的这种不同归属或分配,是提出私有财产权的核心内容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私有财产权经常与财产权在同一种意义上使用。

        (四)小结  通过对上述概念的分析,我们发现,在财产法的范畴中,物和所有权的范畴分别是财产和财产权的核心范畴因而,与英美法将财产法视为“财富法”的观点相对,在大陆法系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财产法为物权法”诚然,这种观点也有失偏颇但是,对财产的保护首先从静态规范着手以寻求稳定,这是法律设计的基础和出发点这就自然会出现了物权法优位的论点以物权法为核心,辅之以对财产流转、侵害救济的规范,基本上就构成了财产法的全部内容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 物、所有权与知识产权  (一)物  在大陆法上,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一般的看法是,“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为有体物”[16]尽管在各国立法中大都已经规定,可让与的权利(如债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和股权等)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但是,有人仍然坚持认为,“立法理念和立法政策历来是将其作为普通质权(动产质权)或普通抵押权的特殊情形而处理的,并使之准用有关普通质权(动产质权)或普通抵押权的规定,故属于准物权范畴可见,绝不能因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之客体为权利,而就因此曰物权的客体不以物为限,而还包括所谓权利[17]甚至有人认为,坚持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的做法,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是对大陆法严谨体系的维护。

        《德国民法典》第90条和《日本民法典》第85条都坚持了“物为有体物”的观点然而,《拿破仑法典》第529条则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之债权及诉权,金融、商业或产业公司的股份及持份,即使隶属此等公司的企业拥有不动产,均依法律规定为动产此种股份与持份,当公司存续中,对每一股东而言,视为动产并且,“对国家或个人所有永久定期金或终身定期金收授权,依法律规定亦为动产[18]可见,法国民法典中,作为“权利”一类的无形财产,往往“依法律的规定”(第527条)被认为是动产  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延续了罗马法以来的传统在罗马法上,物被分为两种: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查士丁尼说,“有些物是有形体的,有些物是没有形体的并区分了这两种物:“1.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有形体物,例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以及无数其他东西2.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是无形体物,这些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例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使用权、不论用何种方式缔结的债权等[19]  这是一种较为开放的物的概念英美法上区分具体物和抽象物的理论,与之相吻合它们都是以其物理性质即能否被感官、触觉所感知来划分的这样,物与财产之间就更为趋同和接近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无体物的使用多“在教研中”,认为“将权利称为无形物,莫如称之为无形财产。

      [20]因此,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5章使用了“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而且,在担保法中将担保物权的客体定位为“财产”这种处理方法,就回避了由物的争议而引发的矛盾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有人为消弭这一矛盾而提出的所谓“准物权”[21]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因为“准物权”或“类物权”,在物权法中是一个专门的概念,是指“占有”;它不包括他物权或限制物权认为“准物权之客体为权利”的主张,既混淆了他物权与类物权的区别,又混淆了客体与客体所指对象的区别  还有一点应该指出,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物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有区别的相较之下,物权权利体系稳定并具有封闭性;而财产权权利体系灵活并富有开放性这就导致财产权的客体范围相对宽泛一些即使在德国,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但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所称的物却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含权利)而且民法中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客体为“Gegenstande”, 不同于物权法中的“Sache”前者为广义的物,包括无体物、收益和使用等;而后者却为狭义的物,仅限于具体的、可直接感知的物品而且,后者也仅限于物权法上的意义[22]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人类的认识领域不断扩大,支配力也不断增长,物的概念必须持开放的观念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的进化。

        是否物的意义仅限于物权法,或者物的范围应该扩大?哪些是财产权利,哪些是财产权利的载体,哪些是财产权的客体?这是很有意义的问题我们以一部小说为例来说明首先,小说的载体是纸张加墨水——设为X,它承载了某人的构思、创意和文风其次,按有些学者的说法,这种构思、创意和文风的表达形式可以称为“知识产品”[23]或“权利人之精神产物”[24]——设为Y,它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再次,这种知识产品或精神产物为A所创作,即A享有著作权——从内涵上讲,这种权利是对知识产品或精神产物的所有权最后,A将此著作权质押给B,即B对此著作权享有质权(或质押权);由此该项著作权作为权利本身又成为担保物权(质权)的客体这里,我们要澄清两个容易致人模糊的观念:其一,由于知识产品或精神产物作为一种存在物而在物理形态、价值功能和思想观念上的特殊性,对其拥有或所有的权利也不同于传统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因此,人们界定或称这种对文艺及科学作品享有的“所有权”为著作权(版权);其二,著作权本身也包含了一组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所能质押的,一般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部分,也即往往只有这部分才能成为质权的客体。

        这样,通过分层考虑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权利并不是处在同一个层面的我们称之为客体的某物所指向的权利,很可能会成为另一权利的客体如A的著作权的客体为Y,而A的著作权本身又成为了B的质权的客体因此,在我们称之为财产(或物)的时候,这种财产(或物)是指某种财产权利的客体,不是这种权利本身;但这种财产权利却也可能成为另一项财产权利的客体可见,一旦我们突破了物必须为有体物的狭义概念,抽象的物的概念是十分广阔的不过,我们这里所要探讨的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物,比物权法上的物的狭义定义要广,它还包括一些用益权、质权、抵押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因为它们正在发挥着实现社会价值的功能,并且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同时,这一概念又比经济学上的财富的概念要窄,因为“财富”目前尚未完全处于人们的支配力之下,而且使用它容易导致我们忽视各种物之间的区别  (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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