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车库相关规范剖析.docx
10页停车库相关规范整理与总结一、概述南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1.1停车分区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 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1.2停车设施分类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 米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1.3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路幅小于30 米的不得小于30 米;路幅30 至40 米的不得小于50 米;路幅40 米以上的不小于80 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二、标准车位配建指标2.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2-1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指标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下限上限下限下限住宅别墅、独立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1.21.51.51.5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0.70.91.01.090㎡90 ㎡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3 条及3 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2.2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表2-2非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非机动车指标一类二类三类区住宅别墅、独立住宅或S建>200㎡车位/户0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S建≤90㎡车位/户1.890㎡
车库总平面的功能分区应合理,交通组织应安全、便捷、顺畅在停车需求较大的区域,机动车库的总平面布局宜有利于提高停车高峰时段停车库的使用效率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m ;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 5m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 5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 5m允许车辆通行的道路、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要求,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 ,度不应小于0. 3% 车库总平面场地内,车辆能够到达的区域应有照明设施车库总平面内宜设置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车库总平面内应有交通标识引导系统和交通安全设施;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库场地内宜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诱导系统、电子收费系统、广播系统等。
3.2机动车库具体工程要求1.一般规定按管理方式,机动车库宜设置值班室、管理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储藏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控制室可独立设置或与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设于机动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对于出入口及坡道与停车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