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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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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四****娜
  • 文档编号:593614116
  • 上传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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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物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S-SMP-112-00第 8 页 共 8 页起 草 人审 核 人批 准 人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颁发部门工程设备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工程设备部、机修班、生产技术部、质量部分发份数4份1、目的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特殊作业,而开展特殊作业尤其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从事特殊作业有关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多发主要是由于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作业前风险识别不清,作业过程中风险管控不到位以及监护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原因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特殊作业3、 高处作业3.1作业分级3.1.1 作业高度 按照 GB/T3608分为四个区段:2m≤h≤5 m;5m<h≤15 m;15m<h≤30m;h>30m.3.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9种: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 m/s)以上:b>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C的作业环境;c)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C的作业;d)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e)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f)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 〜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g) 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资势;h)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体积分数)的作业环境;i)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3.1.3不存在3.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3.1.2列出 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W5530AInmIVBninIVN3.2作业要求3.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 m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3.2.2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3.2.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 除和使用应符合GB 51210等有关标准要求3.2.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 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 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3.2.5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 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 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2.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 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立即处理3.2.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 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3.2.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坠落高度超过24 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3.2.9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3.2.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3. .2.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4. 吊装作业4.1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a) 一级吊装作业:m>100 t;b) 二级吊装作业:40 t≤m≤100 t;c) 三级吊装作业:m<40 t4.2作业要求4.2.1 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 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 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4.2.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4.2.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 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4.2.4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風不应露天作业.4.2.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 并签字确认4.2.6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 GB/T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4.2.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4.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4.2.9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奋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回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4.2.10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在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商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e)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作动器;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 起重臂吊的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率,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4.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 应检査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 不应装满;d) 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 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 4.2.10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4.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4.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4.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 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5.临时用电作业5.1 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3.2 的规定5.2 各类秘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人电网5.3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5.4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香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5.5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 GB50194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5.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a)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 V 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碱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e)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激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f)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g)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5.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5.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6.动土作业6.1作业前,应检査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6.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6.3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6.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 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 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6.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 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应大于1.5 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 容井;b)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 不应在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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