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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适用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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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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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约稿   C.婚姻登记   D.申报行为  [答疑编号100102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D  (三)委托代理 手写板图示0102-01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00年单选题)手写板图示0102-02  举例:A、B、C、D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向乙贷款100万元,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首先由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如果经过强制执行企业的全部财产为40万元,那么不足的60万元,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链接】在"代理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手写板图示0102-03  【案例】2005年4月1日甲委托乙以2-3元的价格去买牌矿泉水,但在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矿泉水的数量4月3日,乙代理甲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100瓶矿泉水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50元),丙于当日向甲送货,但甲拒绝付款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授权属于"授权不明",因此被代理人甲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甲拒绝付款,丙可以要求代理人乙支付250元的货款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代理人甲进行追偿,因为被代理人承担"最终的"合同责任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疑编号100102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  (四)代理权的滥用  1.代理他人及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手写板图示0102-04  举例:甲授权A买入一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元),A拥有该设备,于是以80万元的设备销售给甲,这是属于代理他人及自己签订合同,是代理权滥用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

        【相关链接】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手写板图示0102-05  举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80-100万元)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8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及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手写板图示0102-06手写板图示0102-07  举例:甲授权A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以甲的名义及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A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000年判断题)。

      手写板图示0102-08  举例:甲授权A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作为代理人,以甲的名义及乙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如果甲知道后表示同意的,A的代理行为视为有权代理  【例题1】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及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2000年)  [答疑编号10010203: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  2.表见代理(重点)手写板图示0102-09  举例:甲公司授权A购入商品房,甲对A在出具委托书时有过失(把盖有章的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和盖好合同章的空白的合同书交付给A),A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以甲的名义和善意第三人乙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代理行为视同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乙银行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甲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手写板图示0102-10  举例:甲公司和乙公司每次签合同时,标的都为100万元,由甲公司的代理人王某签订采购合同,2006年4月1日,甲企业突然解除对王某的授权,但甲公司并没有及时通知乙公司,王某被解聘后,4月3日签订还代理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采购合同,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乙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乙向甲公司发货,甲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手写板图示0102-11  举例:甲公司授权A买入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80万元),A以甲的名义和乙签订100万元买卖合同,该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乙作为相对人"知道"甲公司对A的授权限制,那么可以催告甲在1个月进行对该代理行为追认,该代理不属于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情形包括: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及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及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及之进行法律行为   【例题2】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及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2005年)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及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及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疑编号10010204: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CD  【解析】选项CD属于"表见代理",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手写板图示0102-12  【案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例如,2003年1月1日,甲企业从乙银行的100万元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可以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乙银行丧失的只是诉讼请求权,但乙银行要求甲企业还本付息的实体权利,即乙银行的债权并没有丧失  (二)诉讼时效期间手写板图示0102-13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还款时间2006年1月1日,A作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B对A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2年将丧失诉讼请求权但B作为债权人,其拥有的债权并没有消灭,A和B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在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重点)  (1)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解释】该考点曾出现在2000年、2004年的多选题和2003年的单选题中  【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 )2000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  [答疑编号10010205: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D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2004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答疑编号10010206: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BCD手写板图示0102-14  (三)诉讼时效和保护时效  1.诉讼时效(2年、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保护时效(20年):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手写板图示0102-15  举例:A公司对B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1年1月1日,适用1年的普通诉讼期间:  (1)如果B公司于1994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在1年内(1994年1月1日-1995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诉讼请求权。

        (2)如果B公司于2002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1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时效:(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手写板图示0102-16  举例:A对B的权利侵害事项适用于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04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如果2005年9月1日出现了不可抗力,那么2005年9月1日暂停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在2006年4月1日不可抗力时终止的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应按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复键",中间耽误的时间往后顺延考生应注意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按"暂停键":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2002年单选题)  3.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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