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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欠缺合同价格条款何时影响合同成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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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iups****uk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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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欠缺合同价格条款何时影响合同成立论欠缺合同价格条款何时影响合同成立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案例2] 甲欲向乙购进大米,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于大米的市场行情变化莫测,故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大米的价格条款日后面议”后因甲乙双方就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遂起纠纷,甲主张合同因欠缺价格条款而不成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欠缺价格条款何时影响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成立及主要条款《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成立是民事主体之间达成一种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性 质即它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合同成立范畴内 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当事人对其所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共 识欠缺主要条款,合同不成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的就买卖合同而言,价格条款应属 于其必须具备的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通常是标的物本身的 价款,但因商业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费、保险费、装卸费、 保管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就本案而言,甲乙所订立的有关大米的买卖合同虽然未约定明确的价款,但是双 方就价款一项内容作出了“日后面议”的约定,也就是说,在此合同中,双方就价 款内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日后面议”。

      故甲的主张不能成立二)甲乙双方的“价款日后面议”应视为就原合同的协议补充一般而言,为了保证合同的正确适当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规 范和双方协议,将合同的条款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当事人 缺乏订立合同的常识或者由于疏忽大意,有些必要条款没有订立或者规定得含 糊不清,使得合同因条款不明确而难以履行为了补救这类合同,并使之得到合理履行,当事人通过对缺乏合同主要条款或者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作出协议补充, 使条款不明确的合同变得明确化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所以,当合同条款出现不明确的情况时,首 先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由于当事人的意图只有当事人自己最为清楚, 因此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就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选之 策就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对此进行补充,以使条款明确化本案中的“价款日后面议”就是甲乙双方意图对合同中未能明确约定的价格条款 作日后的补充约定但是,在客观上,双方在日后未能就该条款达成补充协议三)未达成补充协议应适用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对于空缺条款的约定不明确的合同作出补缺性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这种事 实上已经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而且双方都 愿意维持这种合同关系,如果只是由于个别条款空缺或不明确而不得不改订合 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则既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又不利于维护合同关系 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更是与合同法所要求的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为此 ,法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救①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章第20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意图订立合同而且存在着给予 适当补救的合理而又确定的根据,买卖合同尽管有一项或几项条款是空缺的,也 不因此构成合同的不确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 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四)关于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的解释问题一般而言,如果合同本身缺乏至关重要的价格条款,即等于双方当事人并不打算 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这里就涉及到了关于合同的解释的问题在 合同纠纷系因欠缺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时,合同 解释的客体即是漏订的合同条款解释合同,首先应遵循“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的原则1、合同条款系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 句,确定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含义,应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所 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指当事人主观内心之意思,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立场去 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

      ②3、所谓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首先是以合同用语为载体的意思这就要依据合 同用语解释合同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用语时常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 ,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 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件、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 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惯例解释合同,还应遵循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 的手段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 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目的应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通过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确 定的目的;当事人双方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 示于外部的目的合同目的应被认为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合同条款内容的指针③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应具备进行交易的目的,只是因订立合同时难于确定价 格,留在日后协商,当事人并不缺乏订立合同的诚意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 的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双方对于合同价款的确定 应由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注释】①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84页 ②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第178页[转引自崔建远:《新合同法原理与 案例评释》(下),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07页③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三民书局,1989年,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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