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docx
18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 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承受书面形式其次条 工程机械设备全部者、治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 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第四条 以下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商定,不属于本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 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筑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第五条 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 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10车;〔三〕处于修理状态下〔外聘修理人员进展修理或送厂修理〕 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保险责任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 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倒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难集中, 实行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商定负责赔偿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 商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 以下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需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状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惧活 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 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难;〔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 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第十条 以下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二〕保险标的使用中必定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自然 损耗、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响 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丧失市场、停产、停业及被保险人的其他间接损失;〔四〕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 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 磁、陶及钢筛、网筛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的单独损失;〔五〕操作中的一切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所产生的费用;〔六〕因水箱、水管、油管爆裂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七〕依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 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八〕任何缘由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给中断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 损失;〔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 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 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保险标的的购置发票价或购置发票价加合理的运输费用确定,也可按评估后的重置价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局部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四条 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设备折 旧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六条 除另有商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承受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其次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 任其次十条 保险人依据其次十九条的商定,认为被保险人供给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准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给其次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 应当准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简单的,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 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商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 商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商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 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其次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并照实填写投 保单。
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 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其次十四条 投保人应按商定交付保险费商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在商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保险责任商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依据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担当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商定分期应当缴纳的保险费总额其次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治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开或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商定的状况进展检查,向投 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忧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当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商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 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其次十六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 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依据合同商定增加保险费或 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 赔偿责任其次十七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的,如 保险标的从事涉水、桥梁施工作业或在矿井、矿坑、隧道施工类 高风险环境中作业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连续承保或是 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准时书面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 和损失状况; 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准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 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准时知道 或者应当准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展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或 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九条 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给以下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 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抢救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购置 发票、产品合格证书、修理合同、单据、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 依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需要定期进展验审的,还要供给检验 合格证书〔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给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单证供给义务,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担当赔偿 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恳求赔偿保险金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 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构造、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 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托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展的任何变更、 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患病损失后,假设有剩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 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局部损失以将保险标的修复至其根本恢复受损前状态 的费用金额为准;当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设备损失前实际价 值时按以下第〔二〕款方式处理;〔二〕全部损失或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标的损失前实际 价值时,以保险标的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 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