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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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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 出租人的义务 案例—:按照约定购买租赁物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案情] 某公交公司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与某租赁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公交 公司的要求,购进10 辆大轿车,租金自公交公司收到租赁车辆之日起计付租赁公司按照公交公司提出的供货 商和车辆型号、规格与供应商订立购买该批车辆的合同,约定先支付货款90%,其余 10%在收到公交公司收到 货物的通知后支付,并规定到货时间为 2002 年 11 月 30 日后公交公司于 2002 年 11 月 20 日收到供货商已发 货的通知,办事人员将此情形通知了租赁公司,但称“已到货”租赁公司收到公交公司的通知,就向供货商支 付了剩余货款而实际上,公交公司于同年的 12 月 20 日才收到购进的车辆因公交公司坚持从 12 月 20 日支 付租金,而租赁公司坚持应从 11 月 20 日计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按照 约定支付租金[问题] 本案中,公交公司应当从何时起交付租金?[分析提示]1、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2、融资租赁的流程3、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方式4、出租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标志5、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时间[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 参考结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租金的计算时间,实际上涉及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履行问题。

      公交公司应当按 照其通知租赁公司的到货时间交付租金二)法理分析1、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并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也是以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也负有交 付租赁物给承租人的义务,但该义务不同于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由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租赁的标的物与买卖的标的物是同一物; 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付而是由出卖人即供货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按照承租人对供货商及标的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而不 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合同法》第 239、第 241 条规定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标志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并不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是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即按照合同的约 定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于受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将受领的事实通知出租人因此,只 要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了受领标的物的通知,不论承租人是否受领了标的物,就视为出租人履行了交付的义务, 自此时起融资租赁也就生效,承租人就应依约定交付租金。

      为保证承租人能够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合同法》第 245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 占有和使用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一方面出租人应将标的物及时交付给承租人;另一方面出 租人要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不得妨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并且基于其对租赁物的所有 权排除第三人的妨碍就本案来说,某租赁公司按照某公交公司的要求订立了买卖合同,并且履行了买卖中的全部义务,某公交 公司已通知租赁公司其受领了货物尽管通知的事实与真实事实不符合,但这既不是租赁公司的过错,也不是 租赁公司能够和应当知道的.因此,基于公交公司通知租赁公司受领标的物的事实,租赁公司履行了自己购买标 的物并保证交付标的物给公交公司的义务,因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融资租赁合同应自承租人收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之日起生效,所以从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其收到租赁物之日起,承租人就应依约定交付租金案例二:特别情形下的瑕疵担保义务[案情]某私营企业乙与某租赁公司甲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投资购买日本的一条生产线出租给乙合同签订后 日本供货商按照约定的日期将生产线设备交付给乙,乙出具了验收证明并将受领设备的事实通知了甲。

      乙利用 该生产线进行生产 1 个月后,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正常生产乙就向甲提出,要求减少租金,并 由甲对该生产线设备进行维修而甲则认为,它只是投资为乙购买设备,设备存在缺陷属于供货商的责任,不 应由它承担责任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对设备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企业乙向甲提出了进口生产线的要求,租赁公司甲根据乙的要求经选择确定购买日本 供货商所供的该设备[问题]租赁公司甲应否向企业乙承担租赁生产线缺陷的责任?[分析提示]1、法律依据2、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体3、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情况[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参考结论这涉及租赁公司甲对乙承租的租赁物的瑕疵有无担保责任本案中的租赁公司甲应对乙企业租赁的生产线 的瑕疵承担责任二)法理分析1、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特殊情况除外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融物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其主要义务是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 使用收益出租人与供货商之间的权利义务中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由承租人承受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维 修也要由承租人负责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一般不负担保责任《合同法》第 244 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 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依此规定,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 租赁物的例外情形下,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2、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情况一般来说,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主要有以下情形:(1)由出租人选择 决定标的物的种类、规格、型号、商标、出卖人等;(2)出租人迫使承租人选择某标的物或出卖人,或者出租 人擅自变更承租人选择的标的物或出卖人;(2)出租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不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租赁 物有瑕疵;(4)出租人与出卖人间有密切关系(5)当事人约定承租人不得向出卖人索赔的有上述情形时,出 租人应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责任,即使当事人间有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该约定也无效本案中,租赁公司甲并非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决定出卖人,而是自己选择了供货商从案情看,在租赁物 和出卖人的确定上,属于“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情形,因此,根据《合同 法》第 244 条规定,租赁公司甲对乙企业承租的该设备不能正常生产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案例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案情]某石材厂为提高产品质量,需增加两台花岗岩薄材加工设备,因流动资金不足,就与某租赁公司商定,由 租赁公司购买设备租赁给其使用。

      后某石材厂与某租赁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 石材加工设备租赁给石材厂使用,租赁期限为5 年,自设备到厂后开始每 6 个月付一次租金某租赁公司按照 石材厂选定的厂家和设备购买了设备,石材厂收取设备后及时投产,并于6 个月后向租赁公司支付了首期租金 但是,第二期租金到期后石材厂未付租金,租赁公司催告石材厂支付租金,石材厂则提出:自投产半年后,设 备经常出故障,租赁公司应设法予以维修,使之能正常生产,否则不能支付租金无奈,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 要求石材厂支付到期租金[问题] 本案虽为支付租金的纠纷,但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租赁公司应否维修设备,以排除其故障?[分析提示]1、法律依据2、法理分析[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参考结论 租赁公司对石材厂承租的设备无维修义务,石材厂应按约定支付租金二)法理分析 1、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而购买租赁物——不承担维修设备,以排除其故障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融物的形式融资的,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 租人使用收益的,因此,租赁物虽为出租人所有,但在租赁期间只有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有取回权除此 以外,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在承租人的权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时出租人应基于所有权排除 第三人的妨害。

      2、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承担维修设备,以排除其故障义务 因为租赁物虽为出租人所有,却是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所以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 务3、出租人享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需要保持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 益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般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却享有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收回租赁 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所以,为保障出租人该期待利益的实现,承租人不仅应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且 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合同法》第 247 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 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就本案来说,因依《合同法》第247 条规定租赁的设备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因此,某石材厂除应妥 善保管、使用承租的设备外,还应履行维修租赁的设备的义务,租赁公司并无维修义务,石材厂自不能以租赁 公司不维修租赁物为由而拒付租金案例二: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案情]某租赁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按电子公司的要求,租赁公司进口年产 500 万只充气打火机全套设备和生产技术,租给电子公司,租金总额为397 501 834 日元,分 6 次付清,每 6 个月付 一次,未能支付到期租金,应付迟延利息。

      合同中还约定:如电子公司不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即可要求即时付 清租金的一部或全部,或径行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电子公司赔偿损失电子公司自约定偿还第一期租金起就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数支付租金,前后两次仅付租金41 639002日元及利 息5 319467日元,尚欠租金41 639002日元及逾期利息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子公 司按合同规定偿付租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租金和合同期限内的迟延利息租赁公司没有依合同约 定及时采取收回租赁物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应承担—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后,租赁公司认为,一审认定 其未及时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既不符合事实,也与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相悖租赁公司上诉后,二审 法院宙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问题]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争议的焦点在于在电子公司不支付租金时,租赁公司有无义务及时收回租赁物?[分析提示]1、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特点 2、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的救济措施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时的处理[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一)参考结论本案中的电子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租赁公司未收回租赁物并无责任。

      这 涉及承租人的义务及其违反义务时的救济措施二)法理分析1、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租金是融资的对价,出租人是通过收取租金来收回投资并获 取相应的利润因此,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主要义务与租赁合同不同的是,融资租赁的承 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有以下特点:第一,只要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不论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物 均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第二,不论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承租人均须支付租金;第三,在租赁期间,承租 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承租人也仍应支付租 金;第四,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也不能以租赁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2、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的救济措施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方式或币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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